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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A发布说明 国际投资协定 投资者-国家仲裁案件中的近期趋势 高亮内容 2024年涉及六起开采对能源转型至关重要的矿产资源案件,例如铜、锂、钛和锌。从1987年到2024年,至少有139起案件——约占所有案件的10%——涉及不同类别的关键矿产资源,其中包括51起涉及对能源转型至关重要的矿产资源案件。 投资者-国家仲裁案件 大多数案件 –达到了1,401个。大约75%——在过去15年内出现。所有ISDS案件中有大约60%涉及1亿美元及以上的损害赔偿要求,包括143个投资者寻求超过10亿美元的案例。过去十年显示出向更高损害赔偿要求和裁决的转变。 2024年,投资者启动了58个,其中超过一半仲裁。与采矿活动及能源供应相关的仲裁。大约55%的新案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新案件由发达国家索赔人发起,约占80%。 2024年,索赔人提起了13起与化石燃料相关的案件,并启动了6起关于可再生能源部门投资的诉讼。总体而言,投资者已提起了至少249起与化石燃料活动相关的案件,以及129起关于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案件。 注意: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服务贸易数据库导航器数据库,2025年4月1日访问。 2024年新发病例 2024年,投资者基于投资协定启动了58起已知的ISDS案件1(图1)。案件数量在2018年达到顶峰后有所下降。由于一些在启动时保持机密、后来在程序中公开的仲裁案件,预计2024年及以前的年份将出现向上的追溯调整。2015年至2022年间最初报告的年度案件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加了约20%,包括了在延迟后出现的先前未知的案件。 截至2024年底,基于条约的ISDS案件总数达到1,401件。其中四分之三是在2010年至2024年间提出的。 图1 大部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案件发生在2010年至2024年之间 已知基于条约的病例年度数量 注意:信息汇编自公开来源,包括专业报道服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数据不涵盖完全基于投资合同(国家合同)或国家投资法律的案件,也不涵盖一方已表明将其申诉提交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SDS)但尚未开始仲裁的案件。年度和累计案件数量由于核实过程而持续调整,可能与先前报告的数字不完全一致。 缩写: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sds=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国际投资协定IIA发布说明 迄今为止,已有135个国家和一个经济集团(欧盟)被认定为ISDS索赔的应诉方。2024年的新案件针对38个国家。墨西哥和俄罗斯联邦是被提及次数最多的应诉方,各有四个新案件,其次是洪都拉斯和巴拿马,各有三个案件。安哥拉、布基纳法索和卢森堡面临其首次被知的ISDS索赔。 大约55%的新病例针对发展中国家,包括六个最不发达国家(安哥拉、布基纳法索、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为提供背景信息,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 inward FDI 资本存量位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在2024年的 inward FDI 资本存量低于1%。 发达国家索赔人启动了大部分的58起已知案例——大约80%。案例数量最多的是来自英国(10起)和加拿大(7起)的索赔人。来自发达经济体的投资者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持有最大份额(大约80%)。 2024年投资者声称的金额,在研究时披露的大约四分之一案例中,范围从1700万美元(肯特卡尔特诉塞尔维亚)至450亿美元(澳元690亿)泽弗诉澳大利亚案(三)至少有七个案件涉及的索赔超过10亿美元。 2024年提交的ISDS案件发生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与开采和能源供应活动相关的争议增加到新增案件的一半以上,这一比例高于往年(图2)。在1987年(首次基于IIA提起ISDS案件)至2023年间,三分之一与开采活动和能源供应相关的ISDS案件。 图2 2024年,关于开采活动和能源供应的争端占比有所增长 这些行业中的案例占所有案例的比例(百分比) IIA发布说明国际投资协定 2024年有六起案件涉及能源转型所需的关键矿物开采,例如铜(法國-內華達公司 v. 巴拿馬,奧拉礦業公司 v. 巴拿馬,沃爾諾特金融公司 v.亞美尼亞), 锂 (Bacanora锂业和其它公司诉墨西哥),钛可能存在于重矿砂矿床中(罗马资源与IM诉莫桑比克)和锌(维丹塔诉印度案(II)).几种与开采其他关键矿物有关的情况,例如贵金属(如金和银)。 总的来说,至少有139个案例——约1401个案例中的10%——涉及不同类别的关键矿产(图3;图4)。2这包括涉及关键矿物的51个案例必需对于能源转型(例如:铝、铜、锌)相关,26个与之相关相关为了能源转型(例如:铁矿和钢、 钾、锆)和83到其他关键矿产(例如:黄金、白银)。3 注意:相关ISDS案件的分类基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按其在能源转型和其他领域的角色列出的关键矿物清单,该清单可在https://sdgpulse.unctad.org/critical-minerals/. 图4 ISDS案例涵盖不同种类的关键矿产 基于其在能源转型中作用的不同,关键矿产按类别划分的案件数量(1987-2024) 2024年,原告提起了13起与化石燃料相关的案件,以及至少6起涉及对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的诉讼。化石燃料和可再生能源的ISDS案件尤其与可持续能源转型(框1)密切相关。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案件比例在2010年后开始增长。西班牙面临了这些案件的40%,这些案件主要由太阳能投资者提起。2010年之前,只有少数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关的ISDS案件,通常涉及水电站项目。 框 1 基于投资协议的化石燃料和可再生能源相关争议解决案件 鉴于气候行动的紧迫性和能源转型实施的需要,与化石燃料和可再生能源相关的ISDS案例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UNCTAD,2023)。 截至2024年底,投资者已提交至少249起与化石燃料相关的案件,涵盖化石燃料供应链中的经济活动(采矿和开采、运输、精炼产品的制造以及发电)。化石燃料投资者质疑了国家行为的一系列活动,例如据称违反与投资适用的监管框架变更相关的条约,以及拒绝或撤销许可证。 并非所有这些争议都涉及对与气候行动或环境保护相关的措施的挑战。然而,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涉及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直接相关的问题,例如煤炭发电的逐步淘汰: •2024年对澳大利亚提起的两起仲裁案(泽夫诉澳大利亚 (III)和泽夫诉澳大利亚案(IV))与昆士兰州政府不批准煤矿项目许可证的决定有关。一项早期的法院判决建议基于包括该项目对碳排放和气候变化的影响等因素拒绝煤矿开采项目。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东南亚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09)。 •一项2020年政府的决定,逐步淘汰燃煤电厂,是正在进行的ISDS案件(AET v. 德国在2023 年根据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1994 年)对德国提起的诉讼) •争议在RWE 诉 荷兰和Uniper v. 荷兰起源于一项2019年的法律,该法律禁止使用煤炭进行电力生产,要求在10年过渡期结束时关闭索赔人的燃煤电厂。这两个案件是基于《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欧盟内部仲裁,最终被中止。 •对加拿大的两起诉讼案Westmoreland v. Canada (II)2019年启动并西莫兰德诉加拿大 (III)在2022年)挑战了阿尔伯塔省政府2015年决定在2030年前淘汰燃煤发电厂的裁决。这些案件因缺乏管辖权,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和/或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2018)判决支持了国家。原告提出的另一项索赔在2018年初被撤回。 与可持续能源转型特别相关的第二类案例是涉及可再生能源投资的129起ISDS诉讼。其中许多关乎立法变化,这些变化涉及降低可再生能源生产的上网电价。一些国家(例如保加利亚、意大利、罗马尼亚、西班牙)曾引入激励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投资,并随后修改了其制度,这些国家面临了ISDS诉讼。在这些案件中,西班牙是大多数案件的被诉对象,其次是意大利: 国际投资协定IIA发布说明 •自2011年起,已有至少51起案件针对西班牙被提起。截至2024年底,已有43起案件审结,另有8起案件有待最终结果;已审结案件中有70%(43起中的31起)判决投资者胜诉,并裁定西班牙需向这些案件中的索赔人支付损害赔偿。投资者胜诉的案件比例之高,与全球ISDS案件的整体结果形成对比:在总共1050起案件中,约有29%的案件中判决投资者胜诉。 •对意大利提出了十三个案件,截至2024年底仍有四起案件悬而未决。在九个已审结的案件里,有三个是投资者胜诉,六个是国家胜诉。 个别案件的判决结果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以及所涉国家所采取的受挑战措施的环境。然而,总体而言,化石燃料和可再生能源案件表明,包含ISDS条款的国际投资协定可能会增加东道国调整能源相关监管框架的成本,包括从化石燃料的转变。投资者寻求稳定和回报保障,而国家则需要监管灵活性以实现向低碳经济转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22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23年)。 来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994年《欧洲共同体贸易协定》(ECT)是2024年最多被引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IA)协定,引发了九个案例。其中包括四个由一个欧盟成员国对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提起的案例(“欧盟内部”投资者-国家仲裁)。此外,还有一个案例是在一项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BIT)下产生的。在1987年至2024年间,1401个已知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SDS)案例中,大约有75%引用了双边投资协定;其余案例引用了投资促进条约(TIPs)。其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欧洲共同体贸易协定》(172个案例)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年)(92个案例)。 2024年约85%的ISDS案件是根据2010年之前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提出的,其中包括60%的案件是基于1990年代或更早的条约。这与当前大多数(85%)有效的投资条约是2010年前的协议这一事实相吻合。即使新的改革条约生效,潜在的索赔人仍可能根据较旧的条约获得ISDS。大量新的双边投资协定与旧条约共存,并且对同一缔约方有效(例如,根据一项双边投资协定和一项多边投资投资协定提供ISDS;unctad,2023年)。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利用多个国家的不同公司所有权结构来进行条约套利(unctad,2016年)。在选择最有利的双边投资协定来追索索赔时,受损害的投资者更有可能选择一项未改革的、提供更广泛的ISDS途径且缺乏实质性改进的条约,而不是一项同样有效的较新的改革条约。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案件的结果 2024年,ISDS仲裁庭在投资者-国家争议中至少作出了78个已知实质性裁决,其中39个在撰写当时属于公开领域。 IIA发布说明国际投资协定 #2 2025年9月 17项公共裁决主要涉及管辖权和初步抗辩问题。在其中的13项裁决中,法庭维持了抗辩并因缺乏管辖权或可受理性而终止了程序;在4项中,法庭驳回了此类抗辩(至少部分上)并继续了仲裁程序。 十九项裁决基于实质理由做出,其中十一项判定国家应就IIA违约承担责任——通常伴随补偿指令——而八项则驳回了所有投资者诉求。 三起案件涉及在早期发现条约违约和国家责任后要求赔偿的情况,其中两起判决赔偿,一起拒绝赔偿。 此外,有八起案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被提起撤销诉讼,其中五起是公开的。在四起公开裁决和三起非公开裁决中,中心的临时委员会驳回了撤销申请;在一种情况下(敏捷性 v. 伊拉克)该奖项被部分撤销。 截至2024年底,已至少有1050起ISDS仲裁程序审结(见图5)。案件结果的相对比例与前几年相比仅略有变化。所有审结案件中,38%判决国家胜诉(基于管辖权问题或实体问题驳回索赔),29%判决投资者胜诉并给予货币赔偿。17%的案件达成和解;大多数情况下,和解条款保持机密。在其余案件中,或裁定程序中止(占14%),或仲裁庭认定存在《投资协定》违约但未给予货币赔偿(占2%)。 图 5 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