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重污染防治再迎新政。1、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CCER”)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在碳市场建设上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标志着我国正在迅速完善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的多元碳市场体系。CCER交易将有效发掘全社会自愿减碳的潜力,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应对做出了积极贡献。推荐关注CCUS,绿色碳汇,蓝色碳汇等负碳技术能力,及工业领域低碳替代技术相关投资机会。2、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重污染天气防治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放在重要位置;《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空气质量预警的分级指标,为地方执行提供了明确参照,并要求各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未来重污染天气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可预见性与合理性。推荐关注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投资机会。 当周碳交易行情:本周(1.22-1.26)全国碳市场综合价格行情为:最高价74.30元/吨,最低价70.67元/吨,收盘价较上周五上涨1.22%。本周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量16.28万吨,成交额1,202.61万元;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量23.90万吨,成交额1,481.8万元。本周全国碳排放配额总成交量40.18万吨,总成交额2,684.41万元。截至本周,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4.44亿吨,累计成交额250.55亿元。 景气度向上,关注整体资源回收新机遇。过去三年环保板块表现低迷,估值、持仓等仍均处于低位,当前环保景气度向上,节能降碳目标下资源回收有望加速,再生资源需求释放确定性高,看好细分领域资源回收板块。 推荐关注:1、切入危废资源化,业绩迎拐点的惠城环保;在手项目丰富,危废资源化技术强壁垒高的高能环境。2、检测、磁材并行的中钢天源。 行业新闻: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2)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3—2035年)》;3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板块行情回顾:当周环保板块表现一般,跑输大盘,跑赢创业板。当周上证综指涨幅为2.75%、创业板指跌幅为1.92%,环保板块(申万)涨幅为1.60%,跑输上证综指1.15%,跑赢创业板3.52%;公用事业涨幅为3.99%,跑赢上证综指1.24%,跑赢创业板5.91%。环保子版块涨幅:监测(0.29%)、大气(2.84%)、水处理(3.78%)、固废(-0.38%)、水务运营(3.25%)、节能(-0.86%)。A股环保股涨幅前三的个股为华控赛格(21.10%)、环能科技(9.48%)、神雾节能(7.60%),跌幅前三的个股为易世达(-9.22%)、宝馨科技(-6.35%)、玉禾田(-4.76%)。 风险提示:环保政策及督查力度不及预期、行业需求不及预期、补贴下降风险。 重点标的 股票代码 1当周投资观点 1.1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CCER”),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历经十余年,CCER政策准备充分 我国的CCER体系于2012年启动建设,2015年进入交易阶段,2017年曾一度暂停签发。2023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出《关于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一同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首次公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符合市场预期。2023年11月16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和北京绿色交易所相继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2023年1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与此同时,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分别投入使用。 1月19日,中国核证自愿减排(CCER)项目第三方机构审定及核查服务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范围为CCER项目第三方审定服务及第三方核查服务;同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计划能源行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审批4家,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审批5家。上述多项重要工作的开展为CCER正式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扩大了碳市场参与群体: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参与自愿减排交易。因此,参与CCER交易的市场主体,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还可以是自然人。未来,随着自愿减排交易的深入推进,自然人也将有机会参与其中,具体时机还需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完善和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要求。 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市场互补: 全国碳市场的发展推动了对CCER的需求。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启动,CCER的需求有明显上升,经统计,CCER暂停签发前,全国碳市场尚未上线交易,经过审定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减排量备案5000多万吨。在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后,仅在第一个履约周期就消纳了3273万吨CCER,对CCER的消纳作用较为明显。 在全国碳市场扩容、配额逐渐收紧的预期下,CCER供不应求且一段时间内没有增量补充,拉高了市场对于CCER重启签发的期待。全国碳市场的启动让CCER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此前,CCER市场多属于自愿交易,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交易的连续性和活跃性较为有限。但是全国碳市场启动后,CCER可用作强制履约的一种补充,根据目前的规定,能抵消总碳排的5%,这就有了交易价值。建设CCER市场,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创新衍生品载体,有助于碳金融市场多元发展: 金融机构已围绕CCER市场率先探索了CCER碳金融产品创新。例如,有机构推出CCER开发挂钩贷款,若合作企业成功开发CCER造林碳汇项目并将备案成功的减排量追加质押,将获得定比例的利率下浮优惠;另有机构推出CCER项目审定核查双挂钩银行贷款,约定审定工作完成且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项目登记,则利率下浮优惠;减排量核查工作完成且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项目减排量首次登记,则利率进一步下浮优惠。 市场化降碳机制更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CCER与2021年7月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意味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基本构建完成。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在碳市场建设上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标志着我国正在迅速完善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的多元碳市场体系,将有效发掘全社会自愿减碳的潜力,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应对做出了积极贡献。推荐关注CCUS,绿色碳汇,蓝色碳汇等负碳技术能力,及工业领域低碳替代技术相关投资机会。 1.2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 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城市、县(以下简称省市县)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分级标准,其他近三年仍出现重污染日的省市县原则上参照执行。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各地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各地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发布。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 综合考虑气象、地形、污染传输特点等因素,合理划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各区域应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明确组织协调单位。 其中,生态环境部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同时加强对各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为汾渭平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为长三角地区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长江中游城市群、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成渝地区等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区域,应尽快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鼓励其他邻近省份、跨省交界城市、省内交界城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并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 各区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应加强空气质量形势联合研判,预测到将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时,及时通报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明确应急联动范围、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组织开展应急联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要求,及时组织所辖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省内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城市预测预报结果确定。各地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预案。 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已经按《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预警分级标准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的地方,应对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更新;尚未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的地方,应按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并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后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