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HAOJIN MINING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招 金 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1818) 截 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 全 年 業 績 公 告 財 務 概 要 截 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收 入 約 人 民 幣18,055,551,000元(2024年:人民 幣11,550,680,000元 ),較 去 年 增 加 約56.32%。 截 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淨 利 潤 約 為 人 民 幣4,439,749,000元(2024年:人 民 幣1,851,333,000元 ),較 去 年 增 加 約139.81%。 截 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東 應 佔 之 每 股 基 本 及 攤薄 盈 利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0.96元 和 人 民 幣0.96元(2024年分 別 為 :人 民 幣0.35元 和人 民 幣0.35元 ),較 去 年 分 別 增 加 約173.56%和173.56%。 截 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應 佔 溢 利 約 為 人 民 幣3,613,992,000元(2024年:人 民 幣1,450,799,000元 ),較 去 年 增 加 約149.10%。 董 事 會 建 議 向 全 體 股 東 每 股 派 送 現 金 股 息 人 民 幣0.1元(未除 稅 )(2024年:人民 幣0.05元(未 除 稅 ))。 招 金 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公 司 」)董 事(「董 事 」)會(「董 事 會 」)欣 然 公 佈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 」)截 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本 年 度 」)之合 併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 二 零 二 五 年二 零 二 四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 二 零 二 五 年二 零 二 四 年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附 註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合 計 流 動 資 產 合 計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貿 易 款 項 及 票 據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預 提 費 用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公 司 債 券應 付 所 得 稅撥 備吸 收 存 款其 他 長 期 負 債 之 即 期 部 分 流 動 負 債 合 計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非 流 動 負 債 合 計 權 益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之 權 益股 本永 久 資 本 工 具儲 備 1.1編 製 基 準 本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其 中 包 括 所 有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會 計 準 則(「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及 詮 釋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亦 符 合 香 港《公 司 條 例 》的 適 用 披 露 要 求。除 交 易 性 金 融 負 債、理財 產 品、權 益 投 資 及 非 流 動 金 融 資 產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外,其 餘 財 務 資 料 按 歷 史 成 本 慣 例編 製。財 務 報 表 以 人 民 幣(「人 民 幣 」)列 值,所 有 金 額 均 調 整 至 最 接 近 的 千 位,除 非 特 別 標註。 合 併 基 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報 表。附 屬 公 司為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的 實 體(包 括 結 構 性 實 體 )。當 本 集 團 通 過 參 與 被 投 資 方 的 相 關活 動 而 承 擔 可 變 回 報 的 風 險 或 享 有 可 變 回 報,並 且 有 能 力 運 用 對 被 投 資 方 的 權 力(即 本集 團 目 前 有 能 力 主 導 被 投 資 方 的 相 關 活 動 的 現 有 權 利 )影 響 該 等 回 報 時,即 取 得 控 制 權。 通 常 認 為 大 多 數 的 表 決 權 將 導 致 控 制。當 本 公 司 擁 有 少 於 被 投 資 方 大 多 數 的 表 決 或 類 似權 利,在 評 估 其 是 否 擁 有 對 被 投 資 方 的 權 力 時,本 集 團 會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及 情 況,包括 : (a)與 被 投 資 方 其 他 表 決 權 持 有 人 的 合 同 安 排 ; (b)其 他 合 同 安 排 產 生 的 權 利 ;及 (c)本 集 團 的 表 決 權 及 潛 在 表 決 權。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與 本 公 司 的 報 表 期 間 一 致,會 計 政 策 一 致。附 屬 公 司 之 經 營 業 績 從集 團 取 得 控 制 權 之 日 起 綜 合 計 算,並 繼 續 計 算 至 該 控 制 停 止。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的 各 部 份 將 歸 屬 於 本 集 團 的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和 非 控 股 股 東,即 使 這 會導 致 非 控 股 權 益 餘 額 為 負 數。本 集 團 內 各 公 司 之 間 所 有 往 來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權 益、收入、支 出 及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量 均 需 於 合 並 時 進 行 抵 銷。 本 集 團 需 評 估 如 果 事 實 和 情 形 表 明 附 屬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中 所 描 述 的 三 個 控 制 因 素 有 一 個或 多 個 因 素 發 生 改 變,其 是 否 繼 續 控 制 被 投 資 公 司。附 屬 公 司 中 所 有 權 的 變 動 在 非 失 去控 制 權 的 情 況 下,作 為 股 權 交 易 處 理。 如 果 本 集 團 失 去 一 個 附 屬 公 司 的 控 制,應 該 終 止 確 認 附 屬 公 司 的 資 產(包 括 商 譽 )和 負債、非 控 股 權 益 及 外 幣 報 表 折 算 差 異,並 且 確 認 任 何 保 留 的 投 資 的 公 允 價 值 及 任 何 盈 餘或 虧 損 計 入 損 益。本 集 團 原 確 認 在 其 他 綜 合 溢 利 中 的 應 佔 附 屬 公 司 權 益 需 重 分 類 至 損 益或 留 存 溢 利。本 集 團 直 接 處 置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需 做 同 樣 的 處 理。 1.2會 計 政 策 的 變 更 及 披 露 集 團 於 本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中 首 次 採 用《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21號 》有 關「外 幣 不 可 兌 換 性 」的 修 訂條 文。集 團 並 未 提 前 採 用 任 何 其 他 已 發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會 計 準 則 或 修 訂 條 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21號 》的 修 訂 條 文 明 確 規 定 了 實 體 應 如 何 評 估 某 種 貨 幣 是 否 可 兌 換 為 另一 種 貨 幣,以 及 在 缺 乏 兌 換 性 的 情 況 下,應 如 何 於 計 量 日 估 算 即 期 匯 率。該 修 訂 條 文 亦 要求 披 露 相 關 資 訊,以 使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能 夠 理 解 貨 幣 不 可 兌 換 所 產 生 的 影 響。由 於 集 團以 往 交 易 所 使 用 的 貨 幣,以 及 海 外 附 屬 公 司 之 功 能 貨 幣 在 轉 換 至 集 團 的 呈 報 貨 幣 時 均 屬可 兌 換 貨 幣,因 此 上 述 修 訂 條 文 對 集 團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影 響。 此 外,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已 就《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7號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8號 》、《香港 會 計 準 則 第1號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8號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6號 》及《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7號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不 確 定 性 披 露 」,發 佈 修 訂 條 文,新 增 相 關 會 計 準 則 中 的 示 例。這 些 示例 以 氣 候 相 關 案 例 為 例,反 映 現 有 會 計 準 則 中 關 於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披 露 不 確 定 性 影 響 的 規定。因 此,該 等 修 訂 條 文 並 無 生 效 日 期,亦 無 過 渡 安 排。 1.3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本 集 團 並 未 於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中 採 納 以 下 已 經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訂 立 或 經 修 訂 香 港 財務 報 告 準 則,本 集 團 計 劃 在 這 些 準 則 生 效 時(如 適 用 )予 以 採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8號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報 與 披 露2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9號 及 修 訂無 公 眾 責 任 之 附 屬 公 司 :披 露 事 項2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 修 訂 及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7號 修 訂金 融 工 具 的 分 類 與 計 量 之 修 訂1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 修 訂 及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7號 修 訂涉 及 與 自 然 條 件 相 關 之 電 力 合 約1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0號 修 訂 及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28號 修 訂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貢獻3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21號轉 換 至 超 通 膨 呈 報 貨 幣2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年 度 修 訂–第 十 一 卷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號,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7號,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0號,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7號 之 修 訂1 1於2026年1月1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2於2027年1月1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報 告 期 間 生 效3尚 未 訂 定 強 制 生 效 日 期,但 可 選 擇 提 前 採 用 2.分 部 資 料 為 便 於 管 理,本 集 團 按 照 其 產 品 與 服 務 劃 分 其 業 務 單 位,並 擁 有 三 個 呈 報 的 經 營 分 部,具體 如 下 : (a)金 業 務,黃 金 開 採 和 冶 煉 業 務 ;(b)銅 業 務,包 含 銅 開 採 和 冶 煉 業 務 ;(c)其 他 主 要 包 括 本 集 團 其 他 投 資 活 動、財 務 公 司 業 務、酒 店 餐 飲 業 務、勘 探 服 務、工 程設 計、諮 詢 業 務 和 海 外 業 務。 管 理 層 關 注 本 集 團 的 分 部 業 績 以 決 定 如 何 在 各 分 部 間 進 行 資 源 分 配 和 評 估 其 表 現。分 部業 績 是 根 據 分 部 利 潤 ╱(虧 損 )進 行 評 估,該 分 部 利 潤 為 經 調 整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虧 損 )。經 調 整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虧 損 )與 本 集 團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計 量 一 致,利 息 收 入 和 財 務 成 本 不在 此 計 量 內。 分 部 資 產 不 包 括 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