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生态体系概述
标准必要专利生态体系涵盖布局形成、许可谈判和争议解决三个阶段,涉及企业、科研院所、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组织、专利池、许可谈判小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等主体。生态体系正持续丰富,参与主体复杂化、覆盖范围广域化、争议解决全球化趋势愈发凸显。
布局形成阶段
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标准与专利融合布局策略,进行专利申请,并在参与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进行专利信息披露声明,承诺FRAND许可。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家(地区)专利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性检查,发布国际专利申请文件等。标准化机构负责发布标准化文件,推动标准应用,开展技术和信息交流,制定发布知识产权政策等。
许可谈判阶段
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标准实施方,就许可条件进行谈判,若谈判成功,双方达成FRAND许可协议;若谈判失败,可能产生争议。专利池作为重要主体,提供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许可谈判小组由相关企业联合成立,有助于提升许可效率。
争议解决阶段
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可通过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侵权或反垄断等纠纷。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制定裁判规则。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反垄断监管执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提供调解、仲裁等争议解决服务。
主要国际组织治理实践
- 世界贸易组织(WTO):持续推进欧盟诉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DS611案)和全球许可费率司法裁判案(DS632案)相关工作进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进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工具建设,发布价值评估专题报告,运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 三大国际标准组织(ISO、IEC、ITU):专利信息披露声明数量持续增长,覆盖技术领域不断扩展,主要披露国家为中国、韩国、美国、芬兰等。
主要国家(地区)发展态势
- 美国:发布标准战略,成立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司法部等部门释放有关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态度,法院公开有关FRAND许可声明义务与专利池全球许可费率的裁判立场。
- 欧盟:撤回标准必要专利专门立法提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探索推进在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解决方面的多元机制建设,欧洲专利局进一步加强与欧洲电信标准学会的战略合作,发布首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条件确定方法报告。
- 德国:公开支持在欧盟层面继续推进标准必要专利专门立法工作,法院作出全球首个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临时许可禁令”,更新发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FRAND审查指南。
- 英国:知识产权局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建立运行标准必要专利资源中心,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对专利池FRAND许可费率纠纷具有管辖权,高等法院颁发首个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主动申请的临时许可。
-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发布最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东京地方法院首次公布标准必要专利调解相关文件,特许厅持续推进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判定机制运行。
- 韩国:政府发布最新国家标准化战略,持续推进AI、6G等关键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布局。
- 印度:通信部通过政策制定推进信息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争议解决过程中推进临时保证金制度的应用。
- 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法院频繁就信息通信、音视频等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颁发禁令,法院明确专利权人向标准实施方提供专利池许可方案构成对FRAND许可义务的履行。
- 摩洛哥:法院作出非洲首个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判决。
重点产业实践情况
- 实践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愈发丰富,涵盖蜂窝网络、音视频编解码、AI、半导体等新兴技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产业领域不断增加,从手机等智能终端向智能网联汽车、销售点终端等物联网终端,以及流媒体服务等领域扩展。
- 实践主体:专利池持续向新领域拓展许可项目,并通过收购等扩大自身规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加入。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逐渐增强。
- 实践活动:双边许可与专利池许可等数量不断增加,覆盖的产业领域持续延伸,许可交易引发的纠纷争议情况也日趋复杂。
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成效
- 政策制度:持续优化完善政策储备,健全优化标准必要专利全链条制度规则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治理规则制定。
- 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并细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由,在专利权滥用、侵权行为判断、管辖权认定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裁判规则,积极开展司法调解。
展望
未来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将更加强调“协同”的力量,通过政策制度协同、工作机制协同和科研创新协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标准必要专利生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