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旨在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核心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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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制作与报送
发行公司需按准则要求制作申请文件,通过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电子文件,并确保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需对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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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补充与简化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可要求补充文件,认可的发行人可简化申请文件。目录中不适用的内容需说明,受理后不得随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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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问询与补充材料
发行需根据交易所审核问询及证监会注册反馈提供补充材料,主承销商及相关机构需尽职调查并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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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与存档
电子文件需采用标准格式(.doc/.docx/.pdf),按A4规格排版。原始纸质文件需存档,无法提供原件的需律师鉴证或单位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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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与盖章要求
签名处需亲笔签名,不得用名章代替。律师鉴证文件需注明页码、签名日期,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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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识与联系方式
封面需标明发行人及投资者类型,扉页需注明中介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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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未按准则要求制作文件的可被交易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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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包括募集文件、申请授权文件、主承销商核查意见、律师文件、募集资金投向文件、其他文件(如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合同、资信评级报告等)。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替代2021年修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