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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可信时间戳20件司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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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可信时间戳20件司法典型案例

版权声明 本书版权属于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受法律保护。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书文字或者观点的,应注明“来源: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声明者,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商标声明:时间戳®、可信时间戳®、联合信任®和权利卫士®均为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服务品牌。 目录 一、概述....................................................1 (一)定义.........................................................1(二)主要应用.....................................................1 二、二十件司法典型案例......................................3 (一)初步尝试:首例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司法应用里程碑...............3(二)审慎认定:七匹狼侵权案中手机端实时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论证.....4(三)广泛认可: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司法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6(四)可信时间戳助力检察机关破解公益诉讼取证难题...................8(五)借力可信时间戳突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举证瓶颈..................10(六)应用可信时间戳赋能市场监管数字化执法.......................11(七)境外取证YouTube视频被采信助力外观专利无效宣告..............13(八)可信时间戳防拆封签在电商购物线上线下融合取证中的应用........15(九)从对话表情到权属铁证:可信时间戳守护微信表情原创性..........16(十)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在数据资产确权司法认定中的关键作用........18(十一)可信时间戳锁定数据抓取“黑手”获司法认定终审百万判赔.....20(十二)可信时间戳引领KTV侵权取证新模式,实现降本增效变革........23(十三)从全球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看可信时间戳固定AI生成内容......25(十四)可信时间戳锁定铁证助力最高院再审改判“新骨质瓷”虚假宣传案26(十五)“乐高”打假获3500万惩罚性赔偿——可信时间戳成制胜关键...29(十六)“郎酒vs夜郎古酒案”看可信时间戳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32(十七)涉明星网络诽谤案一槌定音可信时间戳成电子取证核心证据.....34(十八)网络“开盒”事件中权利卫士守护受害者权益..................35(十九)可信时间戳助力北大学子诉星某克侵犯消费者权益案............37(二十)游戏版权纠纷中的时间戳密码:可信取证筑牢证据基石..........39 一、概述 (一)定义 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可以验证。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解决了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对电子数据文件是否被篡改、伪造和产生时间不确定性的质疑。可信时间戳也是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服务品牌。 (二)主要应用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不仅可以应用在电子证据取证、固化领域,还可以应用在知识产权在先性证明、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邮件、行业电子数据认证、电子档案原始性保障、溯源认证产品等领域。表1列举了目前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主要的服务领域、产品、功能和对应的应用场景。 二、二十件司法典型案例 (一)初步尝试:首例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司法应用里程碑 1.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555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取证工具及使用功能: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网页取证功能 2.案件背景 原告深圳市利某湖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成立,2002年2月取得“利龙湖”注册商标,主营实验室设备等业务;被告成某公司前身为2005年3月成立的“深圳市利某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由原告前员工宁某与其妻出资设立,2006年7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与原告高度重合;被告高某网公司运营“高新产品网”。原告称成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商标“利龙湖”并在变更名称后宣传“原深圳市利某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导致公众混淆产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某网公司为成某公司发布侵权信息构成共同侵权;成某公司辩称其原名称经工商核准且未突出使用“利龙湖”,变更名称后标注原名不违法,高某网公司则称其作为免费网络平台已尽审查义务,无主观过错。 3.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在本案中的应用及认定 本案中,利龙湖公司提交了成某公司在14家网站(包括高新产品网)的宣传网页截图,证明其持续使用原名称进行宣传。法院在核实网页证据时,通过“登录网站浏览核查+打印网页资料+保存数据并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化证据。法院认为,通过时间戳固化的关于被告成某公司的宣传资料,与公证证据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 4.裁判要旨及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成某公司前员工宁某与其妻注册成立“深圳市利某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时,明知原告在先使用“利龙湖”商标及企业名称,具有模仿故意,构成不正 当竞争;其名称变更后持续两年在多家网站标注“原深圳市利某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超出合理说明范围,再次引发公众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高某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已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决成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名称、赔偿原告3万元,高某网公司移除侵权信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成某公司负担。 5.典型意义 伴随数字化生活的渗入,越来越多的证据开始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出现。为应对司法取证活动中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可靠性与安全性等问题的新挑战,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与时间戳服务机构组成联合调研组,就上述电子证据固化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技术及法理、应用等多重研讨,成功构建“人民法院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并开始在涉及数据电文证据的案件中展开应用。实践证明,这一措施的施行大幅减少了当事人在相关证据调查及开示程序中的异议、大幅降低权利人因此而支出的维权费用与取证成本,切实有效地体现了“自主创新”“司法为民”的工作主旨。 6.评选理由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的“利龙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首例应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的典型案例,开创性地将时间戳与传统公证证据结合,通过“登录网站核查+时间戳固化数据”的方式,形成“公证+时间戳”双重证据链,有效解决了电子证据易篡改、难认定的司法痛点。法院明确认可时间戳对电子数据客观性、时效性的保障作用,突破了传统证据认证局限,首次为互联网环境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提供了司法范例。本案中,时间戳与公证文书的协同运用,既强化了成某公司侵权网页的证据效力,也标志着司法系统对“技术+法律”融合创新的接纳,为后续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的规范应用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可信时间戳服务20周年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示范价值。 (二)审慎认定:七匹狼侵权案中手机端实时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论证 1.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7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取证工具及使用功能: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录像取证功能 典型案例:2015年温州法院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 2.案件背景 福建七某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多枚注册商标(含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诉称陈某在淘宝网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标注“七匹狼”及“SEPTWOLVES”标识的服装,且在产品标题、详情页中使用其商标,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被告则以原告未明确被侵害商标、否认侵权实物、主张致歉无法律依据及赔偿金额过高为由抗辩。 3.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在本案中的应用及认定 原告公司自行在淘宝平台购买了标注了七匹狼相关标识的牛仔裤,以屏幕录像、手机摄像等方式录制在线搜索下单、线下收取侵权产品、线上支付确认收货等购物全过程,并利用可信时间戳固定录制内容,形成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材料。 法院在审查可信时间戳证据时,首先向联合信任公司调查核实技术特性,确认手机客户端录制的视频需实时提交认证,无法导入外部文件,且验证时会显示经纬度(若开启GPS)及取证人信息,可实现取证与认证的同一性;结合本案,现场收货视频通过手机客户端录制并即时认证,验证时显示取证人信息,符合手机端取证技术特征,且在线购买及确认收货的电子记录与交易信息相互印证,被告虽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认定该证据真实有效。 4.裁判要旨及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淘宝网店铺中使用与原告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七匹狼”“SEPTWOLVES”及狼图形标识,并销售标注上述标识的侵权服装,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构成商标侵权;鉴于原告公司的实际损失、被告获利及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使用虚假授权书且销售假冒产品的主观恶意情节、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判决陈某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5.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对以电子“可信时间戳”方式固定购物过程形成的证据应在个案中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谨慎的审查认定。现在大量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淘宝、京东以及本地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由于电子数据易被篡改伪造、产生时间不确定,法院对于当事人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成的证据较难认定,但本案明确了法院对以电子“可信时间戳”方式固定购物过程形成的证据在个案中综合第三方电商平台、快递公司保存的电子数据和档案材料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于当事人及法院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6.评选理由 该案例系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应用于司法实践审慎认定阶段的典型范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电子证据易篡改的特性,对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技术原理展开深度调查,通过对手机客户端的认证逻辑分析,结合取证人信息、经纬度定位等技术特征进行分层论证,以“技术特性分析+证据链互证”的双重标准,严谨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在被告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法院并未简单采信或否定,而是从取证流程的合规性、时间戳认证的技术可靠性等多维度进行详细说理论证,最终确立可信时间戳在手机端实时取证场景下的证据效力。其对新技术证据的谨慎认定态度及精细化裁判思路,为后续同类案件中可信时间戳的司法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范式,凸显了可信时间戳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探索到普及阶段的标志性意义。 (三)广泛认可: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司法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1.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160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取证工具及使用功能: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录屏取证功能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之三 2.案件背景 原告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作者王某某授权,取得涉案图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财产权利及维权诉讼资格。2017年10月,原告公司发现被告咪某公司在 其运营的网站上,有偿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网页显示有与涉案图书一致的封面、书名、作者及“完本”“115章”等信息,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 3.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在本案中的应用及认定 众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众某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