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本 文 旨 在 结 合 全 球 主 要 国 家 的 退 休 政 策 框 架 , 对 新 规 的 核 心 内 容 及 要 点 进 行 梳 理 和解 读 , 并 从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生 命 周 期 视 角 切 入 , 综 合 评 估 新 规 对 劳 动 用 工 管 理的 影 响 , 同 时 提 出 一 系 列 应 对 措 施 与 管 理 建 议 , 以 期 为 企 业 提 供 切 实 的 管 理 启 示 和建 议 。 一、新规主要内容解读 1、新的法定退休年龄 新 规 的 目 标 是 用 1 5 年 时 间 、 以 “ 渐 进 式 ” 的 方 式 , 逐 步 将 男 职 工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由6 0 岁 延 长 至 6 3 岁 ;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5 5 岁 的 女 职 工 ( 实 践 中 通 常 指 管 理 及 技 术 岗女 职 工 )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延 长 至 5 8 岁 ;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5 0 岁 的 女 职 工 ( 实 践 中通 常 指 操 作 、 生 产 或 服 务 岗 女 职 工 )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延 长 至 5 5 岁 。 随 着 经 济 、 社 会 、 人 口 形 势 的 发 展 ,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 多 个 国 家 已 经 开 始 实 施 延 迟 退休 政 策 。 其 中 多 数 国 家 采 取 了 与 我 国 类 似 的 “ 渐 进 式 ” 方 式 , 小 步 调 整 、 稳 步 推进 , 例 如 美 国 从 2 0 0 0 年 起 , 通 过 每 年 提 高 1 个 月 的 方 式 计 划 将 领 取 全 额 养 老 金 年 龄从 6 5 岁 延 迟 至 6 7 岁 ; 德 国 从 2 0 1 4 年 期 开 始 实 施 渐 进 式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 并 计 划 于2 0 3 1 年 将 退 休 年 龄 从 6 5 岁 延 迟 至 6 7 岁 ; 新 加 坡 亦 自 2 0 1 9 年 起 分 阶 段 延 迟 法 定 退休 年 龄 , 并 计 划 2 0 3 0 年 前 将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从 6 2 岁 延 迟 至 6 5 岁 。 根 据 《 办 法 》 , 具 体 来 说 , 自 2 0 2 5 年 1 月 1 日 起 , 男 职 工 和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5 5 岁的 女 职 工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每 4 个 月 延 迟 1 个 月 ,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5 0 岁 的 女 职 工 的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每 2 个 月 延 迟 1 个 月 。 这 意 味 着 目 前 离 退 休 年 龄 越 近 的 职 工 , 延 迟 退 休的 幅 度 较 小 , 而 离 退 休 年 龄 越 远 的 职 工 , 延 迟 退 休 的 幅 度 越 大 。 对 于 1 9 7 6 年 9 月 1日 后 出 生 的 男 职 工 、 1 9 8 1 年 9 月 1 日 之 后 出 生 的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5 5 岁 的 女 职 工 、以 及 1 9 8 4 年 1 1 月 1 日 后 出 生 的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5 0 岁 的 女 职 工 , 将 直 接 适 用 新 的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 办 法 》 第 八 条 明 确 了 特 殊 工 种 可 申 请 提 前 退 休 ( 有 别 于 下 文 所 述 的 一 般 工 种 的 弹性 提 前 退 休 制 度 ) , 这 与 此 前 的 规 定 一 致 , 但 该 等 特 殊 工 种 适 用 的 提 前 退 休 年 龄 是否 相 应 调 整 未 予 明 确 , 有 待 进 一 步 细 化 。 此 外 , 对 于 外 籍 人 士 是 否 适 用 及 如 何 适 用新 的 退 休 年 龄 , 包 括 实 践 中 一 直 存 在 的 与 中 国 职 工 在 退 休 及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方 面 的 差异 , 《 办 法 》 亦 未 予 明 确 。 2 、 提 高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 办 法 》 第 二 条 规 定 , 自 2 0 3 0 年 1 月 1 日 起 , 将 职 工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最 低 缴费 年 限 每 年 提 高 6 个 月 , 最 终 实 现 由 1 5 年 逐 步 提 高 至 2 0 年 。 换 言 之 , 在 2 0 3 9 年 1月 1 日 之 后 , 只 有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满 2 0 年 的 职 工 才 可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如 职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但 不 满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的 , 可 以 延 长 缴 费 、 亦 可 以 一 次 性 缴 费 , 以 达 到 最低 缴 费 年 限 。 3 、 弹 性 退 休 《 办 法 》 第 三 条 规 定 ,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情 况 下 , 可 弹 性 提 前 退 休 或 延 迟 退 休 , 具 体规 则 为 : 弹 性 提 前 退 休 : 职 工 达 到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的 , 可自 愿 选 择弹 性 提 前 退 休 , 提 前 时 间 最长 不 超 过 3 年 , 且 提 前 退 休 的 年 龄 不 得 低 于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弹 性 延 迟 退 休 : 职 工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 所 在 单 位 与 职 工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弹 性 延迟 退 休 , 延 迟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 职 工 选 择 延 迟 退 休 需 获 得 用 人 单 位 的 同 意 , 而 职 工 的 提 前 退 休 ( 包括 是 否 提 前 退 休 以 及 提 前 退 休 的 时 间 ) 可 自 行 选 择 , 用 人 单 位 无 权 干 涉 。 提 前 退 休 或 延 迟 退 休 , 将 可 能 影 响 职 工 可 获 得 的 养 老 金 金 额 。 依 据 《 办 法 》 第 四 条的 规 定 , 基 础 养 老 金 计 发 比 例 与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挂 钩 、 计 发 基 数 与 个 人 实 际 缴 费挂 钩 , 鼓 励 职 工 “ 长 缴 多 得 、 多 缴 多 得 、 晚 退 多 得 ” 。 我 们 注 意 到 , 美 国 、 德 国 、 日 本 、 瑞 士 等 国 家 亦 执 行 类 似 的 弹 性 退 休 政 策 , 即 在 保障 满 足 一 定 缴 费 年 限 的 职 工 自 愿 提 前 退 休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 鼓 励 职 工 延 迟 退 休 并 给 予奖 励 性 收 益 , 以 适 应 劳 动 者 多 样 化 的 发 展 需 求 。 4 、 超 龄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保 障 《 办 法 》 第 六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劳 动 者 ( “超 龄 劳 动者” ) , “ 应 当 保 障 劳 动 者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工 伤 保 障 等基 本 权 益 ” 。 本 条 规 定 有 助 于 满 足 超 龄 劳 动 者 继 续 参 与 工 作 的 需 求 , 有 利 于 保 障 该类 人 员 的 基 本 权 益 , 也 一 定 程 度 上 回 应 了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长 期 争 议 问 题 。 然 而 , 此 条 规 定 亦 有 诸 多 尚 不 明 确 之 处 , 为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超 龄 劳 动 者 留 下 了 若 干 疑问 : ( 1 ) 此 条 规 定 并 未 明 确 此 处 “ 超 龄 劳 动 者 ” 的 范 围 。 笔 者 认 为 , 此 处 可 能 有 两 种理 解 。 一 种 理 解 为 , “ 超 龄 劳 动 者 ” 仅 包 括 尚 未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职 工 , 包 括 已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但 办 理 了 弹 性 延 迟 退 休 的 人 员 , 以 及 因 未 满 足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而 延 长缴 费 或 无 法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人 员 等 ; 另 一 种 理 解 为 , “ 超 龄 劳 动 者 ” 亦 包 括 已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人 员 。 ( 2 ) 此 条 规 定 也 未 明 确 “ 招 用 ” 是 指 初 次 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 还 是 包 括 达 到 法 定 退休 年 龄 后 继 续 在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的 情 况 。 ( 3 ) 此 条 规 定 亦 未 明 确 超 龄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性 质 是 劳 动 关 系( 适 用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全 部 权 益 ) , 还 是 劳 务 关 系 ( 但 针 对 “ 劳 动 报 酬 、 休 息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工 伤 保 障 等 基 本 权 益 ” 参 照 适 用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以 及 , 如 果 是 前 一 种 理 解 , 那 么 在 社 保 缴 纳 方 面 如 何 处 理 ; 如 果 是 后 一 种 理 解 , 那 么“ 等 基 本 权 益 ” 具 体 还 包 括 哪 些 权 益 , 例 如 是 否 包 括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权 的 限制 、 双 方 可 以 自 行 约 定 的 事 项 有 哪 些 。 因 此 , 《 办 法 》 第 六 条 的 官 方 解 释 及 司 法 实 践 尺 度 的 指 引 将 尤 为 重 要 , 无 论 是 对“ 超 龄 劳 动 者 ” 范 围 的 明 确 , 还 是 对 上 述 “ 基 本 权 益 ” 的 适 用 规 则 , 均 可 能 对 用 人单 位 雇 佣 超 龄 劳 动 者 的 实 践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二 、 新 规 对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影 响 1、招聘和录用阶段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聘 和 录 用 大 龄 员 工 时 , 应 当 关 注 员 工 适 用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并 与 其 建立 适 当 的 劳 动 或 劳 务 关 系 : 对 于 未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亦 未 办 理 提 前 退 休 的 人 员 , 应 当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建 立劳 动 关 系 ; 对 于 已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人 员 , 参 照 目 前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主 流 观 点 , 应 当 与 其 建 立 劳 务关 系 , 而 劳 务 关 系 项 下 的 “ 基 本 权 益 ” ( 尤 其 是 涉 及 《 办 法 》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劳 动 报酬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工 伤 保 障 等 基 本 权 益 ) 的 适 用 , 则 有 待 于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司 法 实 践 的 进 一 步 明 确 ; 对 于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尚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人 员 , 则 应 当 注 意 综 合 评 估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其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原 因 ) , 结 合 后 续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司 法 实 践 的 进 一 步 明确 , 确 定 适 用 的 法 律 关 系 。 2 、 日 常 管 理 阶 段 在 2 0 2 5 年 1 月 1 日 新 规 正 式 执 行 、 至 目 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完 全 适 用 之 日 期 间 的 过 渡 期内 , 没 有 统 一 和 确 定 的 法 定 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