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DMA)对主要美国科技企业构成了歧视性监管,美国应依据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条采取行动。该法案以大型数字“守门人”为监管对象,但实际上主要针对美国公司,其中七家指定守门人中五家为美国企业,且美国企业产品占据了几乎所有指定的核心平台服务。DMA施加了广泛的义务和产品设计要求,并处以最高可达公司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对美国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合规成本和收入损失。研究表明,DMA导致美国守门人每年损失平台、订阅和云收入80亿至181亿美元,总收入增长损失可能高达约5000亿美元。
与欧盟相比,欧洲科技公司在美国市场享有更大的经济自由度,可以自由竞争、与美国公司合作以及通过收购美国公司获取先进技术和人才。例如,Accenture、Amadeus、Capgemini等欧洲公司在美国市场年收入超过1290亿美元,美国市场占其总收入的比例高达56%以上。欧洲公司还通过收购美国公司来获取技术和知识,2024年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和意大利对美企业收购的FDI总额达445亿美元,占这些国家FDI的98%以上。
美国应利用第301条作为压力和谈判的工具,迫使欧盟修改DMA的歧视性条款。可行的策略包括:对欧盟施加歧视性数字监管措施的美国公司征收报复性关税;加强对欧洲公司在美国投资的审查;利用欧盟“科技主权”政策推动谈判。美国应与国会紧密合作,通过公开听证会、正式咨询和两党国会决议等方式,表达其对DMA修改的谈判目标,并寻求与欧盟达成 mutually acceptable 的协议,以维护美国科技企业的利益和全球数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