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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河北省贸易类国企发展研究报告

商贸零售 2025-01-20 - 君卓咨询 🦄黄斌
报告封面

河北省贸易类国企研究 贸易规划与政策 贸易业务及新规 开展贸易背景 •2014年颁布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剥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功能•2015年出台公司债新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提出“双50%”要求(即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或者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2016年证监会进一步收紧地方融资平台甄别标准,将“双50%”调整为“单50%”,即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50% 贸易业务新规 •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明确“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明确“要严控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2023年《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十四五”时期-国内贸易规划 •对经济社会作出新贡献。商品消费大国地位更加巩固,消费结构持续优化,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就业容量、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到202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0万亿元左右;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达到15.7万亿元左右。 •现代化水平得到新提升。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流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现代流通体系更加完善,实体商业加速转型,电子商务继续快速发展,到2025年,网上零售额达到17万亿元左右。 •提质增效取得新突破。标准化程度大幅提升,绿色流通取得新进展,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流通网络更加健全,流通成本显著降低,流通效率大幅提升,引领消费、引导生产能力增强。 •协调发展迈出新步伐。区域市场一体化程度大幅提高,城乡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企业竞争力大幅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显著增强,国内贸易高质量发展与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实现良性互动。 •治理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更加完善,政策体系、配套机制更加健全,商务领域监督管理不断强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以诚信为核心的商业文化建设成效显著。 虚假贸易及相关法规(1/2) 虚假贸易 “虚假贸易”这个词最早是从2012年开始出现的。是通过各种非真实的贸易方式进出口引起的贸易统计数值虚高。例如使用道具货物多次从保税区进出口,通过购买其他地区企业的进出口单证利用本企业的名义进出口。是指企业以套取汇差、利差牟利以及利用地方政府稳定外贸增长支持措施骗取奖励或补贴等优惠为目的,扰乱正常贸易秩序,造成进出口数据失真的非正常贸易行为。虚假贸易常见形式为“融资性贸易”、“空转”及“走单”等。 界定标准: 虚假贸易从字面上理解,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循环等没有融资性质、缺乏实物流或资金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的各类贸易。 虚假贸易的认定标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公司所从事的贸易是符合商业实质的业务,即便业务的若干特征与“十不准”规定的内容一致,亦不违反“十不准”的规定,相反,如果公司所从事的是虚假贸易,即便没有任何内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条款,亦构成“虚假贸易”,是禁止情形。 虚假贸易及相关法规(2/2) 虚假贸易实例 循环贸易伪造经营业绩 2015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循环“购销”钢材,虚增经营业绩30多亿元。 该案例为循环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1所示。业务中,与该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上下游为同一公司或关联公司,整个货物流转形成一个闭合回路,从而使该公司达到短期内扩大经营规模、完成经营考核指标等目的。 虚假贸易规避措施(1/2) 主业贸易亦有主业限制 对于主业范围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亦不得为单纯做大规模而开展贸易业务,其开展贸易需严格按照核定的贸易品种或围绕与主业相关的产品开展贸易业务,其他贸易业务坚决退出。针对贸易子企业,直属中央企业应明确其允许开展的贸易业务种类、结算方式、货物流转方式等事项,并定期开展专项核查。根据“十不准”规定,中央企业不得对子企业考核收入类规模指标(战略性新兴产业除外)。谨慎开展非标仓单交易 仓单具备金融产品的属性,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仓单。标准仓单主要指的是三大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仓单。是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厂库按签约交易所规定格式制定,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本交易所交易或冲抵保证金的一种标准化的商品提货凭证,标准仓单所对应的商品只能是期货交易所上市的特定合约品种,质量、品牌需符合期货标准合约要求。而非标仓单是指未经交易所注册的仓单。它是由仓储企业签发给存货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物提货权的物权凭证。标准仓单交易要参照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管理,强化业务审批和准入审查,严格控制规模,严控恶意炒作和投机行为。非标仓单交易虽“三流”齐备,但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掌握货权,存在较高风险,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非标仓单交易,确有特殊理由的要报集团审批。加强贸易的环节管理 首先,贸易链条应合理,不应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十不准”规定中列举了在上下游企业均为集团子企业的情况下人为引入外部企业参与集团内部贸易业务,或通过伪造上下游交易对手信息等为外部企业提供赚取通道费或资金占用费的便利的情形。 其次,贸易管理应当衔接公司的合同管理,企业应当从合同签约、交付、结算等全部环节对贸易过程进行管理,不应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或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十不准”规定的管理不当情形包括:(1)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不齐备的贸易业务;(2)不参与货物收、发环节,无法提供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等物流环节单据、验收单据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仅能提供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自制的发货单或收货单,不关注货物存储状态,长期不进行实地盘点、对账,仅以存储场地提供的库存证明作为货物存在依据等无法有效判断交易标的真实存在的贸易业务;(3)销售或采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的贸易业务;(4)上下游合同条款高度一致、签订日期相同或相近且差价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贸易业务。 虚假贸易规避措施(2/2) 准确执行贸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具体来说,主要是全额确认收入和净额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区分,即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关于代理交易收入确认的理解,“十不准”规定特别提出了注意下列情况的委托加工业务、代理业务是否采用净额法核算: 1.新能源总包业务中,合同明确规定或交易实质表明,相关设备供应商由业主指定,价格也由业主指定,承包方不承担设备质量和价格等风险。2.总承包方在设备购销环节价格平进平出,即零毛利或微利。 3.针对联营体业务,双方共同开发,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合同份额,交易对价或分割价格,各方对自己工作内容负责,风险各 自承担,如前期开发费用、实施中共同费用、保函或保证金、垫资都按各自份额分摊。4.甲供材料。 5.贸易业务中,上下游为关联方,我方在其中提供资金角色,不实际对货物进行控制。 实际贸易业务中,中央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与代理贸易业务相关的风险转移、价格确定等事实和情况,按照谨慎原则以净额法确认代理贸易业务收入,防止虚假做大规模。建立包括贸易业务管理在内的合规体制 内控机制是企业管理的保护线,开展贸易业务的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贸易业务内控体系,明确集团分管贸易业务的负责人和部门,严格控制贸易子企业数量,对相同或相似的贸易业务进行优化整合。贸易业务内控机制的建立是央企合规管理中的一个独特视角,应当按照合规管理的整体要求进行安排,即充分认识贸易业务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深刻汲取其他企业及公司内部历史风险事件的沉痛教训,树牢依法合规理念,筑牢合规经营防线。 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分为两大类,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买卖型融资贸易细分为委托采购型、托盘贸易型、循环买卖型、售后回赎型;增信型融资贸易细分为质押监管型、仓储保管型、保兑仓型、保理型。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出资方出钱购买融资方的货物,“借款”到期后,融资方再“加价”买回来自己之前卖出去的货物。“加价”的钱就是融资的利息。这类风险点往往出在没有实际货物流转,是一些票据的空转。并不是说正常的业务中有托盘行为、垫资行为就一定是违规,还是要看有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融资方对出资方形成债权,利用出资方信用向银行做权利融资,到期后向银行还本付息并向出资方支付“逆向贸易”利润。这类风险点往往出在融资方无法偿还借款,国企供应链就要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界定标准: 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实例 贸易应收账款保理导致大额资金损失风险 2013年2月,广州某金属企业(销售方)与新疆某物资企业(采购方)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销售方以该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向银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由于采购方无法支付货款,导致销售方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该案例为保理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6所示。业务中,销售方将其对购买方的贸易类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果融资人违约无法支付货款,将导致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融资性贸易规避措施 融资性贸易其本质没有商业实质,其目的就是融资。鉴于其风险,在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正如在此前2023年7月发布的《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高质量发展报告》中提到——国企供应链公司在做供应链业务时,若能做到以下几点,可以大大减低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1、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中,最好至少一方是生产型企业(有工厂),加之做好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考察,可大大降低融资性贸易风险; 2、合同签订后,有真实的货物交付(非原地货转),若货物运输能由供应链公司负责安排更好,若不是,而是由供应商直接发货至下游客户处,交货时供应链公司也尽量现场查验且交付手续完善,并保存好交付环节的证据链; 3、供应链公司提供的是综合性的服务,资金支持只是综合性服务中的一项服务而已。 综上,国企在做业务尤其是供应链业务时,一方面,对真正融入产业生态场景,具有商业实质,符合商业逻辑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正常贸易业务,要抱以热情,下苦功,出苦力,不投机,不取巧,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切实的管理效能和服务价值,不断促进地区产业生态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贸易业务以及其他各类伪供应链金融业务,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要对风险心怀敬畏,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管理和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两头在外贸易 加工贸易是中国对外开放进程中形成的新型贸易业态,与一般的贸易方式相比,加工贸易有一个特点是“两头在外”,是开放型经济和国际产业合作的有效形式。我们生活中大量的工业品和消费品都是全球范围内加工贸易合作的产品,既关系民生,也联动就业。加工贸易的“两头在外”是俗称,指加工贸易的货源在境外、加工贸易制成品出口到境外。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初期阶段如上个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目的是为了出口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