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 Guidance on Country-by-CountryImplementation of the Global Minimum Tax Rules United Arab Emirates 前言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二十国集团(G20)授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包容性框架),研究制定双支柱方案,完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2021年10月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就双支柱方案达成框架性共识。2021年12月包容性框架所有成员国辖区的代表共同制定并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随后,部分国家(地区)依据立法模板在国内立法落地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阿联酋投资经营,也必然受到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影响。为更好服务赴阿联酋投资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宁夏区税务局编写了《全球最低税规则实施指引——阿联酋》(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分六章,包括背景、阿联酋立法概况、重要条款、征管要求、立法文本原文链接及参考文献,较为详细地介绍了阿联酋GloBE规则涉及的重要条款及征管要求,供赴阿联酋投资的“走出去”企业参考。涉及的相关政策为截至2026年3月底有效的法律法规。 由于GloBE规则的复杂性以及编者水平有限,指引难免存在疏漏,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我们将适时组织修订。 目录 一、背景..............................................................................1二、阿联酋立法概况..........................................................3(一)基本情况..........................................................3(二)阿联酋立法的过渡性合格状态.....................3三、重要条款......................................................................3(一)适用范围..........................................................4(二)GloBE所得或亏损的计算..............................5(三)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计算...............................11(四)有效税率及补足税计算...............................20(五)安全港规则...................................................26四、征管要求....................................................................35(一)登记要求........................................................35(二)报告要求........................................................36(三)纳税评估........................................................37(四)处罚条款........................................................37五、立法文本原文链接...................................................38六、参考文献(OECD已发布文件)...........................39 一、背景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7年起通过由140余个税收管辖区参与的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包容性框架”),研究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2021年10月,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同年12月,包容性框架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此后,包容性框架陆续发布全球最低税规则立法模板注释、征管指南等一系列配套文件,配合全球最低税规则落地实施。 全球最低税规则(GMT)要求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在每个有成员实体的辖区有效税率不低于15%,否则需缴纳补足税至实际税负水平达到15%。GMT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两项紧密联系的规则,均是针对跨国集团在其他辖区的低税利润补征税款,两者又合称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为避免本国低税利润被他国征税,各国也可以选择引入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先于其他辖区对跨国集团在本国境内的低税利润补征税款。包容性框架将GloBE规则定为“共同方法”,不强制各国实施,但实施的国家需遵照包容性框架共识成果立法实施相关规则,协调一致实施。 IIR是GloBE规则的主要措施,优先于UTPR实施。该规则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海外实体(含子公司及常设机 构)按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低于15%,则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辖区有权就这部分低税所得向母公司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即有效税率达到15%。 UTPR是IIR的补充,其规定,对于GloBE规则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成员实体未适用IIR补税的低税所得,可通过对其他集团成员实体限制税前扣除或作其他等额调整补征税款。 各辖区在国内法中引入的境内最低补足税(DMTT)在IIR或UTPR之前适用,其中符合包容性框架规定标准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将在计算低税辖区GloBE补足税金额时被直接扣除,满足QDMTT安全港标准的,辖区GloBE补足税直接视为0。 GloBE规则通过明确的规则顺序,确保针对同一低税利润仅征收一次补足税。一般而言,QDMTT优先适用,其后依次为QIIR及QUTPR。 同时,为了确保规则顺序的适用,包容性框架采取同行审议机制来确定实施辖区立法的合格状态。随着各辖区2024年开始将GloBE规则引入国内立法,包容性框架制定了简化的过渡性同行审议机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辖区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国内立法可被视为过渡性合格,以此快速认可实施辖区立法的合格状态,并在经合组织网站发布中央记录,展示已取得过渡性QIIR、QDMTT、QDMTT安全港资格的辖区立法,各辖区将认可其他辖区立法的合格状态,确保GloBE规则达到协调一致的结果。 二、阿联酋立法概况 (一)基本情况 阿联酋内阁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议(CabinetDecisionNo.142of2024),决定对跨国企业集团征收补足税,构成了阿联酋全球最低税规则落地实施的基础性立法。在此基础上,阿联酋财政部发布了2025年第88号部长决定(MinisterialDecisionNo.88of2025),纳入截至2025年1月由OECD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立法模板、注释和征管指南,作为补足税规则解释和适用的官方指引。此外,财政部还发布了官方常见问题解答(FAQs),对境内最低补足税的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合格状态、安全港规则及与自由区优惠的衔接等提供进一步澄清。上述决议、决定等,构成阿联酋实施全球最低税的完整法律框架(以下将内阁决议和相关配套立法统称为“阿联酋最低税立法”)。 根据阿联酋现行立法安排,境内最低补足税规定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年(无论跨国企业集团财年是自然年还是非自然年,只要起始日在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即适用)。 (二)阿联酋立法的过渡性合格状态 根据OECD发布的过渡性合格状态中央记录,阿联酋立法目前为过渡性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并符合过渡性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QDMTTSafeHarbor)要求。 三、重要条款 (一)适用范围 1.适用条件 阿联酋最低税立法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包括: (1)位于阿联酋境内的成员实体,包括少数持股子集团的成员; (2)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子实体; (3)根据阿联酋法律设立的无国别成员实体,且属于反向混合实体。 若财年长于或短于12个月,收入门槛应按财年实际时长比例调整。 2.排除实体 阿联酋最低税立法不适用于以下实体: (1)政府实体;(2)国际组织;(3)非营利组织;(4)养老基金;(5)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6)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工具;(7)实体至少95%的价值由上述的一个或多个排除实体(直接或通过排除实体链条)拥有(养老金服务实体除外),且单独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专门或几乎专门为一个或多个排除实体的利益持有资产或投资基金; B.仅从事排除实体所开展活动的辅助性活动 (8)实体至少85%的价值由上述的一个或多个排除实体(直接或通过排除实体链条)拥有(养老金服务实体除外),且其几乎所有收入都是根据阿联酋最低税立法规定排除在所得或亏损计算之外的股息或排除的权益损益。 报告成员实体可以选择不将上述第(7)项和第(8)项实体作为排除实体。选择有效期为五年。 (二)GloBE所得或亏损的计算 1.一般规则 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或亏损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经调整后确认。成员实体在某—财年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应根据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确定,前提是: (1)位于阿联酋的所有成员实体均需根据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或阿联酋适用法律编制单独财务报表; (2)位于阿联酋的所有成员实体的单独财务报表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3)所有位于阿联酋的成员实体的财务年度,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年相同。 若不满足上述前提,则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成员实体在编制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时确定的净所得或亏损。 2.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 在确定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时,可使用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或经调整以避免重大竞争扭曲的授权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前提是 (1)成员实体的财务账目系根据该会计准则编制; (2)财务账目中包含的信息可靠; (3)因应用特定原则或准则处理收入或支出项目或交易,导致与编制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财务准则下的金额存在超过100万欧元的永久性差异,这些差异应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所用会计准则要求的处理方式进行统一调整。 3.主要调整项目 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需就以下项目进行调整,以得出其GloBE所得或亏损: (1)成员实体的净税收费用;(2)排除股息;(3)排除权益损益;(4)所含重估方法损益;(5)根据资产负债转移相关规定所排除的处置损益;(6)非对称汇兑损益;(7)政策不允许的费用;(8)前期会计差错和会计原则变更;(9)应计养老金费用;(10)应计养老金收入; (11)排除的保险准备金费用;(12)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作为收入处理);(13)销售型可转让税收抵免(作为收入处理);(14)满足一定条件的集团内部融资安排相关成本调整;(15)成员实体发行的额外一级资本和限制性一级资本的已付或应付分配额(作为费用处理); (16)合格债务豁免产生的收益(可选择排除)。 4.国际海运所得排除 (1)排除规则 在计算GloBE所得或亏损时,可排除实体取得的国际海运所得以及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但成员实体必须证明与有关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