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作者/涂伟,王雪玉 版权所有©国际劳工组织2024 本开放获取作品适用于知识共享署名- 4.0国际(CC BY 4.0)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deed.zh)。如许可协议所述,用户可以重复使用、分享、改编原作以及基于原作进行创作,使用时必须清晰标注国际劳工组织为原作所有者。用户的作品中不能使用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志。 署名–作品必须按如下方式引用:伟,涂.,雪玉,王.中国的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日内瓦:国际劳工局,2024 翻译:如翻译该作品,则须注明以下免责声明和署名:该译作并非由国际劳工组织翻译,不应被视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官方翻译。国际劳工组织不对译文的内容及准确性负责。 改编:如改编该作品,则须注明以下免责声明和署名:该作品是对国际劳工组织所著原作的改编。作品中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完全由改编作者负责,不代表国际劳工组织对其观点和意见表示认可。 CC4.0许可协议不适用于本出版物中非国际劳工组织版权的材料。如果材料归属于第三方,材料的使用者应自行负责与权利人进行版权清算。 因本许可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如不能友好解决,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提交仲裁。不论仲裁结果如何,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作为此类争议的最终裁决。 有关版权和许可的任何疑问,应联系国际劳工组织出版部门(版权和许可),地址:InternationalLabour Office, CH-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或发邮件至:rights@ilo.org. ISBN 9789220402795 (print), ISBN 9789220402801 (web PDF), ISBN 9789220402924 (epub), ISBN9789220402931 (mobi), ISBN 9789220402948 (html). ISSN 2709-6335 (print), ISSN 2709-6343(digital) https://doi.org/10.54394/QIQE7255 国际劳工组织出版物使用的名称符合联合国惯例,其内容不代表国际劳工组织对任何国家、地区或领土的法律地位或权限,以及边界划定表达任何意见。 署名文章、研究报告和其他文稿,文责由作者自负,出版发行并不代表国际劳工组织认可其观点。 提及的企业、商业产品和流程的名称不意味其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可,而未提及的企业、商业产品和流程也并非意味着不被认可。 国际劳工组织出版物和数字产品的相关信息请见:www.ilo.org/publns 国际劳工组织工作报告系列汇总了国际劳工组织正在进行的研究的结果,并力图促进关于劳动世界一系列问题的讨论。欢迎各界对本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发送至:beijing@ilo.org. 出版授权:Chang-Hee, Lee, Director of Beijing Office 国际劳工组织工作报告系列载于:https://www.ilo.org/global/publications/working-papers 建议引用格式:伟,涂.,雪玉,王. 2024.中国的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国际劳工组织工作报告103(日内瓦,国际劳工局)。https://doi.org/10.54394/QIQE7255 摘要 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新兴出现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并显著增长。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的新就业形态在规模、类型和功能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本报告重点研究了中国新就业形态四种主要的新兴模式,包括线下网约工、线上微任务众包、产消者、个人平台外包。详细分析了这四种模式的多样性、发展规模、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情况。此外,本研究归纳总结了现有的劳动法律和相关政策在数字时代的中国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以及政府与社会伙伴在应对这些挑战时所采取的创新措施。 关于作者 涂伟,博士,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劳动力市场研究协调员。目前研究领域主要包括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趋势、劳工数字平台、劳动世界的未来等领域。在2022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之前,他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担任副研究员。涂伟的研究兴趣主要包括劳动法、新就业形态,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等。 王雪玉,在读博士,多伦多大学劳资关系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她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数字劳工平台,中国劳动关系的定量分析等。 目录 摘要01关于作者01缩略语07执行摘要08 引言09 X1中国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和分类10 1.1.中国新就业形态的兴起101.2.中国新就业形态的类型121.2.1如何界定中国的新就业形态121.2.2中国新就业形态的多样性13线下网约工13线上微任务众包14产消者14个人平台外包14 X2中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现状16 2.1.中国新就业形态的总体发展特征16 2.1.1平台经济的市场规模快速增长162.1.2雇佣人数总体呈增长态势,且以外部雇佣为主172.1.3线下服务平台的低技能劳动者占多数182.1.4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催生出新兴的新就业形态19 2.2分类型情况19 2.2.1线下网约工作(App-based gig work)19规模19劳动者画像20 2.2.4个人平台外包/新灵活用工25 规模25 劳动者画像25 X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及挑战27 3.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27 3.1.1平均收入相对较高,但内部分化大、议价能力弱273.1.2工作过程中用低权益保障换取高收入283.1.3各类社会保险覆盖率低,参保途径有限283.1.4工会参与率低,多以非制度化手段维权29 3.2.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原因29 3.2.1劳动关系认定困难293.2.2社保制度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模式难匹配303.2.3传统监管手段不适应平台商业模式31 X4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制32 4.1.法律政策层面32 4.1.1早期政府对平台企业主要通过行业监管方式进行规范324.1.2近期各项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陆续出台334.1.3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已经开始33 4.2.集体层面34 4.2.1修改了工会法并出台了指导意见344.2.2实施成效34 4.3.企业层面35 4.3.1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354.3.2调整算法和规制354.3.3提供各种员工关爱服务36 X5未来对策建议37 5.1.劳动关系认定方面375.2.基本权益保障方面375.3.雇员代表和声音方面375.4.政府公共服务方面37 附录39 附表1:中国各类就业形态的分析框架39附表2:各分类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水平40附表3:各分类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40参考文献42致谢45 图片列表 图1数字劳动平台模式于各行业渗透率的历史趋势(2015-2021年)17图2中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数量(2015-2020年)17图3各国新就业形态的行业构成情况18图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与传统行业的比较27图5宁夏一家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法律援助)站内,外卖小哥在休息饮水35 表格列表 表1不同机构对“新就业形态”的界定13表2数字劳工平台模式在各行业渗透的增长情况16表3线下网约工作代表性平台19表4人工智能(AI)训练平台发布任务情况21表5典型微任务平台劳动者规模22表6典型产消者平台劳动者规模23表7典型个人外包平台劳动者规模25表8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不同类型社保项目的优势与劣势30表9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32 专栏列表 专栏1:中国就业形态的历史演进11专栏2:趣活科技公司案例26专栏3: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节选)33专栏4:平台企业听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改进算法的情况36 缩略语 执行摘要 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新兴出现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并显著增长。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的新就业形态在规模、类型和功能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本报告重点研究了中国新就业形态四种主要的新兴模式,包括线下网约工、线上微任务众包、产消者、个人平台外包。详细分析了这四种模式的多样性、发展规模、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情况。此外,本研究归纳总结了在数字化时代的中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和相关政策面临的主要挑战,以及政府与社会伙伴在应对这些挑战时所采取的创新措施。 引言 与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类似,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及迅速发展是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趋势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的用工方式主要以无固定期限或者固定期限的全日制标准就业为主,此外存在一定数量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非标准就业形式。到90年代,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国企的雇佣人数持续缩小,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人口转移到了城市,中国的非正规就业也随之持续增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企业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内在需求不断增加,1有学者估计中国有三分之一的劳动者处于非标准就业。2此时恰逢数字技术在企业得到了广泛使用,雇员对工作生活平衡的需要也不断提高。以上各种因素推动了以数字劳工平台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在中国的大量出现及迅速发展。与标准就业、传统非标准就业相比,中国的新就业形态在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工作组织方式(包括工作的进入退出、工时、工作地点)等维度都有所不同。 虽然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是全球化趋势,但这一就业形态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规模、类型、发挥的作用却存在着显著差异。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新就业形态的规模更大、类型多与互联网平台相关。尤其是这一就业形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更加中性,给中国创造新的岗位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包括满足了雇主、雇员的灵活性需求,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新增就业的重要途径。新就业形态还进一步为中国的城市移民、青年人、女性、低技能者、长期失业者提供了一份收入回报相对较高的就业机会,有助于实现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但也必须承认,这类工作方式偏离了传统标准就业方式,因此对中国现行的劳动保护制度,包括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护、集体权益保护等都提出了较大挑战。 本研究以中国为背景,目标是对中国目前已经出现的新就业形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进行全景式描述和分析,重点内容包括中国新就业形态兴起的背景、主要类型、发展情况和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对中国劳动法律政策的挑战及政府的应对措施。最后,本文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在方法上,这篇论文使用了丰富的二手数据和资料,包括政府和典型数字平台的官方数据、报道以及研究文献,从而构建出中国新就业心态发展的样态。 X1中国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和分类 新就业形态的兴起是全球劳动力市场的普遍趋势(Eurofound,2020;ILO, 2021;De Stefano,2016;OECD, 2016; Harris &Krueger, 2015)。虽然学者并未能将“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精确化,3但总体而言该概念在中国语境下本身暗含了两层含义。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新就业形态是2015年左右,数字技术在中国全面普及后出现的、主要与互联网有关的各种类型的就业形态。其次,从概念的内涵来看,新就业形态是一个内涵充满多样性的概念,共同点在于区别于中国目前主流的就业形态,即劳动合同制用工。 1.1.中国新就业形态的兴起 中国背景下的新就业形态兴起于2015年左右,大体有以下几个历史背景。第一,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和数字时代的基本形成是中国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的基础。从2008年开始,智能手机在中国开始普及。2011年移动手机支付产品“支付宝”出现,并在随后不断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根本性变革。2013年,工信部发放了4G牌照,标志着中国社会正式进入4G时代,上网速度获得了空前提高,并全面启动了4G商用的进程。4这些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不仅在硬件方面不断完善,而且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