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 2026年04月01日 持续受益全球化与高端化战略 黄佳杰+ 852-25321599Harry.huang@firstshanghai.com.hk ➢盈利大幅提升:2025年收入1145.8亿港元,同比+15.4%,毛利179亿港元,同比+15.1%,得益于成本管控与精细化运营,整体费用率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至11.1%,归母净利润25亿港元,同比+41.8%(经调整归母净利润25.1亿港元,同比+56.5%,)其中下半年收入同比+11.1%,经调整归母净利润同比+52.6%。拟派发末期股息每股49.80港仙,派息率维持约50%。 主要数据 ➢高端化成效显著:公司全年TV出货量和金额市占率仍分别保持全球第二及第三,中高端产品表现优异,TCLMini LED出货量同比大幅增长118.0%,稳居全球第一。2025年国内行业整体出货量受“国补”退坡等影响导致需求疲软,公司国内市场收入同比下降9.7%至172亿港元,但通过升级产品结构,国内TV业务毛利率同比逆势提升1.9个百分点至21.7%,盈利水平显著改善。海外市场仍是TV业务增长的核心驱动力,全年收入达475亿港元,同比增长15.7%,同样得益于产品结构向高价值升级,毛利率同比提升1.6个百分点至15.1%。TV业务保持了国内市场有韧性与海外市场高增长趋势。 行业家电股价12.76港元目标价18.00港元(+41.1%)股票代码1070已发行股本25.21亿股港股市值321.67亿港元52周高/低13.30港元/5.90港元每股净资产7.62港元主要股东TCL IndustrialHolding(54.03%) ➢创新业务全球化扩张:创新业务分部全年收入同比高增31.9%至356.3亿港元,其中光伏业务收入达210.6亿港元,同比大幅增长63.6%,毛利同比提升47.5%至18.2亿港元,依托SunPower品牌资产与技术底蕴,公司光伏业务已迅速布局在欧洲、东南亚、中东等重点区域;互联网业务实现收入31.1亿港元,同比+18.3%,毛利率高达56.4%。通过深化与Google、Roku、Netflix等巨头合作,TCL Channel全球累计用户突破4570万,变现能力显著增强。 ➢联手索尼落定,高端战略补全:3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最终协议,新子公司BRAVIA将由TCL电子并表(出资约38亿港元,51%股比),并由TCL电子承接索尼马来西亚制造子公司和上海制造子公司(磋商中),新公司承接索尼高端电视与家庭音响产品线业务,预计将于2027年4月开始运营,我们认为此次合作利好TCL提升品牌建设、显示技术及销售渠道,有助于其高端产品线在国内外进一步实现份额提升。 ➢上调目标价至18港元,买入评级:我们持续看好公司全球化与高端化战略:1.TV核心业务量价齐升且盈利能力改善,2.创新业务规模全球拓展带来新增长曲线。我们上调公司2026-2028年股东净利润至30/36/42亿港元,上调未来12个月目标价至18港元,对应2026-2028年15/13/11倍预测市盈率,维持买入评级。 ➢风险提示:1)国内外电视市场竞争格局恶化2)海外市场表现不及预期 来源:彭博 附录1:主要财务报表 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19楼电话: (852) 2522-2101传真: (852) 2810-6789 本报告由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第一上海”)编制,仅供机构投资者一般审阅。未经第一上海事先明确书面许可,就本报告之任何材料、内容或印本,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摘录、引用、更改、转移、传输或分发给任何其他人。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及材料只提供给阁下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或认购证券或其它金融票据,或就其作出要约或要约邀请,也不构成投资建议。阁下不可依赖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作出任何投资决策。本报告及任何资料、材料及内容并未有考虑到个别的投资者的特定投资目标、财务情况、风险承受能力或任何特别需要。阁下应综合考虑到本身的投资目标、风险评估、财务及税务状况等因素,自行作出本身独立的投资决策。 本报告所载资料及意见来自第一上海认为可靠的来源取得或衍生,但对于本报告所载预测、意见和预期的公平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正确性,并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第一上海或其各自的董事、主管人员、职员、雇员或代理均不对因使用本报告或其内容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而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本报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公平性、完整性或正确性,不可作出依赖。 第一上海或其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可能或已经,就本报告所载信息、评论或投资策略,发布不一致或得出不同结论的其他报告或观点。信息、意见和估计均按“现况”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并可随时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第一上海并不是美国一九三四年修订的证券法(「一九三四年证券法」)或其他有关的美国州政府法例下的注册经纪-交易商。此外,第一上海亦不是美国一九四零年修订的投资顾问法(下简称为「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法」及「一九三四年证券法」一起简称为「有关法例」)或其他有关的美国州政府法例下的注册投资顾问。在没有获得有关法例特别豁免的情况下,任何由第一上海提供的经纪及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此档内陈述的内容,皆没有意图提供给美国人。此档及其复印本均不可传送或被带往美国、在美国分发或提供给美国人。 在若干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发行或使用本报告可能会抵触当地法律、规定或其他注册/发牌的规例。本报告不是旨在向该等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或单位分发或由其使用。 ©2026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