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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报告|市场点评报告 强化基准“锚尺”作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点评 投资要点 分析师:王骅分析师登记编码:S0890522090001电话:021-20321067邮箱:wanghua@cnhbstock.com 2025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分析师:宋逸菲分析师登记编码:S0890524080003电话:021-20321087邮箱:songyifei@cnhbstock.com 结合《指引》和《操作细则》,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规则通过内外兼修、多管齐下的方式,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设定、变更、披露规范、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强化基准的“锚”与“尺”作用,提升投资行为的纪律性、明晰产品风格表征、并最终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明确业绩基准使用规范,突出基准的表征作用。(2)压实管理人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控闭环(3)强化外部监督约束,构建多方制衡生态(4)推动平稳过渡,加强日常监管 销售服务电话:021-20515355 相关研究报告 1、《销售新规发布,行业生态重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点评》2025-09-082、《以投资者为本的转型之路—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点评》2025-05-08 自2025年5月7日《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发布以来,公募基金行业关于长期考核、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费模式等政策导向已做了相对充分的讨论。通过统计新发产品以及老产品更换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可以大致推断《指引》落地后行业的执行情况。 (1)传统宽基指数仍为新发产品的主流基准选择(2)基准变更真实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3)债基基准高度集中化 此次《指引》和《操作细则》的推出,标志着行业在压实信义义务、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新规通过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与约束力,旨在从源头上规范投资行为,防范风格漂移,确保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清晰透明,最终服务于保护投资者根本利益的核心目标。整体而言,新规将有力推动公募行业回归本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风险提示:本文仅对公开披露政策及行业信息进行点评分析,重点涉及资本市场相关制度修订,报告中所载任何建议、意见、推测仅反映本公司于本报告发布当日的判断,不作为投资意见。 2025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是对2025年5月7日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涉及制定业绩比较基准监管指引的具体落实,明确基准的设定、修改、披露、持续评估和纠偏机制。 1.核心内容 结合《指引》和《操作细则》,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规则通过内外兼修、多管齐下的方式,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设定、变更、披露规范、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到外部加强托管、销售、评价,全链条、多维度地完善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通过强化基准的“锚”与“尺”作用,提升投资行为的纪律性、明晰产品风格表征、并最终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1.明确业绩基准使用规范,突出基准的表征作用 《指引》与《操作细则》明确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规范提出全面要求。 (1)基准的代表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基准需真实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和资产类型。(2)基准的持续性:要求管理人按“差异化、合理化布局”选基准,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热点变动等原因而变更基准。(3)基准的客观性:基准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应当清晰透明,所选指数能表征市场,编制方案合理。(4)定期报告: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管理人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1.2.压实管理人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控闭环 新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业绩比较基准管理嵌入产品全生命周期,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 (1)全流程管控机制: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2)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应当通过风控、合规等相关部门复核,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确定。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表征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3)独立部门监控:强化内部制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由公司层面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偏离合理性进行决策判断,并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4)加强合规管理:合规部门在产品开发、存量产品变更时,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规审查。基金运作期间,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并 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5)绩效薪酬挂钩: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与薪酬体系,当主动权益基金长期业绩显著跑输基准时,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大幅下调。 1.3.强化外部监督约束,构建多方制衡生态 新规同步激活了托管人、销售机构及评价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职能,形成外部约束合力。 (1)托管人监督职责实质化:要求托管人加强对基金合同中的基准选取进行评估,并重点监督权益类基金的投资风格稳定性,对主题产品风格漂移,非主题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进行提示。 (2)销售和评价行为规范化: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以利于投资者进行客观比较。同时,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基金分类与评级的核心依据,弱化全市场短期排名导向,引导行业关注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1.4.推动平稳过渡,加强日常监管 监管从配套制度安排上,通过综合施策,系统落实业绩比较基准改革,以实现平稳过渡。 (1)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管理人可以对存量产品进行基准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管理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尽量调整基准而非调整持仓”的方式,实现实际持仓与基准的相互匹配,从而避免公募基金产品大幅调仓。托管人监督风格稳定性、销售端展示基准等要求,给予6个月过渡期。 (2)研究建立基准库: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构成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3)加强日常监管:证监会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选取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进一步推动各方归位尽责。 2.落实和影响 自2025年5月7日《行动方案》发布以来,公募基金行业关于长期考核、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费模式等政策导向已做了相对充分的讨论。通过统计《行动方案》发布以来的新发产品以及老产品更换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可以大致推断《指引》落地后行业的执行情况。 2.1.传统宽基指数仍为新发产品的主流基准选择 统计《行动方案》发布以来新发主动权益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主动权益基金包含灵活配置型、平衡混合型、偏股混合型和普通股票型,将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有涉及股票指数纳入汇总,如某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则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和恒生指数收益率纳入统计。 恒生指数、沪深300、中证800成为主动权益基金最主流的基准选择。一方面,以上指数 市场认可度高、编制方案成熟,符合《指引》中“指数代表性强”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公募基金对中大市值企业的覆盖偏好;另一方面,从过去经验来看,公募基金擅长将自上而下的宏观产业趋势判断与自下而上的微观企业价值发现相结合,持续在中国经济结构变迁中寻找能够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投资机会,主动基金经理区别于被动投资的核心,在于基金经理基于产业趋势或个股价值等主观判断做出合适的偏移,而成份股数量多、成份股属性分化、弹性偏弱的指数天然适合作为主动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结合《指引》和《操作细则》,新规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纠偏作用,但并未对偏离度提出数量指标等硬性要求,业绩考核时仍然以基金投资者收益为核心,一定程度上表明监管仍然鼓励基金管理人提高主动投研能力,在业绩的基础上,通过压实基金管理人主体责任、强化外部监督,以约束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避免过度偏离。 2.2.基准变更真实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 统计《行动方案》发布后公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主动权益基金,按照《指引》和《操作细则》的要求,大致能够将变更总结为以下四种情形: (1)调整组合要素比例:《指引》要求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应当与基金可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型相匹配。《操作细则》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相匹配,能够表征基金的投资风格。较多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增加了港股资产,并适当调整了投资比例。 (2)更换为更聚焦的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对权益型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有清晰表述,对于全市场选股策略的产品,原则上以宽基指数或其对应的策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对于特定市值、投资策略的基金产品,原则上以相关的市值、投资策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对于特定行业、市场板块或者主题的基金,原则上以对应行业板块或者主题方向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原先以“沪深300”等宽基指数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更换为与 当前投资主题高度契合的特定指数,例如招商体育文化休闲转为“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收益率”和“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收益率”,创金合信专精特新聚焦“中证专精特新100”等。此类调整明确了产品定位的同时强化了投资约束,从源头遏制风格漂移,提升基金风格稳定性与可识别度。 (3)更换为代表性强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样基于《操作细则》将“富时中国A600”等市场关注度不高、代表性不强的基准指数更换为“沪深300”、“中证A500”等常规指数。 (4)完善基准展示要求:《操作细则》对基准展示提出要求,要求使用指数的官方全称,并在指数中标明久期(如有)、币种(如有)、不同利息或者分红处理方式等。东方红睿轩三年持有的基准变更就将“恒生指数”的表述完善为“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在统计过程中不难发现,过去的基准展示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在少数,尤其对恒生指数等涉及汇率计算的指数,大量并未标注折算情况,《指引》落地后,此类变更的数量可能明显上升。 2.3.债基基准高度集中化 相对权益型基金,债券型产品中,新发产品和变更基准的产品数据呈现高度集中化,以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为核心的中债综合系列指数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该指数能够全面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走势,符合新规“对于不限定市场、券种、久期和信用等级的全市场债券基金,原则上以主流的全市场综合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要求。 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偏债混合型基金等含权债基,它们的权益部分业绩基准同样相对集中,绝大部分产品选择“沪深300”、“中证800”、“恒生指数”以及“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从5月以来公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情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