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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2025年三季度报告

2025-10-28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代码:920017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殷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注:1.公司实际控制人殷岚、于继忠担任公司董事,并是核心员工,其所持股份计入在“董事、高管”中,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员工”中重复计算。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是√否 北京康瑞华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宇康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温茜董事持有北京康瑞华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5.71%的股权,温茜女士配偶的母亲侯藤为股东北京嘉宇康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注:2024年4月17日长春天诚收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4)吉0191民初1664号、《民事起诉状》,深圳市汇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认为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使用原告厂房期间未对厂房进行维护修缮、不采取保暖措施,导致房屋年久失修、非常破旧,已属于危房,无法继续使用。原告认为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一)及长春天诚的实际控制人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应承担维护修缮或损失赔偿的侵权责任。涉案金额约400万元人民币,原告申请冻结公司资金400万元。长春天诚已针对上述案件提起反诉,要求深圳市汇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房屋修缮义务,并承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房屋维修费用的相关费用,共计2,228,044.81元人民币。 2025年6月30日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吉0191民初1664号),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汇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88,642.54元,由原告深圳市汇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同日吉林 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吉0191民初1664号之二),裁定:驳回被告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2,312.18元,退还反诉原告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不服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吉0191民初1664号),于2025年7月10日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二、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昊盈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昊盈盛”)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额度为1,3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报告期末,尚未签署协议,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有关担保的具体事项以公司与浦发银行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约定条款为准。 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85%。占公司2025年9月末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79%。 三、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尚未结束的股权激励计划,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99)。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 五、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于2023年4月3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大事件”之“二、重大事件详情”之“(五)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六、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4%、2.21%;占公司未经审计的2025年9月30日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4%、2.08%。占比较小,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对,以便尽快解除上述银行账户中货币资金的冻结状态,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及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大额存单进行质押以便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且占公司总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四)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