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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胜生物科技中期报告2024

2024-09-02港股财报胡***
亿胜生物科技中期报告2024

2024 ��生物再生科技�先者 ��科技再生未來 目錄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2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3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4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5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7管理層討論及分析23其他資料34公司資料38 億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呈列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之比較數字及相關解釋附註如下。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一般資料 億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據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律第3冊,經合併及修訂),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061)。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Islands,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西座3206室。 本集團(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以及開發、製造及銷售生物藥品。 2.編製基準 此等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規定之適用披露編製。 此等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除另有指明者外乃以港元(「港元」)呈列,並且應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二零二三年財務報表」)一併閱讀,該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 中期所得稅乃採用適用於各集團實體之稅率計算。 3.會計政策 編製此等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納之會計政策與編製二零二三年財務報表所遵循者一致,惟採納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之經修訂準則除外。採納該等經修訂準則對本集團的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本集團並無提早採納任何其他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準則、詮釋或修訂。 4.分部報告 本集團按業務種類分別管理其業務。為方便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本集團內部會向主要營運決策人員(即執行董事)匯報分部資料。本集團為財務報告目的而識別之可報告經營分部如下: 眼科:開發、製造及╱或銷售產品,包括貝復舒®系列(貝復舒®滴眼液、貝復舒®眼用凝膠及貝復舒®單劑量滴眼液)、妥布黴素滴眼液、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玻璃酸鈉滴眼液及適麗順® 外科:開發、製造及╱或銷售產品,包括貝復濟®系列(貝復濟®液體製劑、貝復濟®凍乾粉及貝復新®凝膠)、Carisolv®齲齒凝膠、伢典醫生漱口水、伊血安顆粒及皮耐克可吸收性敷料 (a)可報告分部 主要營運決策人員獨立監察業務單位之業績,以便作出關於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之決定。分部表現乃根據下表闡述之可報告分部業績作出評估。 4.分部報告(續) (b)地區資料 (i)外部客戶收益 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外部客戶收益僅源自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之業務。 上述非流動資產資料不包括應收可換股貸款、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財務資產及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乃根據個別資產之實際位置而定,惟就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而言,地區位置乃根據集團實體經營地區而定。 (c)有關主要客戶之資料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234,800,000港元及98,9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241,000,000港元及103,200,000港元)之收益乃源自向兩名客戶(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兩名客戶)之銷售,個別佔本集團總收益超過10%。 5.營業額 營業額指供應予客戶之產品之銷售價值及服務收入(已扣除銷售稅項、增值稅、商業折扣及銷售退貨),進一步詳情載於附註4。 6.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收益及虧損 應收可換股貸款之利息收入政府補貼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雜項收入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公平值變動其他無形資產之撇銷應收款項減值虧損訴訟申索之收入診所收入 7.融資成本 8.除所得稅前溢利 9.所得稅 由於本集團並無於香港產生應課稅溢利,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 本集團於中國珠海之主要營運附屬公司作為高科技企業,於中國經濟特區成立並開展業務。該附屬公司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於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享有15%之優惠稅率。 本集團於中國、新加坡、美國及印度尼西亞之其他營運附屬公司分別按企業所得稅稅率25%、17%、27.3%及22%繳稅。 10.股息 董事會已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決議宣派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0.06港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0.045港元),以現金支付。 11.每股盈利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乃根據以下數據計算: #已收購無形資產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的賬面值主要包括(i)一種含SkQ1作為其唯一的活性藥物成分之滴眼液產生之開發成本約345,5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352,600,000港元);(ii)一種內含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抗VEGF)作為藥性成分之醫藥產品產生之開發成本約310,7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280,200,000港元);及(iii)與適麗順®有關的知識產權及上市許可持有人權利的賬面值約108,9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118,900,000港元)。 14.應收可換股貸款 (i)於二零一八年,本集團與一名獨立第三方(「被投資者甲」)訂立一份協議,認購本金額為4,500,000美元(約35,300,000港 元)的 可 換 股 貸 款,按5%年 息 率 計 息,貸 款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到 期(「可 換 股 貸 款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集團與被投資者甲訂立補充協議以將可換股貸款甲之到期日延長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可換股貸款甲之全部本金額可於到期日前任何時間轉換為數目相當於被投資者甲經擴大及悉數攤薄股本45%之股份。倘於到期日前未獲轉換,被投資者甲將償還本集團未償還本金額另加本集團計算得出之款額,其為可換股貸款甲之本金額按年息率8%計息將為本集團產生之收益。首批本金額600,000美元(約4,700,000港元)(「甲批可換股貸款甲」)已於二零一八年發放予被投資者甲。於二零二二年,本集團認購第二批本金額600,000美元(約4,700,000港元)(「乙批可換股貸款甲」)。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部分第三批本金額為400,000美元(約3,100,000港元)(「丙1批可換股貸款甲」)由本集團認購。甲批、乙批及丙1批可換股貸款甲於初始確認時分類為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 (ii)於二零二零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本集團向Antikor Biopharma Limited(「Antikor」)提供本金總額為約3,300,000美元(約25,300,000港元)的若干可換股貸款,該貸款按年利率5%計息,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到期(「可換股貸款乙」)。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團與Antikor訂立兩份修訂協議以將可換股貸款乙之到期日延長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可換股貸款乙之本金總額可於到期日前任何時間轉換為數目相當於Antikor經擴大及悉數攤薄股本23.43%之股份。可換股貸款乙於初始確認時分類為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 本集團之應收可換股貸款如下: 14.應收可換股貸款(續)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分類為公平值級別第三層的應收可換股貸款之公平值變動如下: 釐定應收可換股貸款公平值之主要重大不可觀察輸入資料為股價及預期波幅。股價及預期波幅上升會導致應收可換股貸款之公平值增加,反之亦然。 15.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財務資產及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續) 附註: (a)股本投資乃不可撤回地指定為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因本集團認為該等投資具策略性質。 (b)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之結餘反映於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之三隻(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隻)上市股本證券,即AC Immune SA、Humacyte Inc.及CytoMed Therapeutics Limited(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AC Immune SA、Humacyte Inc.及CytoMed Therapeutics Limited),其公平值乃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市場報價。 (c)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之結餘反映三項(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項)非上市股本投資,即(i)於一間私人公司(於美國註冊成立)之C系列優先股及普通股的投資(「權益A」);(ii)於Antikor普通股的投資(「權益B」);及(iii)於一間私人公司(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pre–A系列優先股的投資(「權益C」)。 (d)股本投資乃不可撤回地指定為按公平值計入損益,因本集團認為該等投資將持作買賣。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分類為公平值級別中第二層的於權益A、權益B及權益C之投資公平值使用價值分配模式計算,並採用以下主要假設: 16.存貨 附註: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包括應計銷售及營銷成本約424,2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390,100,000港元)。 於報告期末基於發票日期之應付貨款賬齡分析如下: 20.銀行借貸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干銀行借貸及銀行融資由本公司及其一間附屬公司提供之公司擔保作擔保。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獲 得 非 循 環 銀 行 融 資 約383,800,000港 元(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約394,400,000港元),其中約148,3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105,400,000港元)已獲動用。 21.應付可換股貸款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本集團與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金融公司」)訂立可換股貸款協議,涉及本金總額150,000,000港元(「應付可換股貸款」)。根據可換股貸款協議之條款,國際金融公司有權於到期日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前任何時間將應付可換股貸款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償還本金額轉換為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本集團與國際金融公司訂立可換股貸款協議之修訂協議,將到期日延長三年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本集團將延期作為對現有財務負債的終止確認及對新財務負債的確認,收益於消除時確認,即為消除該財務負債而付出的代價的公平值與其以前的賬面值的差額。 21.應付可換股貸款(續) 應付可換股貸款之主要條款及條件如下: 按應付可換股貸款之未償還本金額計算年利率為1.9%。 (ii)轉換價 轉換價為每股股份5.9港元(視乎可換股貸款協議所載之反攤薄調整而定)。 (iii)還款 本公司須於到期日償還應付可換股貸款之未償還本金額連同贖回溢價,而贖回溢價乃按(i)每年6%之回報;或(ii)倘若(其中包括)(a)在可換股貸款協議所述之特定情況下,本公司若干股東(作為一個群體)之股權減少;(b)本公司若干股東(作為一個群體)不再作為本公司單一最大直接及間接股東;或(c)任何人士(不包括若干股東(作為一個群體))本身或透過其聯屬人士取得委任董事會過半數董事的權力,令控制權出現變動,則按每年8%之回報計算。 債務部分及權益轉換部分之公平值於發放╱消除應付可換股貸款(如適用)時釐定。債務部分之公平值採用等值不可換股債券之市場利率計算,反映權益轉換部分價值之剩餘金額乃計入權益,而贖回溢價(即嵌入式衍生工具)則獨立按公平值計量。於應付可換股貸款發行日期及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