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估计,全球因腐败而流失的资金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尽管近年来参与腐败相关资产追回的国家数量持续增长,但成功追回和没收腐败所得财产的整体比例仍然严重不足。 jurisdictions 在追回资产方面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一个是必须将资产与犯罪活动联系起来。这一要求可能会阻碍司法管辖区及时没收和没收犯罪所得,从而允许受污染的财产被挥霍。等效价值(EVB)措施包括各种国内法律机制,这些机制使当局能够限制或没收与犯罪所得(或其工具)价值相等的财产。与将没收和没收行动仅限于与犯罪有关的财产的国内措施不同,EVB 措施可以作为解决非法资产挥霍问题的解决方案。EVB 措施允许当局冻结、没收和没收与犯罪活动价值相等的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然而,尽管 EVB 措施作为有效资产追回工具的潜在用途,但此类措施未被充分使用、理解不足且使用不当。主要发现包括:
- 国际法律框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是规范腐败案件没收的主要全球性工具。根据 UNCAC,缔约国被要求实施两种方法:(a)基于所得的没收措施,将资产与特定犯罪联系起来;以及(b)EVB 措施,允许没收与犯罪所得价值相等的财产。EVB 措施可以是国内措施,也可以是其他缔约国提出的措施。除了 UNCAC 之外,其他条约框架,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区域公约,也包含对 EVB 措施的明确要求。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委员会和欧盟都有此类措施的要求。EVB 措施也可能与其他对实现资产追回目标至关重要的法律工具重叠,例如不明财产令、货币制裁或损害赔偿。
- 国家经验:对所有 22 个司法管辖区关于 EVB 措施使用的调查表明,所有 22 个司法管辖区似乎都至少有一些基本的立法使 EVB 措施得以实施。然而,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充分利用了它们。在约三分之一的调查司法管辖区内,EVB 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并定期使用,而在其余的调查司法管辖区内,尽管有相关条款,但仍然存在某种形式或程度的实际挑战。此外,司法管辖区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 EVB 措施,这种术语的不统一可能会导致从业者之间的误解,并可能在国际合作中构成挑战,从而导致相互法律援助(MLA)请求被拒绝或延迟执行。大多数调查的司法管辖区没有收集关于基于 EVB 没收的没收命令占基于总没收命令的百分比的数据,这使得评估 EVB 措施使用程度变得困难。
- EVB 措施作为辅助或主要工具:EVB 措施可以用作辅助或主要工具来没收资产。辅助使用意味着只有在犯罪所得(即那些可以与犯罪联系起来的)不可用时,当局才能限制或没收与等效价值的资产。主要使用意味着无论犯罪所得是否可用,都可以下令 EVB 措施。当 EVB 被解释为主要措施时,从业者在选择要扣押的资产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选择要扣押的资产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资产的可管理性和扣押的便利性。使用 EVB 措施作为主要工具可以通过允许执法机构立即扣押相关资产来提高金融调查的效率,从而避免在能够扣押资产之前花费宝贵的时间和资源来调查和建立资产与犯罪之间的联系。
- EVB 临时措施:EVB 临时措施允许在没收之前冻结和扣押资产,它们在防止资产挥霍以实现未来的没收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管辖区在多大程度上提供和普遍应用 EVB 临时措施存在很大差异。一些司法管辖区经常使用 EVB 临时措施,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则缺乏必要的立法。
- 利益计算:EVB 方法只有在能够明确构成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通常,普通法体系在这方面更为具体,为在没收阶段如何确定此类利益提供了具体指导。一些司法管辖区,特别是那些具有大陆法法律体系的司法管辖区,赋予法院在这一点上的重大自由裁量权。总的来说,利益计算遵循“净收益”或“净毛收益”方法。在“净收益”方法下,为产生犯罪所得而产生的合法费用或成本可以从总金额中扣除;而在“净毛收益”方法下,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任何支出都不会从总收益中扣除。利益计算方面的挑战包括对评估过程缺乏熟悉性、会计专业知识有限、案例法不一致、专业会计专长的成本以及与非合作司法管辖区确定资产价值方面的困难。
- 执行方式:一旦发出基于 EVB 的没收命令,就必须执行。如果命令包含支付一笔钱的义务,通常通过旨在收取国家所欠债务的国内程序来执行。那些被基于支付一笔钱的命令 reached 的当局可以自由决定哪些资产出售以履行命令。同时,如果当局已经扣押了任何资产,则这些资产将用作支付命令的担保。国内立法也可能设想直接扣押扣押的资产以实现没收命令的可能性。
- EVB 措施与相互法律援助:在调查司法管辖区中,应用 EVB 通过 MLA 程序执行所面临的挑战似乎大于纯粹的国内案件。大多数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在其 MLA 法律框架中都有允许它们协助外国司法管辖区没收与等效价值资产的规定。然而,只有一些司法管辖区拥有熟悉 EVB 没收概念并能够轻松或经常执行其领土内基于 EVB 的资产没收的 MLA 请求的从业者。
- EVB 措施在非定罪诉讼中:非定罪诉讼允许即使没有就刑事行为获得定罪,也可以没收财产。针对的是资产本身,而不是个人。通常,在非定罪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刑事行为的证据标准低于获得刑事定罪所需的证据标准。由于非定罪诉讼是民事、非实体诉讼,因此它们通常被解释为基于所得的,因为它们旨在没收犯罪所得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来自所得的财产。有几个司法管辖区在审查的指南中表明,他们能够在非定罪诉讼框架内应用 EVB 措施。
建议:
- 将相关国际条约有效化,确保 EVB 条款充分反映在国内法律框架中。
- 将 EVB 措施作为主要措施加以采用。
- 确保临时措施也可以针对与等效价值的资产。
- 将 EVB 措施作为资产追回目的的常规工具。
- 提高从业者对 EVB 措施的认识。
- 了解外国司法管辖区内使用的 EVB 术语。
- 考虑制定涵盖 EVB 措施的统计数据的独立数据集,既在国内也通过 MLA 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