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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2026年一季度报告

2026-04-29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代码:920017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殷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单位:股 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5.71%的股权,温茜女士配偶的母亲侯藤为股东北京嘉宇康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前十名股东间未发现关联关系。 注:证券账户名称前标注“#”的持有人为既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又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是√否 单位:股 北京康瑞华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宇康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温茜董事持有北京康瑞华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5.71%的股权,温茜女士配偶的母亲侯藤为股东北京嘉宇康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元 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5)吉01民终598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原告深圳汇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冻结资金正在办理解除冻结手续。二、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昊盈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昊盈盛”)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额度为1,3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79%。占公司2026年3月末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77%。 三、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尚未结束的股权激励计划,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99)。 四、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于2023年4月3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大事件”之“二、重大事件详情”之“(五)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经审计的2025年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3%、1.23%;占公司未经审计的2026年3月31日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0%、1.21%。占比较小,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对,以便尽快解除上述银行账户中货币资金的冻结状态,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及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大额存单进行质押以便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且占公司总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殷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浩会计机构负责人:陈伟 (三)合并利润表 七、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