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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系列读书笔记6: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2024-01-22木的书房中诚天下黄***
国企改革系列读书笔记6: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原书作者: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读书笔记原创作者:木的书房 国 企 改 革 系 列 读 书 笔 记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第一章 新设公司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 设 公 司 - - 公 司 的 含 义 《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设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有限责任的股东应在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募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条件严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对股东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主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发起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等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 设 公 司 - - 公 司 的 分 类 国有公司 分类 国有公司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前述两类企业逐级投资形成的各级公司 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外,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含有部分国有权益,但一般不作为国有企业对待 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指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占较高比例,且国家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出资额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更多作品,扫码“木的书房”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 设 公 司 - - 股 份 公 司 的 发 起 设 立 程 序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 设 公 司 - - 股 份 公 司 的 募 集 设 立 程 序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组织形式 新 设 公 司 -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施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实施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内修改其现有的组织形式和结构 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系统自动提示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人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行业领域;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场监管机构分三种情形规范做出是否准入登记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明确了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规范 不进行重复审查:对《负面清单》中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依法核准的,登记机关不再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关于备案 新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成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程序。企业应通过登记系统和信用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 设 公 司 - - 重 点 注 意 事 项 - - 关 键 点 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权利 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一票否决权、临时会议权和诉讼解释权、重大股权变动警戒线、临时提案权、代位诉讼权 新设公司- 重 点 注 意 事 项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与 股 东 权 利 66.7%:绝对控制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做出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持股比例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章程另有约定,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可决定公司全部重大事项。 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 50%--66.7%:相对控股 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可以决定除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在新设公司时,如存在多家股东,对于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进行充分设计和考量 33.34%:一票否决权 不能直接决定重大事项,对公司是否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新设公司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与 股 东 权 利- 重 点 注 意 事 项 实际控制人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 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新设公司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与 股 东 权 利 ( 6 7 % )- 重 点 注 意 事 项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一年内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一年内大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新设公司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3 0 %- 重 点 注 意 事 项 延伸内容 相关法律依据 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0%,继续收购: 12345《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4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第2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第3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况 《证券法》第65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4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新设公司- 重 点 注 意 事 项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 % 以 上 股 份 延伸内容 《证券法》第44条第1款: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券法》第51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与 股 东 权 利 10%临时会议权和诉讼解释权 Ø有限责任公司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不召集或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适用上市公司) 《证券法》第80、81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控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情况向证监机构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Ø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召集,不能召集的,边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证券法》第63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案权: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ü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股东代位诉讼权 ü股权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的比例,且符合1; 董、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严重困难; ü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非货币资产出资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新设公司--重点注意事项 非 货 币 资 产 出 资 出资方式、不得用于出资的财产、非货币资产评估、非货币财产移交和过户、非货币资产评估值与认缴注册资本的关系 不得出资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情形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如何予以认定 新设公司--重点注意事项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