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研究”实验室孵化专项资助项目成果
示范法概述
《人工智能示范法4.0》(以下简称“示范法”)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研究”实验室孵化专项资助项目组在广泛调研、国际比较和产业交流基础上形成的学术性立法参考文献,旨在为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立法提供制度思路、规范模型和对话基础。示范法不代表任何国家机关的正式立场,具有开放性、迭代性和理想性。其所设计的主管机关设置、负面清单、人工智能特区等制度,是探索性理论设想,供立法者与学术界讨论参考。读者在理解示范法时,可将其视为推动法治共识形成的过程性成果,而非最终的政策建议。
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示范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其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及其监管,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治理原则
示范法坚持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其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确保人类能够监督和控制人工智能,始终以增进人类福祉为最终目标。同时,示范法强调安全原则、公开透明可解释原则、可问责原则、公平平等原则、绿色原则、促进发展创新原则、伦理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主管机关和协同共治
国家设立人工智能主管机关,负责全国的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企业履责、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用户自律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人工智能支持与促进
示范法强调国家制定和实施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建立人工智能政策适配性评估机制,推动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算法和模型创新,完善数据要素供给,促进可信数据发展。此外,示范法鼓励模型开发平台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建立基础模型训练利用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开源基础模型训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示范法还鼓励产业发展与应用创新,构建智能体生态,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国家机关先行先试,设立人工智能特区及授权立法,对自贸试验区豁免,提供财政和采购支持,制定税收抵免优惠,建立测评体系,鼓励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制定,培养专业人才,鼓励人工智能技术与产品出口,建立人工智能涉外法治协调机制。
人工智能管理制度
示范法建立人工智能负面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许可管理;对负面清单外的产品、服务,确有需要的,实施备案管理。同时,示范法规定负面清单许可的条件、申请、审批、再次申请、变更、注销、公开、投诉、举报、释疑机制,以及其他许可、备案制度。
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使用者义务
示范法规定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者、使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安全管理义务、关键系统加密敏捷性与长周期安全、安全漏洞管理义务、审计义务、补救和通知义务、公开透明性义务、可解释性义务、公平性义务、风险管理、风险阻断与应急熔断机制、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义务、科研伦理、国家机关提供、研发义务、授权代表、衍生模型特别规定等。
人工智能综合治理机制
示范法规定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的职责,包括报送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情况、开展伦理、安全教育与宣传、制定监管规则、指引,组织制定伦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建立监管服务平台、推进治理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源人工智能创新共同体建设、建立伦理及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伦理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接受、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活动和违背伦理行为等。此外,示范法还规定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安全审查制度、人工智能出口安全审查与豁免、前置程序期限、约谈、创新监管、人工智能产业链、监管试验、内部举报人保护机制、国家机关责任人、执法机制、技术治理、域外效力、采取反制等制度。
法律责任
示范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一般违法责任、负面清单许可的撤销、行政罚款的裁量方式、备案违规责任、人工智能侵权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计算、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安全港、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开源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减免、法律救济、公益诉讼、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衔接、不予处罚、国家机关不履职的责任等。
附则
示范法规定军事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科研豁免与科研安全港、定义、负面清单公开和更新制度、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