一、调查目的
本制度旨在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工作部署,摸清全国数据资源底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我国数据资源全貌,为国家分析数据发展趋势,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包括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统计范围为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主要包括:
- 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公安厅(局)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成员单位;
- 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等单位;
- 企业:中央企业、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服务方(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数据技术和产品研发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0%)、数据应用方(主营业务年收入1亿元以上,自建算力中心、数据中心或搭建私有云存储);
- 重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协会商会。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数据资源指标,包括数据生产、存储、计算、流通、应用和安全等内容。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调查制度按报告期别为年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统计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国家数据局统一组织,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参与,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分级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 国家数据局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中央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商会、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服务方和数据应用方企业的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全国数据安全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金融行业(证券业除外)数据资源的统计报送工作。
七、报送要求
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28日前;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通过纸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其他统计数据通过全国数据资源调查平台报送。
八、质量控制
各调查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数据,并严格按照表内各项指标审核关系进行审核。各汇总单位在汇总数据时,应对调查表各项指标进行同比和环比审核,对变化幅度较大的指标,应向填报单位进行核实。
九、统计资料公布
通过发布《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数据。
十、统计信息共享
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结果与国家统计局、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共享。
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建立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名录库信息互惠共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避免重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