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设施核算与报告指南要点解析及填报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使用化石燃料(燃煤、燃油、燃气等)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的发电设施。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应按照本指南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信息。
核算边界
- 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包括燃烧装置、汽水装置、电气装置、控制装置和脱硫脱硝等装置集合。
- 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购入使用电力的排放。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仅包括主要生产系统(锅炉、燃气轮机等)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消耗。
- 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等,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
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E燃烧)
-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E电)
排放活动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发生氧化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消费的购入电力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 数据包括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和负荷(出力)系数等。
- 发电量、供电量根据电表记录获取;供热量根据实际运行数据、结算凭证或技术文件获取;煤(气)耗根据燃料消耗量和热量计算;碳排放强度根据排放量和热量计算;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根据实际运行数据获取。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要求编制、修订和执行。
- 监测设备精度及校准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定期报告
-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报告当月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和支撑材料。
- 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包括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支撑材料等。
-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台账管理制度,保存原始凭证备查,并将支撑材料随年度排放报告报送。
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填报
- 系统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 填报流程包括登录注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填报、排放报告报送、日常填报等环节。
- 创建排放报告前需先创建并填报质量控制计划,且质量控制计划提交后不可修改。
- 首次填报质量控制计划时,系统将自动带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机组信息。
- 合并填报机组时,装机容量为目标合并机组的装机容量最大值。
- 需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多个附件文件需放入一个压缩包内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