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师王维逸执业证书编号:S0680525120001邮箱:wangweiyi@gszq.com 研究助理王义德执业证书编号:S0680126030003邮箱:wangyide@gszq.com 打造极致专业与效率 目录 保险产品的分类 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 一、保险的定义和原则 一、保险的定义和原则 1.保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本质是不确定性风险的转移工具,保险产品是以合同的形式,通过风险共担机制,由大多数人来承 担少数不幸者遭遇风险后的经济损失,核心是用确定性的保费支出对冲不确定性的风险冲击。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一、保险的定义和原则 2.保险保障范围的演进 早期,保险主要聚焦于与人类生存发展直接相关的纯粹风险,包含人身层面的疾病、意外伤害、死亡等生存保障类风险,以及财产层面的火灾、自然灾害、意外损毁等财物损失类风险。随着社会发展和行业变革,投资风险逐渐被纳入保障范畴。行业通过创新推出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 等兼具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产品,将风险转移功能与财富管理需求相结合,适配多元化市场需求。 一、保险的定义和原则 3.保险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风险转移合同形式风险分担多数人少数人‒1.财产保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或债权(如本人所有、合法占有、受托保管的财物等)。‒2.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核心作用是杜绝无利益关系的投保行为,防范保险沦为赌博工具,同时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适用范围说明: ⚫当事人应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的定义和原则 3.保险的原则(续) 损失补偿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 风险转移合同形式风险分担多数人少数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报销型人身保险(如医疗险、意外险医疗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应正好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实际经济损失。⚫核心限制: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禁止不当得利)。⚫适用范围说明:给付型人身保险(如寿险、重疾险、定额给付型意外险)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此类险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真实意愿,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核心要求:投保、承保均需双方自愿,不得通过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方式变相强制投保。⚫适用范围说明:交强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法律强制保险,属于自愿订立原则的法定例外,投保人必须依法投保。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我国人身险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是我国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险种,是保险行业的绝对核心支柱。 ⚫人身险产品体系更复杂且创新活跃,不同产品的负债成本、久期、现金流特征差异巨大,涉及资产负债匹配、精算定价、长期风险管理等复杂问题,是保险行业研究的核心难点和价值所在。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法定分类) 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这是监管和行业的基础分类标准。 (一)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二)人身保险(续) ⚫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主要承保投保人的死亡风险。人寿保险可以按照保障责任、投保方式、缴费方式等三个维度进行分类。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二)人身保险(续)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主要承保投保人的生存风险。年金保险可以按照给付期限、年金给付是否有保证、支付开始的时间、按被保险人人数等四个方面分类。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二)人身保险(续) ⚫健康保险: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主要承保投保人的疾病风险。健康保险可以按照保障范围、保障期限、投保群体等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二)人身保险(续)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2.按保险产品的特征分类 创新型保险 传统保障型保险 创新型保险在传统保障功能的基础上,附加了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和资产增值的功能。主要分为分红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传统保障型保险以提供风险保障为主要目的,通常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主要用于在被保险人遭遇特定风险事件,如死亡、疾病、人身意外伤害、财产及相关利益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创新型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万能保险: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险:1.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2.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经合同约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者调整保险金额;3.设立单独保单账户,经合同约定,可以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4.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投资连结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3.按保障期限的长短分类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保险合同划分为短期险和长期险。不简单以合同期限的长短为标准,而是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在较长的期间内是否仍然有效。 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条款的稳定性:短期合同允许保险人调整合同条款或选择不续保。长期合同通常禁止单方面调整合同条款。 ⚫保障的连续性:短期性合同需在期满后重新评估风险和定价,续签合同。长期性合同的保障在延长期间内提供保障,无需续保。 ⚫合同的经济特征:短期合同通常仅提供风险保障功能,保障期间的风险较容易评估。长期合同可能兼具保障和储蓄功能,且需要综合考虑长期的风险和资金价值。 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1.保险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 保险产品形态越复杂(尤其是创新型产品和长期险),对销售触达的专业性、适配性和合规性要求越高。不同产品需要匹配不同的路径。保险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有:个人渠道、银保渠道、团险渠道、电销、网销渠道、经代渠道。 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2.保险销售渠道的监管态势 产品越复杂、渠道越多元,对销售行为的专业性、适配性和合规性要求就越高。 ⚫2025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为分级标准 不同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可销售的产品类别 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2026年3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建立产品-销售人员匹配体系 保险产品分类分级:–人身保险产品划分为P1、P2、P3、P4、P5五类; –财产保险产品划分为P1、P2二类 销售人员分级与保险产品分类分级对应:–授权销售人员销售P1类保险产品的,可不作能力等级要求; –能力等级四级:授权销售P1、P2类保险产品;–能力等级三级:授权销售P1、P2、P3类保险产品;–能力等级二级:授权销售P1、P2、P3、P4类保险产品;–能力等级一级:授权销售所有保险产品 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2.保险销售渠道的监管态势(续) ⚫报行合一:监管核心导向,利好费差改善 “报行合一”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产品条款、费率、手续费标准必须与实际经营中执行的完全一致,严禁账外支付、变相返佣、虚列费用等违规行为。 -2023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多家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手续费标准,必须与向监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标准完全一致;-2024年1月,监管部门再度向业内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险企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账外暗中支付额外费用;-2026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改革进入精细化、穿透式执行阶段。 “报行合一”政策能够显著改善费差情况,从“费差损”转向“费差益”:一是改善挤压行业长期存在的费用水分,规范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直接降低保险公司综合费用率, 提升承保端盈利能力,是当前险企利润修复的核心驱动力之一;二是净化市场竞争生态,终结“费用战”、“返佣战”等恶性竞争,推动行业从“拼费用”转向 “拼产品、拼服务、拼品牌”。三是强化合规经营底线,倒逼保险公司完善内部管控,减少销售误导,长期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保险资金运用 四、保险资金运用 1.保险资金特征 保险资金是保险公司履行保单赔付与给付责任的“保障资金”,也是金融市场中典型的“耐心资本”。从资金来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保单负债形成的资金:这是保险资金的核心来源,主要来自投保人缴纳的各类保费,涵盖人身险、财产险等保单对应的资金沉淀,这类资金具有明确的兑付期限和收益承诺,对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极高;⚫股东权益和附属资本形成的资金:包括股东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这类资金流动性相对较强,可在合规范围内用于多元化投资,为资金运用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保险资金主要有以下三点特征: 安全性 稳定性 长期性 ⚫保险资金八成以上来自人身险业务,保单期限通常长达15年以上,是金融市场中典型的“长期资本”。⚫因需刚性兑付保单约定的长期赔付和收益,保险资金对资金的长期安全性、收益稳定性要求极高,且存在一定的资产负债久期缺口,需通过长期资产配置实现期限匹配。 ⚫资金来源稳定,主要来自持续稳定的保费收入,形成可预期的现金流,不同于易出现集中赎回、流动性波动较大的资金类型;⚫资金运用追求稳定收益,避免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