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亏损到盈利力 从亏损到盈利涅哈·玛丽亚姆·扎伊哈姆 编挖掘基于等值价值措施在资产回收中的潜力 斯特凡诺·贝蒂 亚埃尔·比特顿 权利与许可© 2025 世界复兴开发银行 / 世界银行 1818 H街西北,华盛顿特区20433 电话:202-473-1000 互联网:star.worldbank.org电子邮件:starinitiative@worldbank.org推特:@返回资产部分权利保留。封面插画由琳赛·乔丹·克雷克特恩绘制 设计由Sensical DesignSTAR—被盗资产追回计划—is世界银行集团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支持国际努力终结腐败资金的安全避难所。StAR与发展中国家和金融中心合作,防止腐败所得的洗钱,并促进被盗资产的更系统、及时的返还。本作品的材料受版权保护。由于世界银行鼓励其知识的传播,只要给予此作品的完整归属,此作品即可出于非商业目的,在全部或部分的基础上被复制。这项工作是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并得到了外部贡献。本项工作中表达的调查结果、解释和结论不一定反映世界银行的看法,也不一定反映其执行董事会或其所代表的政府的看法,不一定反映联合国的看法,也不一定反映其成员国的看法。世界银行和联合国不保证本项工作中包含的数据的准确性。本项工作中任何地图上所示的国界、颜色、名称和其他信息都不代表世界银行或联合国对任何领土的法律地位所作的判断,也不代表其对该等国界的认可或接受。任何关于权利和许可的查询,包括附属权利,均应致函世界银行出版物,世界银行集团,美国华盛顿特区H街西北1818号,邮编20433;传真:202-522-2625;电子邮件:pubrights@worldbank.org。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或被视为对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的特权与豁免的任何限制或放弃,且均予保留。 13 国内外经验中EVB措施的特点及相关挑战 222 evb措施与国际法律框架 14内容缩写关于作者致谢执行摘要引言3.1 一般考虑223.2 evb 测量作为辅助或主要工具283.3 EVB临时措施323.4 跨境犯罪及工具353.5 利益计算363.6 执法方式403.7 evb 测量和司法互助463.8 在非定罪基础上诉讼中的EVB测量482.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42.2 其他国际标准152.3 在其他资产回收法律工具背景下的EVB措施171.1 当前资产回收工作存在的差距101.2 实施EVB措施的理由101.3 本指南的说明理由121.4 方法论121.5 指南的目标受众及其用途13 10StAR:被盗资产追回计划 1 精选书目 58附录B:EVB措施:政策制定者检查清单 61表3.1 国内立法中的EVB特定术语 242 从损失到收益表格表3.2. EVB措施作为主要或辅助工具 29图附录C:EVB措施:从业者检查清单D 附录:国家专家问卷附录A: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条款(摘录)59图1.1。EVB系统与非EVB系统对比的优势:简短的比较分析114.1 根据国际条约要求,采纳或加强支持电动汽车的立法544.2 将EVB措施作为资产回收工具进行常规使用55 方框框 3.7. 案例研究 7:以色列成功申请 EVB 资产 MLA473.1 案例研究1:巴西的EVB临时措施:乔克案例 333.8 编号框案例研究8:银行间账户:在美国非定罪程序下没收等值资产48框3.4。案例研究4:英国增值税欺诈计划中适用默认监禁刑413.3 编号框案例研究3:英国最高法院关于EVB没收和增值税的判决393.2方框案例研究2:以色列反洗钱法下的EVB临时措施使用343.6 编号框案例研究 6:从共同责任到单独责任:美国最高法院蜂蜜库特诉美利坚合众国443.5框案例研究5:法国被告“自由处置”下EVB对财产的查封42 StAR:被盗资产追回计划 3 缩写4 从损失到获益CEMAC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EGM专家组会议欧盟欧盟EVB基于等价值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HMRC英国税务海关总署MER相互评估报告MLA相互法律援助NAB国家问责局 (巴基斯坦)NAO国家问责条例(巴基斯坦)NCB非定罪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STAR被盗资产追回倡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ODC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WO无法解释的财富指令增值税增值税 关于作者亚埃尔·比特顿她是以色列司法部司法总署国际事务司的国际事务负责人。在这个职位上,她管理着引渡小组和所有资产追回事宜。她在国际合作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并担任多个国际工作组的成员,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工作组。此前,她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关于资产追回建议2023年修订案的起草小组成员,目前正为FATF即将发布的关于该主题的指南做出贡献。此外,她还定期在执法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坊和培训中讲授资产追回和国际合作。斯特凡诺·贝蒂他是一位国际安全和犯罪政策专家。他是国际战略研究所的副研究员,也是联合国(UN)各机构和世界银行的犯罪资产追回、反腐败和打击有组织犯罪问题的顾问。此前,他曾担任 INTERPOL 的高级顾问,并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担任犯罪正义专家的多个职位。 StAR:被窃资产追回计划 5 6 从亏损到盈利致谢从26个司法管辖区和1个非政府组织收集了资产管理专家的意见,通过多个渠道进行:2023年2月13日至14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专家小组会议;对调查问卷的书面回复;在GlobE网络第四次全体会议(维也纳,2023年7月11日至13日)边缘面对面讨论;与个别专家的电话访谈;以及对草案出版物的反馈。作者特别感谢以下司法管辖区提供其见解、观点和起草建议的实践者:阿根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法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泽西岛;肯尼亚;韩国共和国;黎巴嫩;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士;英国;美国;国际法官协会;和国际检察官协会。这则指南的制作得以在全世界同事的专门协作下实现,他们的时间和专业知识对于开发这个工具至关重要。作者特别感谢 Emile van der Does(StAR,世界银行)和 Neha Maryam Zaigham(StAR,世界银行)在项目指导、协调和监督方面的帮助,以及 Roberta Solis Ribeiro(StAR,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会议的贡献。团队也从世界银行同行评审过程中收到的许多富有见地的评论中受益。同行评审员包括Gianpiero Antonazzo(世界银行道德事务副行长)、Roberta Bezero(世界银行道德事务副行长)、Jean-Pierre Brun(世界银行繁荣事务副行长)、Edel Murphy(泽西岛法律部门)、SophieWernert(世界银行法律部门)、Shenaz Muzaffer(国际检察官协会)和Shervin Majlessi(联合国药物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国际法律框架发现执行摘要用于非法资产。EVB措施允许当局冻结、扣押和没收与犯罪活动收益价值相当的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然而,尽管EVB措施作为有效资产回收工具具有潜在用途,但这些措施却未得到充分利用、理解不足且执行不善。根据联合国估计,因腐败而流失的金融资源估计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追回这些资产的一部分可以为优先的公共投资提供资源。最近一项关于过去十年腐败收益的查获和没收的“追回被盗资产”(StAR)倡议研究显示,参与腐败相关资产追回的国家数量正在持续增长。然而,与腐败收益的估计总额相比,成功查获和追回被盗财产的整体比例仍然严重不足。在追回资产方面,管辖区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一个核心挑战是必须全球范围内主管腐败案件没收事务的主要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根据UNCAC,缔约国必须实施两种方式:(a)以违法所得为基础的措施,将资产与特定犯罪挂钩;(b)EVB措施,允许没收与违法所得等值的财产。在追回资产的过程中,一个核心挑战是需要将腐败产生的资产与犯罪活动联系起来。Ebv措施可以是国内措施,或应其他缔约方的请求采取的措施。除联合国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cac)外,其他条约框架,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区域公约,对Ebv措施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委员会和欧洲 StAR:被窃资产追回计划 7将腐败资产与犯罪活动联系起来。这项要求可能会妨碍一个司法管辖区及时查缴和没收犯罪所得,从而允许受污染的财产被耗散。基于等值(EVB)的衡量方法包含一系列国内法律机制,这些机制能够限制或没收与犯罪所得(或其工具)价值相等的财产。与仅将扣押和没收行动限制在犯罪相关财产的国内措施不同,基于等值的衡量方法可以成为解决财产耗散问题的解决方案。 8 从损失到收益EVB临时措施国家发现主要或辅助工具这份指南基于对22个司法管辖区在EVB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所有22个司法管辖区似乎都已制定至少部分允许EVB措施的内嵌式立法。然而,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充分利用了这些措施。在大约三分之一的受调查司法管辖区内,EVB措施广为人知且定期使用,而其余受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尽管有相关规定,但仍面临各种类型或程度的实际挑战。此外,司法管辖区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EVB措施,这种术语的不统一可能导致从业者之间的误解,并在国际合作中构成挑战,可能导致相互法律援助(MLA)请求被拒绝或执行延迟。已识别的挑战包括对EVB措施不熟悉、计算违法行为所获收益的困难、缺乏全面的法律框架以及执行MLA请求的限制(包括由于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使用不同的术语来定义EVB措施而创建的请求)。总体而言,EVB实施中的挑战可能影响资产追回并阻碍及时的信息共享。大多数被调查的司法管辖区没有收集关于EVB没收命令占全部没收命令百分比的数据,这使得评估EVB措施的使用程度变得困难。EVB措施可用作没收资产的主要或辅助工具。在此语境中,辅助使用意味着仅在犯罪所得(即可与犯罪相关联的所得)不可用时,才限制或没收等值资产。在此语境中,主要使用意味着无论犯罪所得是否可用,均可下令采取EVB措施。当将EVB解释为主要措施而非辅助工具时,从业者在对哪些资产进行没收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没收哪些资产的选择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资产管理能力和没收的便利性。将EVB措施作为主要工具使用可通过允许执法部门立即没收相关资产,从而提高金融调查的效率,避免在能够扣押等值资产之前花费宝贵的时间和资源来调查和建立资产与犯罪之间的联系。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在这两种方法上几乎平分秋色。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是EVB临时措施的使用,这些措施允许在没收之前冻结和扣押资产。它们在防止资产流失以实现未来没收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EVB临时措施的可获得性和普遍适用程度方面,不同法域存在显著差异。其中一些法域频繁使用EVB临时措施,而另一些则缺乏必要的立法。联合对这类措施有要求。EVB措施也可能与其他实现资产回收目标至关重要的法律工具重叠,例如,不明来源财富令、金融制裁或损害赔偿。理解这些各种工具之间的区别和相似之处至关重要,以便从业者优化其追回非法资产的机会。 收益计算建议总结3. 确保对等价值的资产也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关于evb临时(冻结或扣押)措施立法的缺乏是一个重大缺陷,因为它直接阻碍了evb工具的整体效力,并严重影响司法管辖区提供和请求国际合作的能力。b. 了解外国管辖区使用的EVB术语与EVB措施相关的国内术语差异很大。对于与EVB措施相关的外国术语及其正确解释的了解不足,可能会成为国际合作的一大障碍,尤其是在MLA交流的背景下,阻碍信息及时共享和国际打击跨国犯罪的整体效果。4. 将EVB措施作为资产回收的工具常规使用。本指南表明,来自几个被调查司法管辖区的从业者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