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刊,欢迎订阅,转载请保留作者,谢谢! 微信公众号 今日保条 CONTENTS目录 01 1-8月罚单分析 本期看点: 1、保险中介未信息披露被罚;2、未开展“双录”被罚;3、为VIP客户提供体检被罚;4、离司人员在职场卖保险被罚;5、未对代理人开展后续教育被罚;6、代理人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被罚;7、销售时送客户冰箱、黄金被罚;8、查勘员勾结业外人员骗钱被罚;9、培训缺失法律知识和道德内容被罚。 02 顶格罚单情况 03 经典处罚案例 04 经营管理建议 2023年1-8月罚单走势(万元) 今日保条 出品放弃幻想!本以为7月罚单金额负增长是因为各地监管局挂牌,大家可以松一口气,但事实上,监管态势一点都没有放松,8月份公布的罚单金额迎来报复性的增长,当月罚单金额3458万元,同比增长66%!而累计的罚单金额也来到了22269万元,增长13%!在保费取得“双位数”增长的同时,罚单金额也迎来“两位数”的增长! 8月当月罚单主体类型 本月总局、省局和分局均有罚单。总局罚单206万,占比5.96%;省局罚单2178.2万,占比62.99%,分局罚单1074.1万,占比31.06%。貌似省局的动作最近比较多。 保险集团罚单47万,占比1.36%;财险公司罚单2217.4万元,占比64.12%;寿险公司罚单859.3万,占比24.85%;保险中介罚单334.6万,占比9.68%。财险公司仍然罚单是重灾区。 个人罚单669.4万,占比19.36%;公司罚单2788.9万,占比80.64%。个人和单位双罚制一个不落! 今日保条 出品 1-8月累计罚单主体类型 从累计情况看: 总局罚单531万,占比2.38%;省局罚单12169.3万,占比54.65%,分局罚单9568.8万,占比42.97%。 保险集团罚单47万,占比0.21%;财险公司罚单12333.5万元,占比55.38%;寿险公司罚单7112.3万,占比31.94%;保险中介罚单2756.9万,占比12.38%。财险公司罚单金额超过行业一半以上。 个人罚单4291.5万,占比19.27%;公司罚单17977.6万,占比80.73%。符合2:8原则。 8月当月罚单地区分布 8月共公告了233张罚单,包括总局和29个监管辖区。罚金前三的分别是重庆816万,深圳471万和总局206万。今日保条 出品 1-8月累计罚单地区分布 1-8月共产生了1843张罚单,全国36个监管辖区和总局均有罚单。金额前三的分别为山东2086万元,重庆1591万元和河南1518万元。罚单张数前三的分别为山东283张,江苏125张和黑龙江108张。涉及公司1162家(含分支机构),个人1585人。 1-8月累计罚则理由-财险公司 1-8月累计罚则理由-寿险公司 今日保条 出品 1-8月累计罚则理由-保险中介 8月当月主体罚单-财险公司(25家,含个人罚款) 1-8月累计主体罚单-财险公司(59家,含个人罚款) 8月当月主体罚单-寿险公司(28家,含个人罚款) 1-8月累计主体罚单-寿险公司(54家,含个人罚款) 8月当月主体罚单-保险中介(26家,含个人罚款) 1-8月累计主体罚单-保险中介(167家,含个人罚款) CONTENTS目录 01 1-8月罚单分析 本期看点: 1、保险中介未信息披露被罚;2、未开展“双录”被罚;3、为VIP客户提供体检被罚;4、离司人员在职场卖保险被罚;5、未对代理人开展后续教育被罚;6、代理人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被罚;7、销售时送客户冰箱、黄金被罚;8、查勘员勾结业外人员骗钱被罚;9、培训缺失法律知识和道德内容被罚。 02 顶格罚单情况 03 经典处罚案例 04 经营管理建议 8月保险顶格罚单 CONTENTS目录 01 1-8月罚单分析 本期看点: 1、保险中介未信息披露被罚;2、未开展“双录”被罚;3、为VIP客户提供体检被罚;4、离司人员在职场卖保险被罚;5、未对代理人开展后续教育被罚;6、代理人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被罚;7、销售时送客户冰箱、黄金被罚;8、查勘员勾结业外人员骗钱被罚;9、培训缺失法律知识和道德内容被罚。 02 顶格罚单情况 03 经典处罚案例 04 经营管理建议 1、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行政处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冀金罚决字〔2023〕5号 02处罚对象 对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对贺善镖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03处罚事由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涉刑案件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上述侵占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阳光财险临汾中支罚款30万元。 临金管罚决字〔2023〕3号 02处罚对象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上述涉刑案件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阳光财险临汾中支罚款10万元。 03处罚事由 2020年9月,阳光财险临汾中支发现路岩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情况后,没有及时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直至2023年4月,分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该案件后,通过监管约谈及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其在2023年4月19日前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阳光财险临汾中支才于2023年4月26日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对时任阳光财险临汾中支负责人张晓静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今日保条 出品 3、培训未达到规定的时长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保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太保寿险临汾市尧都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临金管罚决字〔2023〕2号 02处罚对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保寿险临汾市尧都支公司保险代理人高霞在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串通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骗取理赔款。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高霞参与14次培训,每次培训时长0.25至1小时不等,共计11.5小时,未达到《关于规 范 保 险 营 销 团 队 管 理 的 通 知 》 ( 保 监 发 〔 2007 〕 93号)“六、落实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公司应当保证保险营销人员完成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要求的教育培训时长。公司对高霞的管理存在不足。 保险代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九项的 规 定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高霞警告。 今日保条 出品 4、应双录未双录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管理违规、内控管理不到位问题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 ) 第 四 条 、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 第 八条、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 的 通 知 》 ( 保 监 消 保 〔 2017 〕 265号),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予以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决定予以总经理助理霍志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今日保条 出品 晋中金管罚决字〔2023〕9号 02处罚对象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1.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2021年至2022年3月银邮渠道业务中,应进行“双录”业务共计2559笔,其中应录未录业务2378笔。 2.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2021年至2022年3月银邮渠道业务中,已进行“双录”的181笔业务,质检未通过的52笔,且截至检查日仍未整改,均已超过15个工作日。 3.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2022年1月至3月银邮渠道业务中,已录制的172笔业务,有29笔双录内容不符合监管要求。 5、为VIP客户提供体检套餐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当事人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予以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罚款13万元。决定予以总经理郭勇斌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总经理助理霍志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晋中金管罚决字〔2023〕9号 02处罚对象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至9月间为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43名铂金VIP客户,提供了晋中某体检中心每人价值200元的体检套餐,43名客户中的21名客户未在你公司购买健康保险产品。43名客户中的28名客户经公司同意,指定其他人员进行了体检。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营运部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项目费用-客户服务-204”预算科目报销了以上2021年VIP客户体检费合计10750元,其中8600元用于支付晋中某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医疗服务体检费,2150元用于代扣代缴客户偶然所得税。富德生命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郭勇斌审核签批该笔支出,对该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6、离职人员仍然在职场销售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抚金罚决字〔2023〕4号 02处罚对象 依 据 《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 第 六 十 九条,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截至2023年3月14日,根据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离司员工范某某,在离职后的2012年8月21日至2016年2月12日期间,仍在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内,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与熊某某、王某等共9人签署保险合同,共收取保险费用277.5万元,涉嫌合同诈骗。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存在职场管理有漏洞,内控管理不到位问题。 7、兼业代理未披露互联网保险信息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代 理 人 监 管 规 定 》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第(八)项 苏金罚决字〔2023〕1、2号 02处罚对象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公 司 警 告 , 处 16 万 元 罚款。李伟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03处罚事由 报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披露互联网保险信息 8、未按规定对部分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后续教育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 《 保 险 代 理 人 监 管 规定》第九十四条 苏金罚决字〔2023〕7、8号 02处罚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郑佩锋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对部分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后续教育 9、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宣传信息 处罚结果 01处罚文号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 《 保 险 代 理 人 监 管 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吉金监罚决字〔2023〕3、4号 02处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