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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2015年日常报告:首个分类监管细则落地,互联网保险迎来春天

信息技术2015-07-26张帅国金证券李***
互联网金融行业2015年日常报告:首个分类监管细则落地,互联网保险迎来春天

- 1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龚霄翔 张帅 靳晓雪 联系人 (8621)61033900 gongxiaox@gjzq.com.cn 分析师 SAC执业编号:S1130511030009 (8621)60230213 zhangshuai@gjzq.com.cn 联系人 jinxiaoxue@gjzq.com.cn 首个分类监管细则落地,互联网保险迎来春天 事件 7月25日,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成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之后第一个落地的分类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及其经营主体进行了定义;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时,暂行办法还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宣传和消费者保护提出了规范。  评论 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的落地速度和力度超预期:《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7月18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以来第一个落地的分类监管细则。保监会曾于2014年10月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之相比,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的支持力度超预期,如新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权限,部分互联网保险险种经营区域放开,允许保险机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等。  明确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和经营规则,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依据:  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利好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公司。  对于经营方式,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经营规则方面,暂行办法明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 保险行业全面互联网化,互联网保险公司最为受益:我们认为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经营方式、经营规则、责任划分等提供了依据,将会促进传统保险行业全面互联网化。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给出了明确界定,保险机构将承担“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保险中介结构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总体来说,拥有互联网保险牌照的保险机构将最为受益,目前取得互联网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包括众安在线(阿里、腾讯、平安、携程等)、易安保险(银之杰)、泰康在线财险和安心财险四家。  投资建议  我们维持行业“增持”评级,投资组合为:银之杰(拥有第二张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牌照)/腾邦国际(完成收购保险经纪公司,同时拥有较全的互联网保险布局)/焦点科技(拥有业内领先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邦讯技术(互联网保险平台宝720即将推出,同时外延收购有望进一步拓展)。 证券研究报告 2015年07月26日 互联网金融行业2015年日常报告 评级:增持 维持评级 行业点评 用使司公限有理管金基华银供仅告报此此报告仅供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行业点评 - 2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比较 图表1: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比较 来源:国金证券研究所 条款《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差异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一定程度上放宽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范围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支持在线查询、投保、支付等保险业务全流程的实时处理能力;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向保险机构提供信息的能力要求第七条无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对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提出明确限制第十三条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无承认保险机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的合法性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 上述信息。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向保险机构提供信息的义务第二十条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无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的监控第二十五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无第三方网络平台向保险机构提供承保信息资料成为门槛要求之一 行业点评 - 3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长期竞争力评级的说明: 长期竞争力评级着重于企业基本面,评判未来两年后公司综合竞争力与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均值比较结果。 公司投资评级的说明: 买入:预期未来6-12个月内上涨幅度在20%以上; 增持:预期未来6-12个月内上涨幅度在5%-20%; 中性:预期未来6-12个月内变动幅度在 -5%-5%; 减持:预期未来6-12个月内下跌幅度在5%以下。 行业投资评级的说明: 增持:预期未来3-6个月内该行业上涨幅度超过大盘在5%以上; 持有:预期未来3-6个月内该行业变动幅度相对大盘在 -5%-5%; 减持:预期未来3-6个月内该行业下跌幅度超过大盘在 5%以上。 行业点评 - 4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上海 北京 深圳 电话:021-60753903 传真:021-61038200 邮箱:researchsh@gjzq.com.cn 邮编:20120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 紫竹国际大厦7楼 电话:010-66216979 传真:010-66216793 邮箱:researchbj@gjzq.com.cn 邮编:100053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长椿街3号4 层 电话:0755-83831378 传真:0755-83830558 邮箱:researchsz@gjzq.com.cn 邮编:518000 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 时代金融中心7BD 特别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已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本报告版权归“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所有,未经事先书面授权,本报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形式的拷贝,或再次分发给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侵犯本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经过书面授权的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 本报告的产生基于国金证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但国金证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对由于该等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国金证券不作出任何担保。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在不作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能会随时调整。 客户应当考虑到国金证券存在可能影响本报告客观性的利益冲突,而不应视本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本报告亦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邀请。 证券研究报告是用于服务机构投资者和投资顾问的专业产品,使用时必须经专业人士进行解读。国金证券建议客户应考虑本报告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以及(若有必要)咨询独立投资顾问。报告本身、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也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国金证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国金证券的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涉及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并可能为这些公司正在提供或争取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本报告反映编写分析员的不同设想、见解及分析方法,故本报告所载观点可能与其他类似研究报告的观点及市场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收件人亦不会因为收到本报告而成为国金证券的客户。 本报告仅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客户使用;非国金证券客户擅自使用国金证券研究报告进行投资,遭受任何损失,国金证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