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想与摩托罗拉VS爱立信案强调专利救济应聚焦于涉案专利的侵权问题,而非作为跨辖区商业对抗的工具。英国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理由是原告主张的巴西、哥伦比亚市场受损与被告在英国的SEP专利侵权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此案具有示范价值:跨国SEP平行诉讼是商业博弈的一环,但法院裁判强调两者的区分标准,中国企业需聚焦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和证据,重视FRAND承诺的举证责任,制定多辖区诉讼的协同策略。
二、特斯拉VS IDPH案明确专利池/平台的“非FRAND义务主体”属性。英国法院判决,SEP所有权人的FRAND义务基于与ETSI的合同,仅约束自身,不延伸至集体许可平台,其费率无需符合FRAND原则。此案具有典型示范价值:专利池/平台模式下SEP许可纠纷核心集中在于FRAND原则的适用范围及法院管辖权划分,中国企业需充分认识到双边谈判与集体许可各自的利弊,结合专利布局主张管辖权,关注FRAND义务的合同基础。
三、联想VS IDC案英国法院提供了对侵犯SEP的产品过往与未来的销量以及利息的计费模式。英国上诉法院裁定,联想需向IDC支付的许可费总额(不含利息)为1.783亿美元。此案具有示范价值:英国法院明确重申其对全球FRAND许可条件确定的管辖权,针对过往和未来的销量提出了明确的计费模式,中国企业应尽早对目标SEP组合进行FRAND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谈判,避免将短期问题拖成长期负债。
四、Apple VS Qualcomm案明确仅有未来行使权利的风险不足以构成诉讼基础,限制当事人滥用诉讼。美国苹果公司在美国高通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最终双方达成技术许可协议。此案具有示范价值:强化了“确认之诉需具备现实法律利益”的原则,中国企业若作为SEP实施者,在对外许可谈判中应注重留存许可合同的客观证据,面临权利行使威胁时,需举证证明存在现实的法律利益。
五、OPPO VS诺基亚案中国法院首次对手机行业5G累积费率做出全球费率判决。重庆一中院判决诺基亚SEP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并首次确定了手机行业5G标准累积费率为4.341%~5.273%。此案具有示范价值:为全球纷繁无序的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诉讼提供了有效参考,中国手机产业对专利许可费的合理预期与判断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六、华为VS IDC案中国第一单对SEP许可费作出判决。广东高院判决IDC向华为赔偿2000万元人民币,并裁定其对华为的许可费率不得超过0.019%。此案具有示范价值:明确了中国法院有权在市场谈判失灵时基于FRAND原则介入并裁定SEP的合理费率,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
七、华为VS美国康文森案中国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康文森在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判决,并设定违反裁定的每日罚款100万元。此案具有示范价值:为中国企业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全球化专利战中可灵活运用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工具,以制衡对手的诉讼策略。
八、OPPO VS Sisvel案明确中国法院针对SEP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对中国市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案件具备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西斯威尔的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决定。此案具有示范价值:确立了涉SEP垄断纠纷中,中国法院可依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司法规则,中国企业需深化对SEP许可市场的理解,善用中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维护权益。
九、Nokia VS Daimler案德国法院明确供应商具备获得无限制FRAND许可证的权利,避免SEP持有人滥用支配地位。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认为,SEP持有人有义务将其SEP许可给任何愿意以FRAND条款获得许可的第三方,包括供应商。此案具有示范价值:SEP持有人必须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下提供许可,但具体实施这些条款的方式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十、IP Bridge VS比亚迪案巴西法院就汽车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作出首例非德国临时措施。巴西里约热内卢第一商业法庭发布临时性初步禁令,要求比亚迪在案件进一步审理期间,不可实施涉案专利。此案具有示范价值:反映出部分新兴市场司法机关在标准必要专利争议中,更倾向于通过临时措施介入,以在程序层面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地位。
十一、TCL VS爱立信案美国法院判决SEP授权费率可由陪审团审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撤销地方法院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此案具有示范价值:中国企业需高度重视标准必要专利布局与积累,深入理解并善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提升专利授权谈判的专业能力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