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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新材:2023年三季度报告

2023-10-30财报-
天马新材:2023年三季度报告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马淑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茹红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向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报告期内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案件一:金力股份于2022年7月因产品质量纠纷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后金力股份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当庭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涉案金额变更为29,809,095.5元。2023年6月27日,永年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结合开庭情况,律师判断,前述案件败诉可能性较小。 案件二: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金力股份支付货款1,560,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公司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2,340,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依据合同约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6月14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判 对一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综上,公司诉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3,900,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案件三:公司于2023年2月因合同纠纷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全资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000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裁判公司胜诉,判令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78,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7月12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 2、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本激励计划已经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向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300万股。2023年7月25日公司已为激励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天马新材: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55)、《天马新材: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天马新材: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3、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已披露的承诺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天马新材:2022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18)之“第五节重大事件”之“二、重大事件详情”之“(四)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四)母公司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