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从损失到收益 从损失到收益涅哈·玛丽亚姆·扎伊甘 编挖掘基于公允价值措施的资产回收潜力 斯特凡诺·贝蒂 亚伊尔·比特顿 权利与许可封面插画由Lindsay Jordan绘制 设计由SensicalDesignSTAR—资产追回倡议—is a partnership between the World Bank Group and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on Drugs and Crime (UNODC) that supports 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end safe havens for corrupt funds. StAR works with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financial centers to prevent the laundering of the proceeds of corruption and to facilitate more systematic and timely return of stolen assets.本作品中包含的材料受版权保护。因为世界银行鼓励其知识的传播,只要对这部作品进行完整署名,本作品即可为非商业目的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制。这项工作是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员工产品,并得到了外部贡献。这项工作中表达的调查结果、解释和结论不一定反映世界银行、其执行董事会或它们所代表的政府、联合国或其成员国观点。世界银行和联合国不保证本项工作中包含的数据的准确性。本项工作中任何地图上显示的边界、颜色、名称和其他信息并不表明世界银行或联合国对任何领土的法律地位或对这种边界的认可或接受有任何判断。关于权利和许可的任何查询,包括附属权利,应致世界银行出版物,世界银行集团,美国华盛顿特区西北H街1818号,邮编20433;传真:202-522-2625;电子邮件:pubrights@worldbank.org。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或被视为对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的特权与豁免构成了限制或放弃,所有这些都另有保留。 1国家经验中的EVB措施特征及相关挑战 222 evb 测量与国际法律框架 14内容缩写关于作者致谢执行摘要介绍3.1 一般考虑223.2 evb 测量作为辅助或主要工具283.3 evb临时措施323.4 犯罪方法和手段353.5 利益计算363.6 强制执行方式403.7 EVB衡量与相互司法协助463.8 在非基于定罪的法律程序中的EVB措施482.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42.2 其他国际标准152.3 在其他资产回收法律工具的背景下,EVB措施171.1 资产回收工作当前存在的差距101.2 采用EVB措施的必要性101.3 本指南的说明121.4 方法论121.5 指南的目标受众及其用途13 10StAR:被盗资产追回倡议 1 精选书目 58附录B:EVB措施:政策制定者的检查清单 61表3.1. 国内立法中的EVB特定术语 242 从损失到收益表格表 3.2. EVB 测量作为主要或辅助工具 29图附录C:EVB措施:从业者检查清单附录D:国家专家问卷附件A: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条款(摘录)59图1.1。Evb与非Evb系统对比:简短比较分析114.1 依据国际条约要求采纳或加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EVB)立法544.2 将EVB措施作为资产回收的工具常规使用55 65 箱子3.7 案例7:以色列成功申请EVB资产MLA 473.1 案例研究1:巴西EVB临时措施:乔克案例 33第 3.8 节。案例研究8:银行间账户:在美国非定罪程序下没收等值资产483.4 表格案例研究4:在英国增值税欺诈计划中适用默认监禁刑41III.3.案例研究3:英国最高法院关于EVB没收和增值税的裁决393.2方框案例研究2:以色列反洗钱法下EVB临时措施的使用34框3.6。案例研究6:从共同责任转向单独责任:美国最高法院在蜂蜜库特诉美国44框 3.5。案例研究5:法国被告“自由处置”下EVB财产扣押42 StAR:追回被盗资产计划 3 缩写4 从损失到获益CEMAC中非经济和货币共同体EGM专家组会议欧盟欧盟EVB基于等效值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HMRC国王陛下税务海关MER相互评估报告MLA相互司法协助NAB国家问责局 (巴基斯坦)NAO国家问责条例 (巴基斯坦)NCB非定罪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STAR被盗资产追回计划UNCAC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ODC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WO不明来源财产调查令增值税增值额 关于作者耶尔·比特顿她是以色列司法部司法部长的国际事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在这个职位上,她管理着引渡队和所有资产追回事宜。她在国际合作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并且是各种国际工作组的成员,包括联合国反腐败资产追回公约工作组。此前,她参与了2023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关于资产追回建议的修订起草小组,目前正为FATF即将发布的关于该主题的指南做出贡献。此外,她定期在针对执法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坊和培训中就资产追回和国际合作进行授课。斯特凡诺·贝蒂他是一位国际安全和犯罪政策专家。他是国际战略研究所的研究员,同时也是联合国多个机构及世界银行在犯罪资产追回、反腐败和打击有组织犯罪问题上的顾问。此前,他曾担任国际刑警组织的资深法律顾问,并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担任犯罪司法专家的多个职位。 StAR:被盗资产追回计划 5 6 从损失到收益致谢从26个司法管辖区和1个非政府组织收集了来自资产回收专家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2023年2月13日至14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专业小组会议;对调查问卷的书面答复;在GlobE网络第四次全体会议(维也纳,2023年7月11日至13日)边缘进行的面对面讨论;与个别专家的电话访谈;以及对草案出版的反馈。作者想要特别感谢在过程中提供其见解、观点和起草建议的所有来自以下司法管辖区从业者:阿根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法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泽西岛;肯尼亚;大韩民国;黎巴嫩;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士;英国;美国;国际法官协会;以及国际检察官协会。这份指南得益于世界各地同事们的专注合作而得以完成,他们的时间和专业知识对于开发这个工具至关重要。作者特别感谢埃米尔·范德杜斯(StAR,世界银行)和尼哈·玛丽亚姆·扎希姆(StAR,世界银行)在项目指导、协调和监督方面的帮助,以及罗贝塔·索利斯·里贝罗(StAR,联合国禁毒和犯罪预防署)组织专家小组会议的贡献。团队也从世界银行同行评审过程中收到的许多富有见地的评论中受益。同行评审者包括Gianpiero Antonazzo(世界银行诚信副行长)、Roberta Bezero(世界银行诚信副行长)、Jean-Pierre Brun(世界银行繁荣副行长)、Edel Murphy(泽西法律部门)、Sophie Wernert(世界银行法律部门)、Shenaz Muzaffer(国际检察官协会)和Shervin Majlessi(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国际法律框架发现执行摘要针对非法资产。EVB措施允许当局冻结、查封和没收与犯罪活动所得价值相等的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然而,尽管EVB措施作为有效的资产追回工具具有潜在的有效性,但这些措施却未被充分利用、理解不足且执行不善。据联合国估计,因腐败而流失的金融资源大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收回这些资产的一部分可以为优先的公共投资提供资源。一项最近的“追回被窃资产”(StAR)倡议研究,审查了过去十年腐败所得的没收和查封情况,显示参与腐败相关资产追回的国家数量持续增长。然而,与腐败所得的估计总额相比,成功没收和追回被盗财产的整体比例仍然严重不足。在追回资产方面,管辖区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其中一个是要求管理腐败案件没收事务的主要全球性法律文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必须实施两种方式:(a)以所得为基础的措施,将资产与具体犯罪联系;(b)EVB措施,允许没收与所得等值的财产。在追回资产过程中,一个核心挑战是需要将腐败所得资产与犯罪活动联系起来。EVB措施可以是国内措施,也可以是根据其他国家缔约方的请求采取的措施。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其他条约框架,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区域公约,对EVB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理事会和欧洲 stAR:被盗资产追回计划 7将腐败资产与犯罪活动联系起来。这一要求会妨碍一个司法管辖区及时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从而允许受污染的财产被挥霍。基于等值(EVB)的措施包括多种国内法律机制,这些机制能够限制或没收与犯罪所得(或其工具)价值相等的财产。与将扣押和没收行为限制在犯罪相关财产的国内措施不同,基于等值的措施可以成为解决财产流失问题的解决方案。 8 从损失到收益EVB临时措施国家发现主要或辅助工具这份指南基于对22个司法管辖区关于使用EVB措施的调查。所有22个司法管辖区似乎都已实施至少一些允许EVB措施发展的胚胎立法。然而,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充分利用了它们。在约三分之一的受调查司法管辖区内,EVB措施广为人知且定期使用,而其余受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尽管有相关规定,但仍面临某种程度或类型的实际挑战。此外,司法管辖区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EVB措施,这一术语的不统一可能导致从业者之间的误解,并在国际合作中构成挑战,从而可能导致相互法律援助(MLA)请求的拒绝或执行延迟。已识别的挑战包括对EVB措施的熟悉程度不足、计算违规行为带来的收益存在困难、缺乏全面的法律框架,以及执行MLA请求方面的限制(包括因不同司法管辖区使用不同术语定义EVB措施而创建的请求)。总体而言,EVB实施中的挑战可能影响资产追回,并阻碍信息的及时共享。大多数受调查的司法管辖区没有收集关于EVB没收指令占所有没收指令百分比的数据,这使得评估EVB措施的使用程度变得困难。EVB措施既可作为从属工具,也可作为主要工具用于没收资产。在此语境中,从属使用意味着只有在犯罪收益,即那些可以与犯罪相关联的部分不可用时,才限制或没收等值资产。在此语境中,主要使用意味着无论犯罪收益是否可用,均可下令采取EVB措施。当EVB被解释为主要措施而非从属工具时,从业者在选择要没收的资产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选择要没收的资产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资产管理能力和没收的便利性。将EVB措施作为主要工具使用,可以通过允许执法机构立即没收相关资产来提高金融调查的效率,从而避免在能够扣押等值资产之前,花费宝贵的时间和资源来调查和建立资产与犯罪之间的联系。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在这两种方法上几乎平分秋色。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EVB临时措施的使用,它允许在没收之前冻结和扣押资产。它们在防止资产耗散以实现未来没收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EVB临时措施的可获得性和普遍适用程度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中一些地区频繁使用EVB临时措施,而另一些地区则缺乏必要的立法。联盟对这些措施有要求。EVB措施也可能与其他对实现资产追回目标至关重要的法律工具重叠,例如,不明来源财产令、货币制裁或损害赔偿。理解这些各种工具之间的区别和相似之处至关重要,以便从业人员优化追回非法资产的机会。 利益计算推荐摘要3. 确保也可以对等值资产采取临时措施。关于EVB临时(冻结或扣押)措施的法律缺失是一个重大差距,因为它直接阻碍了EVB工具的整体效力,并严重影响了司法管辖区提供和请求国际合作的能力。b. 理解国外司法管辖区使用的EVB术语与EVB措施相关的国内术语差异显著。对外国EVB措施术语及其正确解释的缺乏了解可能成为国际合作的一大障碍,特别是在MLA交流的背景下,阻碍了信息的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