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旨在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摸清全国数据资源底数,为国家分析数据发展趋势、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行业管理提供依据。调查对象包括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统计范围为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数据供给、数据流通、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等方面。调查方法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报告期别为年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统计数据。
三、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公安厅(局)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成员单位。
- 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国家级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行业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和运营主体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 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 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数据集团、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技术企业、数据应用企业、可信数据空间运营机构。
- 重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协会商会。
四、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数据资源指标,包括数据供给、数据流通、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国家数据局统一组织,公安部参与,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分级实施。国家数据局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中央企业、数据集团、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技术企业、数据应用企业、可信数据空间运营机构和重点行业协会商会的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资料。公安部负责全国数据安全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六、报送要求
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10日前;公安部审核、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成员单位的统计数据,通过纸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其他统计数据报送方式均通过全国数据资源调查平台报送。
七、质量控制
各调查对象应根据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及数据相关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填报数据,并严格按照表内各项指标审核关系,不符合的应及时修订。各汇总单位在汇总数据时,应对调查表各项指标进行同比和环比审核,对变化幅度较大的指标,应向填报单位进行核实。对发现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修正。
八、统计资料公布和数据共享
通过发布《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数据。相关数据发布前,应抄送国家统计局。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结果与国家统计局、公安部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共享。
九、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补充行业管理所需单位名录库信息,建立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名录库信息互惠共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避免重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