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格式等要求。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GB/T211、GB/T212、GB/T213、GB/T214、GB/T474、GB/T475、GB/T476、GB/T2589、GB/T4754、GB/T7721、GB/T8984、GB/T11062、GB/T13610、GB/T19494.1、GB/T19494.2、GB/T19494.3、GB/T21258、GB/T21369、GB/T25214、GB/T27025、GB/T28017、GB/T30732、GB/T30733、GB/T31391、GB35574、GB/T35985、DL/T567.8、DL/T568、DL/T904、DL/T1030、DL/T1365、DL/T2029、DL/T2029、DL/T568 等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3 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定义了温室气体、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低位发热量、碳氧化率、负荷(出力)系数、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母管制系统 等术语和定义。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内容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信息获取、定期报告、信息公开和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工作程序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信息获取、定期报告、信息公开和数据质量管理。
5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主要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和除尘及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其他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6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数据的监测与获取要求,包括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测定标准与优先序、元素碳含量的测定标准与频次、低位发热量的测定标准与频次、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取值、碳氧化率的取值等。
7 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和数据的监测与获取优先序。
8 排放量计算
发电设施二氧化碳年度排放量等于当年各月排放量之和。各月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各月度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和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之和。
9 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等生产数据的监测与获取要求。
10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本部分规定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内容、修订要求和执行要求。
11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数据质量管理的一般要求,包括委托检测机构/实验室检测、保留检测报告、改进自有实验室管理、煤样保存、计量器具维护管理、建立温室气体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优先序的参数选取、加强样品自动采集与分析技术应用等。
12 定期报告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排放报告的格式要求和存证要求。
13 信息公开格式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