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2 0 2 41 23 1 再 鼎 醫 藥 有 限 公 司 謹 此 公 佈 本 公 司 截 至2024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 的 合 併 業 績 ,連 同 截 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較數字 ,該等業績乃根據美國公認會計準則編製並由再鼎醫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 2024123120231231 •產 品 收 入 淨 額 增 加130.9百 萬 美 元(或49%)至397.6百 萬 美 元 ,主 要 受 衛 偉 迦®自2023年9月 上 市 及 於2024年1月 被 納 入 國 家 醫 保 目 錄 以 來 銷 售 額 增 加 ,同 時 亦 得 益 於 則樂®及 紐 再 樂®的 銷 售 額 增 加 所 推 動 。 •研發開支減少31.4百萬美元(或12%)至234.5百萬美元 ,主要是受現有研究項目進展的 影 響 ,部 分 被 許 可 費 用 增 加 所 抵 銷 。•銷 售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增 加17.1百 萬 美 元(或6%)至298.7百 萬 美 元 ,主 要 由 於 衛 偉迦 上 市 及 紐 再 樂 銷 售 增 加 導 致 的 一 般 銷 售 費 用 增 加 所 致 ,部 分 被 其 他 產 品 銷 售 費用 減 少 和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降 低 所 抵 銷 。•虧損淨額減少77.5百萬美元(或23%)至257.1百萬美元 ,主要由於產品收入增長快於淨 營 運 開 支 ,被 利 息 收 入 減 少 及 匯 兌 虧 損 增 加 所 抵 銷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虧 損 為0.26美 元 ,較0.35美 元 減 少25%。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我 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6至46頁 的 再 鼎 醫 藥 有 限 公 司(「貴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貴 集團」)的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2024年12月31日 的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以 及 截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合 併 經 營 表 、合 併 綜 合 虧 損 表 、合 併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合 併 現 金 流 量表 ,連 同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包 括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資 料 。 我 們 認 為 ,該 等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美 國 公 認 會 計 準 則 真 實 而 中 肯 地 反 映貴 集 團 於2024年12月31日的合併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財務表現及合併現金流量 ,並已 遵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要 求 妥 為 編 製 。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的《香 港 審 計 準 則》(「香 港 審 計 準則」)進 行 審 計 。我 們 在 該 等 準 則 下 承 擔 的 責 任 已 在 本 報 告「核 數 師 就 審 計 合 併 財 務 報 表承 擔 的 責 任」部 分 中 作 進 一 步 闡 述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專 業 會 計 師 道 德 守 則》(「守則」),我們獨立於貴集團 ,並已履行這些道德要求以及守則中的其他專業道德責任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能 充 足 及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是 我 們 根 據 專 業 判 斷 認 為 對 我 們 本 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審 計 最 為 重 要 的 事項 。我們在對整個合併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處理了該事項 ,並就此形成了我們的意見 ,我 們 不 會 對 這 些 事 項 提 供 單 獨 的 意 見 。 董事需對其他信息負責 。其他信息包括刊載於年報內的全部信息 ,但不包括合併財務報表 及 我 們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 我 們 對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意 見 並 不 涵 蓋 其 他 信 息 ,我 們 亦 不 對 該 等 其 他 信 息 發 表 任 何 形式 的 鑒 證 結 論 。 結合我們對合併財務報表的審計 ,我們的責任是研讀其他信息 ,在此過程中 ,考慮其他信 息 是 否 與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或 我 們 在 審 計 過 程 中 所 了 解 的 情 況 存 在 重 大 不 符 或 者 似 乎 存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情 況 。 基於我們已執行的工作 ,如果我們認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誤陳述 ,我們需要報告該事實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沒 有 任 何 報 告 事 項 。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美 國 公 認 會 計 準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要 求 編 製 真 實 而 中 肯 的 合 併財 務 報 表 ,並 對 其 認 為 為 使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編 製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錯 誤 陳 述 所 需 的 內 部 控 制 負 責 。 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 ,董事負責評估貴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 ,並在適用情況下披露與持續經營有關的事項 ,以及使用持續經營為會計基礎 ,除非董事有意將貴集團清盤或 停 止 經 營 ,或 別 無 其 他 實 際 的 替 代 方 案 。 審 核 委 員 會 協 助 董 事 履 行 監 督貴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告 過 程 的 責 任 。 我們的目標 ,是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 ,並出具包括我們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本報告作為整體僅向閣下發出 ,除此以外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我們概不就本報告的內容 ,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責任 。 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 ,但不能保證按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 ,在某一重大錯誤陳述存在時總能發現 。錯誤陳述可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 ,如果合理預期其單獨或匯總起來 可 能 影 響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依 賴 財 務 報 表 所 作 出 的 經 濟 決 定 ,則 有 關 的 錯 誤 陳 述可 被 視 作 重 大 。 在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的過程中 ,我們運用專業的判斷 ,保持專業的懷疑態度 。我 們 亦 : •識 別 和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設 計 及執 行 審 計 程 序 以 應 對 這 些 風 險 ,以 及 獲 取 充 足 和 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 ,作 為 我 們 意 見 的基 礎 。由 於 欺 詐 可 能 涉 及 串 謀 、偽 造 、蓄 意 遺 漏 、虛 假 陳 述 ,或 凌 駕 於 內 部 控 制 之上 ,因 此 未 能 發 現 因 欺 詐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高 於 未 能 發 現 因 錯 誤 而 導 致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了 解 與 審 計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但 目 的 並 非 對貴 集 團 內 部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評 價 董 事 所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的 恰 當 性 及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和 相 關 披 露 的 合 理 性 。 •對 董 事 採 用 持 續 經 營 會 計 基 礎 的 恰 當 性 作 出 結 論 。根 據 所 獲 取 的 審 計 憑 證 ,確 定 是否 存 在 與 事 項 或 情 況 有 關 的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從 而 可 能 導 致 對貴 集 團 的 持 續 經 營 能力 產 生 重 大 疑 慮 。如 果 我 們 認 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則 有 必 要 在 核 數 師 報 告 中 提 請 使 用 者 注 意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相 關 披 露 。假 若 有 關 的 披 露 不 足 ,則 我 們 應 當 發 表 非無 保 留 意 見 。我 們 的 結 論 是 基 於 核 數 師 報 告 日 止 所 取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然 而 ,未 來 事項 或 情 況 可 能 導 致貴 集 團 不 能 持 續 經 營 。 •評 價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結 構 和 內 容 ,包 括 披 露 ,以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是否 中 肯 反 映 相 關 交 易 和 事 項 。 •計 劃 和 執 行 集 團 審 計 ,以 就貴 集 團 內 實 體 或 業 務 單 位 的 財 務 信 息 獲 取 充 足 、適當 的 審 計 憑 證 ,作 為 對 集 團 財 務 報 表 形 成 意 見 的 基 礎 。我 們 負 責 指 導 、監 督 和 覆 核就貴 集 團 審 計 目 的 而 執 行 的 審 計 工 作 。我 們 為 審 計 意 見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 除 其 他 事 項 外 ,我 們 與 審 核 委 員 會 溝 通 了 計 劃 的 審 計 範 圍 、時 間 安 排 、重 大 審 計 發 現等 ,包 括 我 們 在 審 計 中 識 別 出 內 部 控 制 的 任 何 重 大 缺 陷 。 我們還向審核委員會提交聲明 ,說明我們已符合有關獨立性的相關道德要求 ,並與他們溝 通 有 可 能 合 理 地 被 認 為 會 影 響 我 們 獨 立 性 的 所 有 關 係 和 其 他 事 項 ,以 及 在 適 用 的 情況 下 ,採 取 行 動 以 消 除 威 脅 或 採 用 防 範 措 施 。 從 與 審 核 委 員 會 溝 通 的 事 項 中 ,我 們 確 定 哪 些 事 項 對 本 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審 計 最 為 重要 ,因而構成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在核數師報告中描述這些事項 ,除非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披露這些事項 ,或在極端罕見的情況下 ,如果合理預期在我們報告中溝通某事項造成 的 負 面 後 果 超 過 產 生 的 公 眾 利 益 ,我 們 決 定 不 應 在 報 告 中 溝 通 該 事 項 。 出 具 本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的 審 計 項 目 合 夥 人 是 黎 志 賢 。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中 環遮 打 道10號太 子 大 廈8樓2025年3月28日 虧 損 淨 額其 他 綜 合 收 益 ,扣 除 零 稅 項 :外 幣 換 算 調 整綜 合 虧 損 隨 附 附 註 構 成 該 等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虧 損 淨 額 已 付 利 息 現 金購 買 物 業 及 設 備 應 付 款 項收 購 無 形 資 產 應 付 款 項公 開 發 售 成 本 應 付 款 項根 據 經 營 租 賃 收 購 的 使 用 權 資 產行 使 股 權 激 勵 計 劃 項 下 購 股 權 應 收 款 項 隨 附 附 註 構 成 該 等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1. 再 鼎 醫 藥 有 限 公 司 於2013年3月28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經 修 訂)在 開 曼 群 島 成 立 為 一家獲豁免有限公司 。再鼎醫藥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致力於通過產品的發現 、開發和商業 化 解 決 腫 瘤 、免 疫 、神 經 科 學 和 感 染 性 疾 病 領 域 未 被 滿 足 的 巨 大 醫 療 需 求 。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經 營 及 地 理 區 域 市 場 位 於 大 中 華 區 。本 公 司 於 大 中 華 區 及 美 國 擁 有大 量 業 務 。 截 至2024年12月31日 ,再 鼎 醫 藥 有 限 公 司 有 以 下16家 附 屬 公 司 : 2. (a)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