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中国青年研究院]:新就业青年群体的劳动关系与权益保障研究 - 发现报告

新就业青年群体的劳动关系与权益保障研究

公用事业 2026-08-15 汪永涛 中国青年研究院 欧阳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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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权益保障研究 □ 选题策划、主持编辑 / 汪永涛 —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 外卖平台骑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与分层责任配置—以众包模式为中心 ■ 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及其对策 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与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 项军谢辰旻 摘要: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至2022年的683份终审判决书,以“平台-MCN-主播”的三元结构为分析框架,运用文本分析与回归分析,考察MCN如何通过劳动控制机制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主播,以及这些机制如何通过合同形式加以固化,并在司法场域中呈现为何种权益保障格局。结果发现,MCN通过“低底薪+高提成”、排他性条款与高额违约金三重机制,将平台流量波动与政策变化等系统性风险转移至主播。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三元结构下适用困难,法院转而依托裁判技术实施策略性保护。本文揭示了数字劳动中“中间商”作为风险转嫁中介的结构性作用,为理解司法场域中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的张力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关键词: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经济权益保障;平台劳动者 势的主播个体。 既有研究对平台劳动控制与劳动者自主性的探讨已较为深入,却对三元结构下的风险转嫁与司法救济问题关注不足。MCN通过何种劳动控制机制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主播,这些控制机制又如何通过合同形式加以固化,并在司法场域中呈现为何种权益保障格局,这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当纠纷进入法院时,法官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失效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裁量实现对弱势主播的保护,这种保护又呈现出何种结构性的地域差异与时期效应,同样需要深入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当“内卷”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情绪时,越来越多的青年将网络直播视为逃离传统职场、实现灵活就业的出口。据统计,截至2025年,全行业主播账号总量达1.93亿个,其中25岁以下青年群体占据主体[1]。当“开播”已演化为青年劳动力的常规工作形态时,传统劳动关系随之被重构。 当前学界对平台劳动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2],但多聚焦于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群体,且囿于平台与劳动者的二元分析框架[3]。网络主播的情况更为复杂,他们往往通过MCN公司(多频道网络公司,以下简称MCN)与直播平台建立间接联系,形成“平台-MCN-主播”的三元结构。在这一结构中,MCN既是平台算法控制的传导中介,又通过自身合同对主播施加额外的纪律规训[4]。这种三元架构不仅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更使得市场风险可以通过MCN这一“中间商”被系统性转嫁给最弱 基于此,本文以网络主播群体为研究对象,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至2022年的683份终审判决书,采用文本分析与统计模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回答。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将平台劳动研究从平台直控推进至MCN中介控制,揭示MCN如何借助合同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主播,拓展劳动过程理论在数字零工经济中的适用情境,并揭示司法场域中策略性保护的运作逻辑,为构建适配数字经济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提供 部分劳动者能够通过利用规则、合作抗争等方式争取劳动自主性[17],但他们仍然面临隐性控制严格、劳动保障缺失等诸多问题[18][19],特别是因劳动关系模糊导致的权益保障困难[20]。二是对存在“中间商”的三元劳动关系研究不足。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通常与平台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形成“平台-劳动者”的二元关系[21];主播群体则通常涉及MCN公司、公会等中间商,形成“平台-中间商-劳动者”的三元关系[22],呈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个体化特征[23]。这种新型用工模式正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稳定的雇佣关系,中间商的嵌入既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也使得风险分配的逻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微观证据。 二、平台劳动控制与权益保障:从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 1.平台劳动控制与劳动者自主性 劳动过程理论从马克思揭示资本通过专制化管理榨取剩余价值,到布雷弗曼以“去技能化”分析科学管理通过劳动分割消解工人技艺[5],再到布洛维提出制造同意理论[6],强调资本对劳动过程的控制不仅体现在外在强制,更通过塑造工人的“同意”心态实现内在规训,使工人在无意识中完成从被迫到自愿的转向。然而,进入数字平台经济时代,平台不仅通过算法监控、激励与合同设计,延续了制造同意的逻辑,更在主播等用工形态中,通过合同机制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形成新型劳动范式。 2.三元结构下的劳动控制与权益保障 三元结构的出现对传统劳动控制理论提出了新挑战。平台控制依托MCN完成生产组织与劳动协调[24],通过代理与授权机制将其纳入组织系统,使其成为平台治理架构的延伸[25],并通过算法完成更为精细化的劳动管控[26]。中间商不再是信息传递者,而是平台控制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单位。 网络平台虽打破了时空限制,提供了灵活的工作场域,但劳动者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反而陷入了新的数字化困境。现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两条路径展开分析。 MCN在此结构中扮演了半正式管理者的角色,其运作遵循双重逻辑。第一是风险转移逻辑,包括两种路径:其一,平台通过将劳动者归类为自雇者、将自身注册为技术公司等,有效规避法定雇主责任并将组织责任碎片化[27];其二,MCN作为中间商承接并进行风险转移,将平台的市场风险与自身经营风险,通过薪酬设计、排他性约束等合同条款,转化为劳动者个人须承担的绩效责任。平台技术为此提供了条件,从业者不仅在算法监控下陷入被动的算法困境[28],还在奖励机制下默许数据监控、丧失对劳动成果的控制而形成超额劳动[29][30]。MCN顺势将平台的技术支配嵌入合同履行,使劳动者将市场波动归因于个人努力不足,从而完成风险的外部化与二次分配。 其一,劳动过程中资本控制的形式与手段。平台通过算法实现去技能化,并借助数据收集与分析实施精准管控。以外卖骑手为例,平台会记录其评分、在线时长、行程次数等数据[7],并据此反作用于骑手,实现对劳动过程的精准掌控[8]。这种控制使劳动者陷入多重脱嵌困境[9],但为了获取更高收入,劳动者不得不让渡自身控制权,服从技术安排[10],甚至延长工时、增加强度以应对运营成本转嫁[11]。劳动者不仅牺牲了工作自由,还面临严格的算法控制[12]。 其二,劳动者自主性的建构方式及其影响机制。平台借助奖励机制促使工人“自愿”进行高强度劳动。具体而言,平台通过工作自主性、计薪与激励、星级评分等机制塑造规则认同,促使从业者自愿投入竞争并形成超额劳动[13],这种控制不仅延伸至情感与身份建构,还通过抢单等工作机制重塑劳动时间感,使从业者在劳动时段内保持积极工作状态[14]。然而,这种自主掌控命运的意识往往使劳动者心甘情愿接受算法控制[15],平台公司则借此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规避福利、失业保险等成本[16],加剧了权力不平等,使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第二则是制造同意逻辑。既有研究多强调平台与算法对劳动者的直接规训[31],但在三元结构中,MCN依托“合作创业”“共同成长”等话语,将严苛的合同约束与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包装为“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共赢”。劳动者往往接受这类叙事,并默认算法控制,实现劳动过程的同意制造[32]。在此基础上,MCN进一步借助民事合同,使劳动者固化自愿合作而非被雇佣的主观体验。风险转嫁由此获得规范掩护,劳动控制也从生产场域转移至合同约束。双重逻辑经合同固化相互支撑并获得合法性,致使主播面临劳动控制、利益分配及身份认同等多重困境,使 既有研究多关注平台如何借助算法和规则影响劳动过程及劳动者自主性,却对以下两点关注不足。一是对劳动控制背后权益被侵害的风险关注不够。尽管 其劳动关系认定与权益保障越发困难。 透视风险转嫁逻辑在司法规范层面的内在张力与制度困境。 综上,既有研究仍存在两方面缺口:其一,劳动控制研究多聚焦于算法的技术规训,对MCN等中间商在三元结构中的控制机制,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进行风险转嫁与劳动控制的作用机制关注不足。其二,平台用工权益保障研究多停留在劳动关系认定争议之上,对合同固化风险转嫁后的司法裁判逻辑及主播权益救济困境缺乏系统考察。基于此,本文构建了三元结构下的“劳动过程-权益保障”分析框架。在劳动过程维度,聚焦MCN如何通过合同工具将风险转译为个体经营风险;在权益保障维度,聚焦当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法官如何在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中通过裁判技术对主播进行裁量与保护。 四、三元结构下的劳动控制与合同约束 直播行业的主播群体呈现出年轻化的特征。20岁至30岁的主播占比高达69.8%,女性主播占八成,且超半数集中于一线城市。然而,个人主播获取流量难度大,流量分发与开播频率、互动率、粉丝转化率及内容质量等绩效指标深度绑定。以D平台为例,主播需完成指定直播时长方可获得流量券等权益;若一周内开播不少于两场、单场时长不低于三小时且支付金额周环比大于零[周环比是用于衡量连续两周数据变化的统计指标,计算公式为:(本周数-上周数)/上周数×100%],则可得曝光系数加成。此类精细化、持续性的运营要求,使个体主播仅凭自身资源难以稳定获取平台流量,寻求MCN的系统性支持便成为行业常态。 三、研究对象、数据与方法 本文聚焦网络主播这一平台劳动者群体。主播通过MCN等中间商签约合作,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而与平台建立直接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如平台的软件开发师、数据分析师等传统就业者不纳入分析。据此,本文研究对象限定为与MCN发生权益纠纷的网络主播。 MCN作为连接平台与主播的结构性桥梁,通常为主播提供专业化包装、流量推广、商务接洽及平台规则适配等全方位支持,助力其提升曝光度,并从中实现流量效益与商业价值的最大化。不同类型的公司在经营模式、推广逻辑上存在差异。与主播签约的主体以文化传媒类企业为主,占比逾七成,且其中九成以上为小微企业;其余签约方包括网络科技公司及其他因直播带货需求而涉足该领域的市场主体。基于上述签约主体的规模特征,MCN在提供资源支持的同时,普遍借助合同设计将风险转嫁给主播个体。这一风险转嫁策略,集中体现为以下三重机制。 本研究的资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遵循我国劳动人事争议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研究以“网络主播”为关键词提取2016年至2022年的终审裁判文书,获得样本741份,该时段涵盖行业快速扩张与劳动纠纷集中涌现的阶段。鉴于主播与公司之间构成一种综合性的民事合同关系,其既包含劳动关系,又兼具服务合同和表演合同等性质。因此,本研究基于案由分类,立足于劳动过程经济权益保障的研究取向,剔除侵权纠纷及合同无效案件,将合同纠纷的484个样本、劳动争议(含劳动关系确认)的71个样本以及服务/委托类纠纷的128个样本纳入分析,最终获得有效样本683份。 1.绩效薪酬结构:“低底薪+高提成”与收益控制 MCN通过“低底薪+高提成”的薪酬结构,将雇佣关系转为合作关系,将风险转化为绩效,并将平台流量波动与政策调整等系统性风险转嫁给主播个人,从而实现对收益分配的控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合同形式与期限的不对等设计。在发掘和培养主播的过程中,MCN根据主播的才艺和特长签订多样化的合同,主要包括合作协议、经纪人协议与劳动劳务合同三类。其中合作协议占比最高,达到50.81%;经纪人协议次之,占比33.92%;劳动劳务合同的比例最低,仅为1.47%;另有13.80%的主播未与MCN签订合同。合同时长从1个月到10年不等(合同时长主要包括口头以及书面约定的时间,若无约 本研究结合分析框架,综合运用文本分析与计量方法展开实证研究。在劳动过程层面,本文借助对合同文本(薪酬结构、排他性约束、违约金设置等)的系统化编码,追踪MCN公司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个体的路径,以厘清MCN风险转嫁的经验生成逻辑。在权益保障层面,则以终审判决为分析载体,建立回归模型评估合同类型、劳动关系判定、公司类型及法律时期对经济赔偿的作用,探讨司法机关如何通过违约金酌减等民事手段对劳动者实施策略性保护,并据此 定时间则用实际工作时长进行记录),众数和中位数均为三年。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具有双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