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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能源自洽条件下高速公路感知设施设计指南

2024-11-05 智能交通产业联盟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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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S****-2024 高速公路能源自洽条件下管理及服务设施设计指南 GuidelinesforDesignofManagementandServiceFacilitiesinHighwaysundertheconditionofself-consistentenergysystem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4年10月21日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中国智能交通产业联盟发布 目次 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14总体设计................................................................................................................................................................25管理设施................................................................................................................................................................36服务设施................................................................................................................................................................57自洽能源系统........................................................................................................................................................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智能交通产业联盟(C-ITS)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桂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柳州电力勘察设计院 本文件起草人: 引言 为了使高速公路自洽能源系统及其支撑下的监控、服务及运维设施设计能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说明和描述,特制定本标准。 为了保持标准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各使用者在采标过程中,及时将对本标准规范的意见及建议函告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便修订时研用。 高速公路能源自洽条件下管理及服务设施设计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能源自洽条件下管理及服务设施设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设计,监控设施,服务设施,运维设施,自洽能源系统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高速公路自洽能源系统及其支撑下的监控、服务及运维设施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标准电压GB/T 1554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24716公路沿线设施太阳能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 2340公路工程节能规范GB/T 29772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 29781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 50797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JTG 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D8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NB/T 10128光伏发电工程电气设计规范NB/T 32015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3术语与定义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T/ITS**-** 3.1.1 自洽能源系统self-consistentenergysystem 一种能够自我供给和调节能源需求的系统,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和储能技术,实现能源的自我平衡和供应。 3.1.2 管理设施managementfacility 管理设施主要是指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设施。 3.1.3服务设施servicefacility服务设施主要是指服务区和停车区。 3.1.4 削峰填谷peak-load shifting 调整用电负荷的一种措施。根据不同负荷的用电规律,合理地、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各类负荷的用电时间。以降低负荷高峰,填补负荷低谷。减小电网负荷峰谷差,使发电、用电趋于平衡。 4总体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高速公路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能源政策和资源条件,结合工程特点,充分利用沿线自然资源建设自洽能源系统。 4.1.2自洽能源系统应从全局出发,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友好”的原则,降低全寿命周期能耗。 4.1.3公路管理及服务设施建设应服从项目所在地区路网规划和项目总体设计要求,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交通能耗与环境影响。 4.1.4公路管理及服务各设施之间、管理及服务设施与自洽能源系统之间应相互协调。 4.1.5高速公路能源自洽条件下管理及服务设施设计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利用信息化及智能化技术,提高能效。 4.2负荷分级 4.2.1高速公路管理及服务设施电力负荷应根据对高速公路服役功能、中断对人身生命、生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及经济影响的程度确定负荷等级。 4.2.2高速公路管理及服务设施重要电力负荷宜分为三级,并满足以下要求: a)一级负荷:与交通运行安全和收费密切相关的设施,如监控、收费、通信、应急照明、电光标志、紧急呼叫设施、火灾监测与报警设施、通风设施、中央控制设施、机房等。 b)二级负荷:与交通运营相关、但无需不间断供电的负荷,如消防设施、风机、水泵、非应急照明等。 c)三级负荷:一级、二级以外的负荷,如充电桩、景观照明等。 4.3能源供给 4.3.1高速公路管理及服务设施能源供给应对不同供给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模,统筹多种能源融合应用,做到远近结合。 4.3.2能源供给系统应合理选择电压类型、电压等级、配电级数等,提高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4.3.3不同等级电力负荷的能源供给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一级负荷应配置应急电源。优先选择具备削峰填谷能力的的自洽能源系统备用电源,也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b)二级负荷宜配置应急电源。根据用能场景自洽能源系统供给能力选择配置。c)三级负荷可不配置应急电源。根据用能场景自洽能源系统供给能力选择配置。 5管理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本文件的管理设施包括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设施。 5.1.1.管理设施具备的基本功能应满足JTGB01和JTGD80的相关规定。 5.1.2.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管理设施应根据管理需求和沿线能源供给条件差异化设计。设计时,处于强电网地区的管理设施应以管理需求为主要影响因素;处于弱电网或无电网地区的监控和通信设施,除考虑管理需求外,还应统筹考虑能源供给条件、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 5.1.3.应统筹自洽能源系统、负荷用能规律与光伏、风能、氢能等协同调度,提升清洁能源应用比例。 5.2设计要求 5.2.1.监控和通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监控和通信设施应根据交通量、管理需求进行总体设计,并据此实施基础工程及预留预埋工程。b)监控和通信设施宜具备数据监测和传输功能。 T/ITS**-** c)监控和通信设施应具备数据共享的能力,与自洽能源系统之间可以数据互联互通,并与自洽能源系统形成联动机制。 d)监控和通信设施宜采用低压直供方式供电,自然禀赋较好时,可优先选择自洽能源系统供电;较远距离、大功率的外场设备可选择自洽能源系统与远距离相结合的供电方式;偏远、离散区域的监控和通信设施,可选择分布式、独立自洽能源供给方式。 e)监控和通信设施应选择系统综合能耗低、经济、高效的节能型产品。 5.2.2.收费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收费公路应优先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技术,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b)收费站应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空地等区域建设自洽能源系统。c)ETC门架系统能源供给条件受限时,可采用分布式、独立自洽能源供给方式,根据负荷特性和管理需求配置储能系统。d)收费设施应选择系统综合能耗低、经济、高效的节能型产品。 5.2.3.供配电、照明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供配电设施应根据公共工程特点、系统规模、负荷特性、用电量、自洽能源系统供给能力、电网发展规划等因素,在满足近期用能需求的同时,兼顾远期发展需求,合理确定自洽能源系统容量、能源类型、应急电源等。 b)供配电系统应与自洽能源系统统筹规划、协同设计,根据负荷分布情况,采用集中式、分布式或混合式供电方式。 c)供配电系统与自洽能源系统应充分结合,减少能源变化环节和配电环节,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d)收费广场、服务区广场、隧道、建筑内等应设置照明设施。 e)照明设施应具备智能调节接口,可根据管理需求及能源供给情况进行智能调节。 f)照明系统应优先选择节能型产品。 5.2.4.管理养护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管理所、管理站等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运维设施及车辆,设计时为这些机具设备提供必要的场地及场所。b)运维设施及车辆选择宜根据业务需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优先选用清洁能源设施及车辆。c)管理场站内能源供给设施应能满足电动化设施及车辆的补给需求。 6服务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项目建设特点、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等相适应,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绿色低碳、智慧友好的原则。 6.1.2.应根据高速公路所在地域自然条件、工程特点、能源政策等,统筹考虑在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自洽能源供给网络。 6.1.3.服务设施应加强节能设计,遵循合理用能、优化资源和统筹配置的原则,从位置走向、总体方案、能源类型、设备选型、节能控制等方面制定节能措施。 6.1.4.服务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及服务设施内用能需求,合理配置储能。 6.2设计要求 6.2.1.服务设施应根据区域路网规划,结合所在路段的交通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