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主体适用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犯罪”是指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刑事起诉涉及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是否针对某一作为或不作为对行为人进行追诉并施加惩罚。 美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与中国存在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美国存在联邦犯罪和州犯罪。联邦刑法被编入了《美国法典》第18编,同时美国每个州都有权决定将哪些行为认定为犯罪,因此,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各州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刑法差异较大。第二,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大多数情况下,经法官指示,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即定罪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处理;定罪后由法官决定刑罚,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刑罚由陪审团决定,尤其是在涉及死刑的情况下。第三,民刑程序独立。在中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一般先刑事再民事,而在美国,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是完全独立的程序,民事和刑事指控可以源于同一案件,并同时进行。 美国刑事风险概览 1.美国刑事程序的多重风险节点。美国刑事程序一般分为调查、公诉、初次听证、预审、审判、量刑等多个阶段。 第一,刑事程序的发起。执法机构的犯罪信息来源包括受害者或其他公民的报告、警员的发现、线人信息以及调查和情报工作。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警察、联邦调查局(FBI)、美国缉毒局(DEA)、酒精、烟草、火器和爆炸物管理局(ATF)、美国特勤局(USSS)、国土安全调查局(DHS/HSI)等。第二,提起公诉。逮捕后,执法机构会向检察官提交案件及被告人的信息,检察官将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对于潜在的重罪指控,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要求,检察官会将证据提交给大陪审团。大陪审团一般由16至23名成员组成。第三,初次听证。被告在被逮捕和指控的当天或第二天,将被带到治安法官(magistratejudge)面前进行案件的初步听证。届时,被告将进一步了解其权利和所面临的指控。第四,预审。一旦被告提出无罪抗辩,通常会进行预审。在预审程序中要查明三点,即:(1)是否有犯罪发生;(2)犯罪是否发生在法院的地域管辖区内;(3)是否有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使人相信是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预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将起诉依据不充分的案件交付审判。因此,检察官必须证明有足够的证据对被告提出指控。预审并非总是必需的,被告可以选择放弃预审。第五,审判。如果被告拒不认罪,则会确定审判日期。被控严重罪行的人保证会接受陪审团审判。但是,被告可以要求由法官而非陪审团担任事实认定者。第六,量刑。定罪后,即判处刑罚。是否适用死刑由陪审团决定,其他大多数情况下,由法官决定量刑,只有个别州允许陪审团参与量刑。 2.美国行政监管中的刑事化风险。以联邦监管为例,《美国联邦法规》对于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力有具体授权。例如,《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190.62条授权美国海关对于进出口(退税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欺诈性违法行为的最高行政处罚金额为实际或潜在税收损失总额的三倍。而该条亦将刑事责任指向了《美国联邦法典》。2025年5月9日,美国白宫发布了关于《反对联邦法规中过度刑事化》的行政命令,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认为,目前美国的监管严重过度。《美国联邦法规》包含超过48,000个章节,这些监管犯罪中有很多属于“严格责任”犯罪,这意味着公民无需具备犯罪意图即可被定罪。该行政命令强调美国目前的政策导向为(1)不鼓励对刑事监管违法行为进行刑事执法;(2)对明知或可推定明知法规禁止或要求的内容,却故意选择不遵守,从而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公共损害的人,提起刑事监管违法行为的诉讼最为合适。刑事监管违法行为的诉讼应重点关注被告人被指控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情况;(3)严格责任“通常不受欢迎”,或者,如果适当且符合正当程序和陪审团审判权,则可采取行政执法。根据该行政命令,各机构应在365日内公布其可刑事处罚的规制条款、刑罚范围、适用意图标准(mensrea),并建议未列入该清单的规制条款原则上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起点。 3.长臂管辖风险。美国“长臂管辖”在我国学界语境下通常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对住所或居所在其域外的人员或实体 实施的管辖。这种管辖以被告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为基础行使“对人管辖”,这使得部分即使未在美国开展实体经营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美国行政机关的监管与刑事处罚。举例而言,《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管辖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延伸至非美国个人和公司,例如那些利用美国资本市场或利用美国通信或银行网络进行不正当支付活动的个人和公司。 4.国家安全审查的泛化风险。“国家安全”这一概念已超越传统国防范畴,全面覆盖关键技术(如AI、芯片、生物技术)、敏感数据(特别是美国公民数据)、核心人才(涉及军民两用技术)及关键供应链(如医药、能源)。任何涉及这些领域的商业活动,无论其商业意图如何,都可能被置于国家安全审查的放大镜下。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而言,交易是否构成“威胁国家安全”是其核心审查标准,但法律对此并未明确定义。这赋予了CFIUS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战略环境、技术发展和地缘政治形势,动态解释“威胁”的范畴。 风险防范指引正文 本指引通过梳理分析出海企业在美国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常见、多发的刑事法律风险点,为出海企业提供针对性防范措施与应对策略,引导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降低企业出海法律风险。 一、人、财、物入境 (一)签证欺诈和虚假陈述 1.注意签证文件的准确办理。 风险点: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546条,企业或个人在涉及赴美入境、停留及在美工作的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风险点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证件与身份风险,包括使用、持有或协助使用伪造、篡改的签证、入境许可、工作或身份文件,或明知相关证件系通过虚假陈述、欺诈手段取得仍予以使用;二是申请与申报风险,即在签证申请、入境申报或相关宣誓文件中,对影响审查结果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缺乏合理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材料,该类风险在企业外派员工、商务访问及投资类签证中尤为常见;三是用工法律风险,包括企业或个人为满足美国用工法律要求而提供不合法签发或明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作出虚假的工作资格声明。上述行为一旦被认定,不仅可能构成联邦刑事犯罪,面临罚金及监禁,还可能引发拒签、遣返、永久禁止入境等严重移民法后果,并对企业后续赴美业务和人员安排造成持续性不利影响。 法律后果: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546条,如果明知使用、持有或提交伪造、篡改、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移民证件,或在移民申请、宣誓文件中就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最高可被判处10年监禁并处罚金;若行为情节较重或不属于首次、第二次违法,最高刑期可提升至15年;若该等行为被认定为服务或便利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最高刑期可达25年,如被认定为服务或便利毒品犯罪,最高刑期为20 年。此外,在美国合法用工场景下,为满足I-9审查而使用不合法签发或明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作出虚假工作资格声明的,即便不涉及签证申请本身,也可能构成独立犯罪,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 防范建议:首先,赴美人员应确保签证申请、入境申报、用工文件及对外说明中的关键信息真实、完整且相互一致,避免对“重要事实”进行模糊处理或策略性隐瞒;其次,企业在外派员工、商务访问或在美用工安排中,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审查机制,对签证材料、雇佣关系、工作内容及I-9文件来源进行实质性核查,明确禁止借用身份、虚构岗位或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成套材料”;再次,对员工和管理人员开展针对签证相关的专项培训,强化对“明知或应知即可能构成犯罪”的风险认知,避免因操作惯例或侥幸心理触碰刑事红线;最后,一旦出现移民问询、调查或执法风险迹象,应第一时间引入熟悉美国移民与刑事交叉领域的专业律师,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应对,防止个别违规行为升级为刑事案件并对个人职业发展或企业跨境经营造成不可逆的长期影响。 (二)货物入境虚假陈述 2.如实申报货物信息。 风险点:在美国海关与进出口监管体系下,《美国法典》第18编第542条、第545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92条共同构成了美国对于货物出入境虚假陈述的法律处罚框架。对企业而言,如果在进口或出口过程中对货值、关税归 类、原产地、贸易救济措施适用情况等作出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即便不具有明显欺诈意图,也可能因过失或重大过失而承担高额民事罚款;若存在明知或故意情形,则可能进一步触发刑事责任。对个人而言,尤其是公司管理层、进出口负责人、报关人员或实际操作者,如被认定明知货物违法进口仍实施、协助或掩盖相关行为,则可能直接被认定为走私罪,面临重罚、长期监禁及货物没收的严重后果。 法律后果: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542条,如果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明知作出虚假陈述、提供伪造或欺诈性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以影响海关对货物的估价、关税分类或原产地认定的,最高可被判处2年监禁并处罚金;若行为涉及明知货物非法进口仍协助、隐藏或销售,则可能触犯第18编第545条走私罪,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并处罚金,并可能被没收相关货物。此外,在企业和个人进出口操作中,管理层、报关人员或实际操作者若未严格履行申报义务,即便未实际逃税,也可能因虚假申报或走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报关、进口申报、合同审核等环节的责任分工和复核机制,确保货值、关税分类、原产地等信息真实完整,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文件;同时,应定期对报关人员、采购及管理层进行法律及风控培训,开展内部自查和供应商风控审查,对异常申报或退关情况建立监控预警,并通过专业第三方复核复杂货物,从而在企业文化中强化“合法优先、真实申 报”的意识,确保管理层、报关人员及实际操作者明确自身法律责任,最大程度降低因虚假申报或走私行为导致的刑事及民事处罚风险。 二、公司设立与登记 (一)不动产权益的获取 3.关注购买不动产权益的限制性规定,避免触发交易监管。 风险点:近年来,美国多个州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出台了限制特定外国公民及实体购置不动产的法案。目前,联邦层面1978年制定的《农业外国投资披露法》规定了联邦报告制度,而佛罗里达州、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蒙大拿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犹他州和弗吉尼亚州等“红州”存在对外国实体购买、持有房地产设置相关限制和报告要求的相关法案或议案。 案例:Shen诉辛普森案——美国佛罗里达州“SB264法案”禁止中国主体购买不动产 2023年7月1日,美国佛罗里达州“SB264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对住所地为中国的主体做出了“全面禁止购买所有类型不动产”的规定。该法案还设置了相应民事、刑事处罚,如违反法案购得的房产可能被强制出售或没收,未按要求登记将面临高达每日1,000美元的罚金。违反该法案“故意向中国个人或实体出售不动产”的人,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和1,000美元罚款。违反法律的中国房地产购买者犯下了三级重罪,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和5,000美元罚款。 Shen诉辛普森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及相关自然人认为该法违反了美国宪法和1968年住房公平法案,并于2023年5月请求禁止执行该法。2023年6月,美国司法部发表了一份利益声明,认为该法违宪。然而,2023年8月佛罗里达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初步禁令动议,原告向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申请禁制令。2025年11月4日,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部分支持、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法院并未就原告所主张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ProtectionClause)、“公平住房法”(FairHousingAct)及“联邦优先权原则”等实体问题进行裁决,而是以诉讼资格不足为由予以驳回。事实上,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对“住所地”进行了更宽泛的解释,即一个人的“住所地”是指该人“实际居住并有意将该地永久或无限期地作为其住所”的地方。例如,在该案中,法院裁定原告Shen的住所地在佛罗里达州,而非中国。法院强调了以下事实:Shen自2019年起居住在佛罗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