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罗湖区人民法院]: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 发现报告

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商贸零售 2025-06-03 罗湖区人民法院 Hallam贾文强
报告封面

2020年至2024年,罗湖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①,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关键作用,不断提升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质效。 (一)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情况 罗湖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辖区黄金珠宝企业“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与发展目标,在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积极推广“枫桥经验”,辖区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成效明显。进入审理程序的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稳中有升,案件结收比同步提升,上诉率、发改率较低,调撤率较高,审判质效较好。 2020年-2024年,罗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案件603件,其中,诉讼前端成功化解136件,占比22.55%。进入审理程序案件467件,审结444件,结收比95.07%;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87件,调撤率64.64%。②(历年审判质效数据详见图表) (二)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特点 基于黄金珠宝产业的行业特性与市场交易模式,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较为集中。2020年-2024年,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463件,案由依次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98件,占比42.76%,权利客体主要为美术作品,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与他人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珠宝商品,侵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71件,占比36.93%,权利客体为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攀附注册商标的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9件,占比4.11%,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类 似的商业标识,引起市场混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含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75件,占比16.20%,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得益于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通力合作,辖区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治理成效显著。2020年-2024年,罗湖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4件,2020年1件、2022年3件,罪名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生效率100%,2023年、2024年无刑事案件。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三)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案件发展趋势 1.批 量 维 权 诉 讼 案 件 趋 于 类 型 化 。水贝黄金珠宝交易市场以批发为主,大中型黄金珠宝企业与小微商户共存,某一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容易在一定时期内集中涌现,引发批量维权诉讼。批量维权诉讼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权利人为知名度较高的大型企业,因商品品牌、产品设计较多地受到消费者青睐,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长期在交易市场上流通,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商誉与品牌价值,提起维权诉讼。该类诉讼审理要点在于合理界定注册商标权利保护边界与力度,重点打击侵权源头,规范市场秩序。另一类权利人为中小企业或创作者个人,多因设计单品成为市场热销,遭受著作权侵权损害。该类诉讼所涉权利客体与侵权行为表现较为单一,审理要点在于合理评估权利作品的独创性与市场价值,提升司法保护的时效性,增强示范效应。 2.知 识 产 权纠 纷 趋 于 新 型化 。黄金珠宝产业市场竞争激烈,平台经济、直播经济方兴未艾,原有市场交易秩序明显滞后于新型交易行为与交易模式的发展,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热点与难点,从传统、单一的商业标识仿冒行为演变为非法设置关键词、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等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交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技术化、隐蔽化、复杂化,审理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竞争关系、行为边界与利益减损认定难度较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2020年的7件增加到2023年的40件,增幅471%,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特许经营方式与传统许可经营模式差异明显,审理需准确认定特许经营新模式的法律特点,保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间利益平衡与交易稳定,引导建立特许经营市场的规范秩序。 严格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罗湖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职能,积极回应黄金珠宝产业市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时刻关注黄金珠宝产业向新质生产力转型的市场契机,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融入到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区的大局去思考、定位和谋划,注重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完善商标权保护规则,提升保护力度,服务品牌建设 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在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作用最为显著,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是衡量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影响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是黄金珠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罗湖区人民法院致力于通过培育典型案例、完善商标权案件的裁判规则,准确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实现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与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进而树立黄金珠宝市场诚信经营的价值导向。在审理黄金珠宝产业商标侵权案件时,一方面严格适用商标法,依法加强对知名商标、本土品牌和传统老字号的司法保护力度,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百年老店”贡献司法力量;一方面注重通过司法判决引导与规范商标注册及使用行为,严厉打击涉商标权的恶意抢注、恶意诉讼行为,保障合法权益行使与有序市场竞争的和谐统一。在审理深圳市南某珠宝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钻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准确对含有“HPHT”“CVD”等 宝石鉴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识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进行认定,对于在商品上使用“HPHT”“CVD”标识用于表明珠宝产品的技术特征,而非用于指示商品来源的行为,依法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审理某福公司诉深圳市钻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充分考虑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提高判赔金额,彰显司法保护力度。在审理罗某、深圳市某爱珠宝有限公司诉某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厘定恶意抢注、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明晰表现为商标、商品名称等不同权利客体形态的同一标识规范使用的原则,保护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和维护权利,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二)严审著作权权利基础,提升保护水平,助推文化创新与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黄金珠宝产业所涉著作权纠纷以美术作品(产品设计)为主,产品设计在黄金珠宝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市场价值方面贡献突出,受到黄金珠宝企业的重点关注。罗湖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创新+利益平衡”的审判理念,既充分肯定创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认可文化创新的价值,又赋予创作者适度的成长空间,保障优秀文化传承与再创作的活力,持续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在实质性化解著作权纠纷方面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 审理黄金珠宝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严格审查作品的登记情况、首次公开发表时间及创作过程,对于权属来源存疑的案件,应用省法院“版权AI智审”系统进行全网溯源、比对,以确认权利归属。在审理深圳市佐某公司诉深圳市爱某公司等批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针对因具有较高市场热度、短期内被大规模抄袭的产品设计,合理确定作品的独创性与权利人损失,提高判赔精准性;在审理深圳蒙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金某珠宝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将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成立要件进行区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事实的认定提供可借鉴范例;在审理黑龙江省盛某公司诉深圳京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生效判决秉持有利于传统文化传播的裁判理念,对于创作者基于东方“福”文化进行再创作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差异的美术作品,不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以充分保护创作者的独立创意与思想表达,鼓励传统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三)审慎认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法律适用研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黄金珠宝产业由传统经营模式向“线上+线下”双渠道产销的新型经营模式转变。产业转型升级期间,市场规则与市场秩序尚不完善,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及非法设置关键词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积极应对黄金珠宝市场上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通过优质高效司法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在审理曼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尚某珠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针对侵权人将权利人品牌商标设置为搜索引擎后台关键词的行为,区分适用商标显性使用与隐性使用的不同审理规则,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对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性;在审理夏某、深圳诚某珠宝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真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本意,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严厉打击同业竞争者的商业诋毁行为;在审理曹某、上海菁某公司诉迪某公司侵害经营规则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以新型竞争权益为研究客体,进一步明确竞争权益的保护范围,界定正常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边界,防止权利滥用。 (四)妥善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合作共赢”为价值导向,激发市场活力 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近五年增幅较大,增速明显。究其根源,在于特许经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不成熟。黄金珠宝特许经营市场的规范与稳定既关乎特许人的发展布局,又关乎被特许人的生存成长,引导合作共赢是司法价值所在。罗湖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黄金珠宝特许经营市场的司法需求,通过示范性判决规范特许经营模式,全力保障特许经营市场的稳定与活力,以实现优质企业资产与市场资源的利用最大化。在审理璧山区某福珠宝店诉广东丰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深入解读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明确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在审理吴某诉香港某福公司、广东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基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重点解析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条件与损失赔偿范围;在某生公司诉金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界定合同解除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资源进行经营行为的合理期间与合法范围;在刘某诉广东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认定特许人授权权利具有瑕疵,被特许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与主张损害赔偿。 聚焦审判理念更新,完善审理机制,持续提升司法保护效能 罗湖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改革思维,创新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与审理机制,重点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实务难题,切实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切入点,在审判实践中展现司法智慧。 (一)协同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强调要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2023年4月,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深入走访,充分征集企业、行业协会、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于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与建议的基础上,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辖区黄金珠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专项司法保护机制的构建与具体工作的开展正式成为罗湖区人民法院的重点工程。为持续推进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专项司法保护行动方案向深、向实发展,在区委政法委(区法学会)主持下,罗湖区人民法院以“创新发展黄金珠宝产业知识产权专项司法保护机制”为主题进行专项调研,聚焦涉黄金珠宝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在证据内容、证据收集、证明标准以及审查认定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内在联系,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黄金珠宝知识 产权刑事证据标准,并将调研成果同步转化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