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将绿色作为底色,中国监管机构和相关机构已发布多项指导方针,以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本手册为金融机构在机构运营和与客户互动中推进负责任的公众参与和环境披露提供指导意见。
环境信息披露是风险缓释的基本工具,金融机构应在机构层面和项目层面进行非金融的环境信息披露。公众参与能够提高风险管理的成效,包括利益相关者咨询和申诉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带来的收益包括降低环境风险、提高项目支持度、激励项目公司和金融机构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公众信任、快速识别和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减少公众运动风险。利益相关者参与带来的风险包括初始财务支出、未能建立适当公众参与流程的风险。
国际和中国都存在支持环境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的工具和政策。国际工具包括政府间协议(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奥胡斯公约》、《巴厘准则》、《埃斯卡苏协议》)和专题和行业工具(如TCFD、ISSB、GRI、SASB、CDSB、赤道原则、IRIS+、FAST-Infra)。中国的法规和政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等。
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实践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实践和客户的外部实践。金融机构的内部实践包括建立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ESMS)、建立公众申诉和回应机制、在项目启动、评估与设计、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退役等阶段采取行动。客户的外部实践包括进行自我评估和分类、将环境信息披露和参与融入ESIA流程、就ESMP草案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确定项目的ESMP和法律协议、在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加强利益相关者参与、在项目退役阶段介绍退役计划、就过渡安排和项目结束影响进行协商、解决来自公众和员工申诉机制的所有尚未解决的申诉。
未来,全球金融界、监管机构和股东、投资者等将推动环境风险缓解,金融机构需要调整现有流程,保证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让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评估、理解和参与环境风险管理。中国和国际上正在兴起新的协议、框架、标准、流程和法规,如《埃斯卡苏协议》、TCFD、TCFD等框架、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GFANZ)、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法规(SFDR)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