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指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并非对立,而是相互影响。竞争政策需考虑产业政策影响,反之亦然。两者需综合考量,通过校准各自措施寻求平衡。企业需遵守竞争法,并对产业政策激励做出反应,但应优先考虑反垄断法约束,因产业政策保障性较低且易变。
产业政策通过激励措施影响企业行为,但其目标与竞争政策不同,禁止与激励措施效果未必一致。同一家公司可能受不同政策影响。国际商会建议,执行产业政策的机构需独立控制,监督补贴并评估其对竞争的损害。企业需适应政策变化,但反垄断法仍是根本约束。
国际商会建议竞争主管机关保持独立性,通过司法监督、财政独立及隔绝政治影响实现。反垄断机构需透明并接受游说,促进高效透明市场。竞争主管机构可就新产业政策项目发布非约束性意见,保持竞争中性。政府或议会可调整竞争政策具体条款,但不得损害其核心目的。
报告强调竞争与产业政策需和谐共存,推动“绿色”和“数字”产业战略制定,确保机会公开透明,并定期评估政策干预措施。全球需加强竞争政策,确保执法去政治化。协调“国家冠军”叙事与健全并购监管,推行促进竞争的结构性改革,推动放松管制以抵消紧急支持影响。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目标差异可能导致政策冲突,企业需适应复杂环境。独立监管机构不足可能影响政策平衡。国际失衡管控不足可能引发贸易摩擦。补贴制度透明度与问责制缺失,可能破坏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贸易体系。重大补贴计划缺乏事前事后竞争影响评估,将加剧市场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