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 金融部|董秋含周立干 摘要:流动性是衡量金融机构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不足,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作为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框架,原中国银保监会以巴塞尔协议Ⅲ为基础,设定具有国际可比性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指标。本文具体分析净稳定资金比例在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效果及局限性,并从评级视角提出对于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估的一定建议。 银行除了面临短期流动性需求,“短存长贷”的业务特性导致其存在期限错配风险,我国监管实践中引用存贷比等指标衡量这种中长期风险。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形成了全球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标准,基于国际监管基础,2018年,原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等,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的银行,并创设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银行。 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而流动性匹配率类似于简化版本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两者计算公式如下: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主要是衡量银行资产和负债期限配置结构,通过设置差异化资金系数,引导银行增加长期限资金来源,防范对同业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确保变现障碍高及期限长的资产有足够的稳定资金支持。 净稳定资金比例中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商业银行各类资本与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对应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的乘积之和,根据融资期限、融资类型和交易对手差异设定可用稳定资金系数,反映负债的稳定性。所需的稳定资金是指商业银行各类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以及表外风险敞口与其对应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的乘积之和,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的设定根据所持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风险敞口的流动性特征、剩余期限等。 从系数设置上来看,可用稳定资金中长期限的资金、零售客户和小企业客户融资被认为更为稳定,来自零售客户和小企业客户的资金权重最低为90%,而批发融资尤其是同业融资面临最低0%的权重;所需的稳定资金的系数确定是结合流动性覆盖率中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判断及资本充足率中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认定,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需要更少的稳定资金支持,资产质量较差的贷款需要更多的稳定资金支持,且限制对金融机构长期限的贷款,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贷款面临100%的权重。相较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为简单,主要根据资金来源和运用类型及剩余期限给予折算率。 本文选取公开披露2025年6月末净稳定资金比例的银行作为样本,包括国有大行6家、股份制银行11家、城商行69家和农商行19家。样本银行中不同类型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水平具有差异性,但均满足100%的监管要求。其中,国有大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水平相对适中,普遍分布在样本银行整体均值附近,股份制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分布区间相对低,普遍在110%以下,城商行和农商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水平内部分化跨度较大,在105%~196%之间。相较国有大行及深耕当地的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普遍稳定存款基础薄弱,且为了追求收益,股份制银行配置较多长期限资产,导致其净稳定资金比例距离监管红线安全边际相对较窄。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相较存贷比等流动性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及流动性匹配率对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的识别更加全面和精细化,但在评估流动性风险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临时性操作或 使净稳定资金比例及流动性匹配率表现失真。净稳定资金比例及流动性匹配率属于静态指标,基于时点值报表数据计算,银行在指标报送节点可能通过大量增加稳定存款、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暂时性降低同业负债规模等手段美化指标数据。二是假设的稳定性未必能覆盖银行自身危机情况下流动性风险。如净稳定资金比例认为长期限的零售存款更具稳定性,优质流动性资产需要更少的稳定资金支持,但在市场出现极端波动时,客户可能因恐慌导致原有稳定存款大量流失,市场利率上升导致长久期债券等优质流动性资产无法足额变现,净稳定资金比例无法及时预警此类流动性危机。三是净稳定资金比例及流动性匹配率需结合其他指标综合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净稳定资金比例及流动性匹配率侧重中长期流动性风险,流动性覆盖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主要关注短期流动性需求,可以利用两者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时间维度的互补关系,综合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 从信用评级的角度来看,流动性是衡量金融机构偿债水平的重要因素,而流动性风险的评估需结合不同指标和定性分析交叉验证。一是可结合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短期流动性指标。银行短期流动性压力情况可通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衡量,可与净稳定资金比例及流动性匹配率的中长期流动性风险分析形成补充。二是关注融资渠道稳定性及多样性。降低单一融资来源的依赖度,且可稳定通过同业拆借、发行同业存单、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获取资金有助于银行应对流动性危机。三是关注流动性管理体系的建设及实施。银行管理层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偏好,是否建立了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制定了覆盖业务的流动性管理制度及流动性风险应急机制,是否日常计量和监测流动性运行情况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四是考虑外部流动性支持情况。综合考虑政府或股东的支持能力和对于银行的支持意愿,当银行发生极端流动性危机时,政府或股东是否可能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