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科创板、创业板 前言 “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次出台的意见共9个部分,是继2004年、2014年先后出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国九条”之后,国务院再次出台的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是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也被市场称为新“国九条”。 作为资本市场长期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新“国九条”分阶段提出了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目标,即未来5年,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框架。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到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高质量资本市场。 新“国九条”的出台,体现了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还充分体现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 新“国九条”旨在加快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健全发行、交易、退市等关键制度,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和上市退市动态平衡;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促进上市公司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提升投资价值;完善和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中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开启了聚焦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注:本资料涵盖上海与深圳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的相关制度规则。内容乃基于截至2026年6月30日出台的制度规则进行摘录与整理。如需了解制度规则的完整内容,请参见相关制度规则原文。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分析和梳理全面注册制的制度与规则: 01制度与规则02板块定位与行业要求03发 行 条 件04上 市 审 核 及 注 册05信 息 披 露06发 行 与 承 销07持 续 责 任08股 票 交 易09分 拆 上 市10再 融 资11重大资产重组12联系方式030714215053556870737682 制度与规则 (一)中国证监会 板块定位与行业要求 板块定位 明确的板块定位 “大盘蓝筹”企业 主板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硬科技”创新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科创板 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将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达到一定年限、数量、比例等因素,作为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企业审核注册时的参考,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精准识别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 “三创四新”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创业板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注: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及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时间和持股要求等详细规定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8号—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 科创板 行业要求与量化标准 板块定位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其中,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上市时未盈利的,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调出科创成长层。 科创板 行业要求与量化标准 支持行业 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负面清单 限制类行业: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禁止类行业: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科创属性量化标准 4项常规指标(同时满足) •研发投入: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8,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发明专利: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近一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 采用第(五)套标准的申报企业,或按照红筹标准申报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营业收入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发明专利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或 5项例外指标(满足其一) •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创业板 行业要求与量化标准 板块定位 创 业 板 定 位 于 深 入 贯 彻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适 应 发 展 更 多 依 靠 创 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负面清单 限制类行业:原则上不支持下列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禁止类行业: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量化标准 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3项指标(满足其一) 02 03 01 近 三 年 研 发 投 入 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15%,近 一 年 研 发 投 入 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 近 三 年 营 业 收 入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近 三 年 累 计 研 发 投 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 近 三 年 营 业 收入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 于20%; 属 于制 造业优 化升 级、现 代 服 务 业 或 者 数 字经 济 等 现 代 产 业 体 系领 域,且 近 三 年 营 业收 入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于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红筹标准申报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持续经营时间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股份比例 •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比例为10%以上。 •红筹企业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发行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规范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三)独立性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合法经营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无重大负面舆情 不存在下列负面清单中的情形: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二)突击“清仓式”分红,即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情形;或者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超过20%的情形。 (三)可能引起重大负面舆情的其他事项。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上市,需要满足如下主要规则: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上市后设置此类安排。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上市条件多元包容,设置了“财务+市值”相结合的上市条件,并与各板块的定位相契合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A股上市。 (八)红筹企业上市特别条件 行业要求: 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