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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便利化:趋势和政策选择

2023-09-15-联合国文***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便利化:趋势和政策选择

国际投资便利投资协议:趋势和政策选择 HIGHLIGHTS •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IA)越来越多地采用投资便利化特征。这些特征正变得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具体,突出各大洲的例子。 •最近所有国际投资协定中有一半以上包含投资措施的透明度要求和其他与东道国监管环境相关的投资便利化条款也在不断增加。 •虽然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通常被视为一次性交易,但建立机构性国际投资协定的份额合作框架大幅增加。自2020年以来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有70%以上包括这样的体制机制。 •虽然过去几乎没有,但超过30%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包含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国家,包括通过对拟议监管措施发表意见的权利或建立具有投资能力的联络点。 •一些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还提到技术援助或有针对性的便利措施投资促进可持续发展。 •然而,还需要更多。除了少数例外,新的国际投资协定仍然缺乏明确和积极的投资针对可持续投资或必要水平的技术援助的便利化承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 •在最佳做法的基础上,贸发会议制定了一套政策选择和使各国政府能够将其国际投资协定转化为有效引导投资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工具发展和进一步的国家投资便利化优先事项。 Introduction 促进和便利投资对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投资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和2030年议程至关重要。发展countries face a growing SDG - investment gap of now approximately $4 trillion per year (UNCTAD, 2023a). It is also对于确保向碳中和经济的公正过渡以及其他新兴的全球挑战至关重要(UNCTAD, 2022a)。However, to achieve these goals, increasing the quantity of investment is not enough. It has to与质量齐头并进,即投资必须带来具体的可持续发展效益。 投资便利化举措旨在解决投资的基本障碍。投资促进和便利措施通常会协同工作,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一种是关于促进地点作为投资目的地(因此通常是针对特定国家的,具有竞争力),而另一个是让投资者更容易建立或扩大他们的投资,以及进行他们的在东道国的日常业务。 采取积极的投资促进和便利措施是贸发会议 国际投资协定改革路线图(贸发会议,2015年),是贸发会议国际投资协定工具箱的一部分促进可持续能源投资(贸发会议,2023a)。当面向可持续投资时,投资便利化功能可以补充甚至提供“仅投资保护”的替代方案国际投资协定现有存量中常用的方法。现有3,200个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绝大多数(其中2500个已生效)缺乏可持续的投资便利化规定。 新一代国际投资治理工具,包括国际投资协定,越来越多地接受积极的便利化特征。投资便利化政策正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区域和双边倡议。在国际一级,就投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框架内的促进发展协定。在区域一级,投资治理工具的显著例子包括《投资议定书》(谈判结束)到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AfCFTA),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投资便利化框架(IFF) (2021年),以及南方共同市场内部合作和投资便利化Protocol (2017). At the bilateral level one can find, for example, the 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on of Investments巴西、安哥拉-欧洲联盟(欧盟)可持续投资便利化协定(CFIA)协议(SIFA)(谈判结束)和澳大利亚-新加坡绿色经济协议(GEA)(2022)。然而,要使便利化功能特别适合可持续投资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从中获得最大利益。 本问题说明分析了将便利化条款纳入国际投资协定和相关投资的最新趋势治理工具。它评估了具有投资便利化特征的工具所占份额的增加以及他们转向更多样化和更深层次的承诺。在此基础上,它提供了政策选择和最佳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便利化特征集中于可持续发展的做法,同时减轻侧重于便利和保护的国际投资协定共存可能带来的挑战。 1.国际投资协定的投资便利化特点:新趋势 近期国际投资治理工具中的投资便利化特征较为普遍, more diverse and are increasing in depth and specifications, with examples existing across all continues. Yet,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来引导投资走向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必要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水平。 直到最近,国际投资协定中基本上没有投资便利化条款(贸发会议,2017年)。自2015年以来,它们变得更加普遍和多样化,并正在朝着合作的方式实施。这可能是由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国际投资协定在其既定投资方面的缺点促进目标(贸发会议,2015年)以及缩小国际政策差距的越来越多的举措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UNCTAD, 2016). Yet, this trend remains novcent, and much more is needed to实施这些规定并使其适应可持续发展投资。 以投资便利化为重点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其他投资治理工具的突出例子是出现在所有大陆(见图3、4、5、7)。这一趋势的两个明显指标是份额的增加 建立合作体制框架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包含监管透明度的国际投资协定要求(见下图2和6)。 最近的国际投资协定还包含更多样化的便利化特征,这些特征正在朝着更深入和更具体的方向发展content. Guided by UNCTAD’s Investment Policy Framework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15) and informed by贸发会议2016年发布的《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菜单》(贸发会议,2016年),本问题说明确定并绘制了国际投资协定中四类投资便利化条款的突出地位:(a)关于投资东道国监管环境的条款; (b)旨在建立股东参与的程序;(c)建立条约缔约国与其机构之间持久合作的机制;和(d)专门针对可持续投资的积极特征(图1)。 a.东道国的监管环境 针对东道国投资监管环境的投资便利化特征最多在四种类型的便利化条款中很常见,在深度和特异性方面发展最快在最近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它们包括: (i)对投资相关措施透明度的承诺和(ii)旨在改善监管环境的承诺。 这些规定通常反映了各国已经通过的措施类型国内行动(贸发会议,2022b),它们通常与世贸组织IFD协定(谈判根据结论) (WTO,2023)。根据其范围和重点,履行此类承诺可以资源和能力密集型,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负担。 (一)监管透明度 投资相关措施的公布要求。自2015年以来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有一半以上包含 透明度承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监管透明度条款是最早的投资便利化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承诺以及包含这些承诺的国际投资协定的份额稳步增长(图2)。 透明度承诺的范围和特殊性也在不断发展。虽然较旧的国际投资协定往往会限制其IIA和其他国际协定的发布的透明度要求,最近的条约延伸与国际投资协定范围有关的所有措施的这一义务,有时包括此类措施的指示性清单。它们可以涵盖专门针对投资者的法规,如激励计划,以及那些容易间接影响投资,如公司治理的监管框架、破产、财产、税收等。最近35%以上有透明度条款的国际投资协定也延长了透明度义务to proposed regulatory measures. Several recent instruments operationalize the provision further and specify that这些措施必须在线或通过单一信息门户提供。 投资措施的客观和可预测的应用,包括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审查。具有投资条款的经济条约(TIP)中的透明度承诺通常包含 客观和可预测地适用投资措施的额外要求、发表意见的权利和The right to review. Under these requirements the parties commit to provide an opportunity to individuals and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发表意见,以及建立和维持审查机制。最近的文书有时也鼓励监督当局独立于任何行为者他们监督的活动的经济利益(东盟IFF (2021)、安哥拉-欧盟SIFA (谈判结束),AfCFTA投资议定书(谈判结束))。 (二)改善监管环境 最近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包含旨在改善监管环境的条款关于投资相关程序。这些规定往往具有很大的多样性,不仅在范围上,但也有重点。虽然某些国际投资协定强调简化行政程序,但其他国际投资协定强调规则制定实践或提高监管一致性。更具体的承诺还包括简化主要投资者人员在东道国的入境、居留或资格认可。 简化和精简行政程序。投资便利化的共同组成部分 相关的行政程序。除了世贸组织的《IFD协定》(就缔结的案文进行谈判)之外,ASEAN and China practice of ASEAN and China typically focuses on this aspect (ESCAP, 2022). While the provisions vary in depth,他们通常旨在消除多余的官僚步骤并阐明行政框架。他们经常为许可证申请提供合理的时间框架和成本。他们通常也鼓励战略数字化,包括通过已被证明在实地有效的措施,如单一门户提交或承诺接受电子文件和付款的提交。一个重要的精简承诺范围的差异与它们所涵盖的程序有关。它们的范围可以是尽可能广泛地涵盖所有“投资程序”,更温和地提及一系列“授权程序”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或者最严格地说,只包括准入的授权程序,以在东道国获得并经营投资。 改进规则制定做法。最近的TIP也可能包含旨在制定规则的规定 实践更加可预测,以证据为基础,并向不同深度的利益相关者开放。国家承诺,通常是软性的,对新法规或重大法规进行监管影响评估对现有机制的修正,以及建立定期审查其影响的监测机制 现有措施。通常,进行监管影响评估的承诺还包括要考虑的标准。自跨太平洋伙伴关系签署以来,其中包括一章“良好有了这样的内容,至少有18个其他TIP也这样做了(IISD,2023)。 监管一致性。最近的TIP还可能包括旨在确保 监管一致性,通常作为关于改进规则制定实践的规定的同一章节的一部分。例如,根据世贸组织IFD协定(就缔结的案文进行谈判)和安哥拉-欧盟SIFA (谈判结束)。这类更详细的规定鼓励指定一个协调中心负责消除重复法规和行政步骤的机构或机构间工作队,以及承诺将监管一致性作为规则制定和监测的考虑因素国的程序。 为关键人员的入境和逗留提供便利。国际投资协定长期以来一直包含对同情 审议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自然人入境和居留东道国的请求。 自1980年代以来,此类规定出现在约40%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然而,近年来发生了变化各国同意的承诺的深度和特殊性,特别是在TIP下。规定范围从世贸组织对进入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要求到更具体的关于接纳特定类别人员和公司内部受让人的承诺。这些可能禁止配额,规定自由化时间表,并为处理请求设定时限。最近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还载有关于相互承认某些专业资格的相关类型的承诺。 b.利益攸关方参与机制 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则制定过程。与监管承诺密切相关 环境,投资者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也很常见。这样的规定自2015年以来签署的TIP中约有30%存在。取决于中的监管承诺是否IIA侧重于透明度或改善规则制定实践,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序各不相同。它们可以是为投资者提供对拟议措施或更广泛措施发表评论的机会的承诺举行公众咨询,向任何人开放,符合某些程序要求,并采取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