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刊 摘 要 证监会:深化创业板改革并优化再融资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答人大记者会:宽松货币与风险防控部署 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内地(1/3)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3月6日,吴清主席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答记者问。吴清介绍“十五五”资本市场重点: 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潘功胜指出: •2026年继续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灵活运用降准降息、逆回购、MLF及国债买卖等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强调强化利率政策执行监督,要求银行明确展示贷款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并规范融资中间费用;•结构性工具聚焦扩大内需、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并提出“有扶有控”优化信贷结构、从金融角度抑制“内卷式”竞争;•汇率方面坚持市场决定与宏观审慎管理,近期调整远期售汇外汇风险准备金率;•金融稳定方面提出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推进中小银行改革化险、研究特定情形下对非银机构流动性支持机制,并推进金融稳定法、人民银行法等立法修法。 •健全“长钱长投”机制、完善稳市与跨周期逆周期调节工具;•完善基础制度,发展多元股权融资,拓展私募股权与创投退出渠道,加强债券、REITs及资产证券化;•提升上市公司“真实性”与“可投性”,推动分红回购、活跃并购重组;坚持依法治市,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严打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推进更高水平双向开放与跨境监管合作; 并明确将推两项增量举措: •深化创业板改革(增设更包容上市标准、推IPO预先审阅及老股东增资扩股、优化定价、强化全流程监管);•优化再融资机制(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推储架发行、完善锁价定增与简易程序,扩展“轻资产高研发”标准至主板,强化募集资金全程监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征求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新规意见 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业务类型:消费者保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二条,在原《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文件扩大适用主体至受金监总局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及相关中介机构,细化其消费投诉处理主体责任,要求指定高管分管投诉工作,健全投诉处理制度、风险排查与溯源整改机制,并将投诉情况及处理质量纳入绩效考核。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业务类型:监督方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规定明晰适用规则 监管机构: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中国内地(2/3)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业务类型:监督方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切实推动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见效。 3月6日,证监会公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共十二条:明确适用主体及券种范围,买入卖出时均具大股东/董监高身份,或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均适用;“其他具股权性质证券”含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明确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数量合并计算。设定13类豁免情形(含优先股转股、ETF认购申赎、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执、做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但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对专业机构管理并按产品/组合独立开户的,按一码通单独计算持股;若无法独立规范运作、存在利益冲突或违法违规的,不予单独计算。 司法部等五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监管机构:司法部等五部门 业务类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司法部等五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1章9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央行召开经济金融专家座谈会研究稳健货币政策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强化法律责任。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经济金融专家座谈会,通报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并听取专家关于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完善货币政策框架及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主持,央行多名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司局参加,多位宏观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发言。与会专家认为,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支持成效明显,在“十五五”开局、内外部环境复杂背景下,宏观政策将更加积极。专家围绕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进货币政策框架改革完善、保持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等提出具体建议。会议介绍,央行在既有政策延续基础上,对部分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出调整,持续通过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强化对实体经济特别是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并将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进一步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6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内地(3/3)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业务类型:治理与战略/声誉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6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2025年金融稳定工作,提出2026年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强化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早期纠正,持续遏制增量风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处置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有序压降存量风险;深化重点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多渠道加大资本补充力度;增强开放格局下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充实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公布《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 监管机构: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公布《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六方面措施: •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完善短期险、限额供给及进口预付款保险;•支持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贸易,创新承保模式和评审标准;•加强出口险与内贸险联动,支持外贸企业拓内销;•综合运用贸易险、项目险、融资及担保服务保障跨境产供链布局,并加强境外风险防控和追偿减损;•发挥中长期险、海外投资险作用,支持“一带一路”项目;•通过专项行动、保单融资和资信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 香港金管局分享制裁筛查系统专题审查的结果,鼓励认可机构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进行差异分析 香港保监局就反洗钱金融特别工作组最近的声明发布通告 监管机构:香港保监局(IA) 中国香港(1/4)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HKMA) 业务类型: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 业务类型:监督方法 香港金管局(HKMA)发布了一份通函,分享其近期一次专题审查的观察结果,内容涉及认可机构(AIs)使用的制裁筛查系统有效性。此次审查主要评估了系统设置和性能、持续调整和测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6章及相关指引中规定的监管要求和期望。总体而言,HKMA发现认可机构的制裁筛查系统符合监管预期,并在行业基准范围内运行。HKMA认为有必要在通函中明确列出观察到的良好做法以及需要改进的领域。其涵盖以下主要领域: •一份最新声明,确定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方面存在战略缺陷的管辖区,其中包括受FATF呼吁其成员和其他管辖区采取反措施的管辖区(朝鲜和伊朗),以及受FATF呼吁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国家(缅甸);•关于加强监测的司法管辖区的最新声明;•FATF于2026年2月11日至13日举行的全体会议,会议批准了一份关于网络欺诈的文件和两份新报告(将在2026年3月发布),这将有助于各国应对新兴风险,支持负责任的金融创新,涉及离岸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稳定币和未托管钱包。 •治理与监督;•系统测试与验证;•制裁名单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来优化制裁筛查流程。 香港监管机构推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沙盒++以促进金融服务领域的人工智能创新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香港保监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HKMA SFC IAMPFA)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香港金管局(HKMA)、香港证监会(SFC)、香港保监局(IA)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联同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数码港),宣布推出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沙盒++。鉴于2024年推出的GenAI沙盒计划之成功经验,监管机构联手扩展GenAI沙盒++以涵盖多个金融领域,包括银行、证券及资本市场、资产与财富管理、保险、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及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继续聚焦于三大重要范畴——风险管理、反诈骗及客户体验——并会持续推进“AI对抗AI”策略,运用AI来管理AI应用所带来的风险。参与的金融机构将可以获取针对性的监管指引、技术支援,以及免费使用数码港人工智能超算中心的图像处理器(GPU)运算资源,在风险可控的环境中开发、测试及优化其用例,从而推动中国香港金融生态系统负责任地采用AI。 港澳金管局签署修订谅解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合作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HKMA)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香港金管局(HKMA)与澳门金管局(AMCM)代表进行会面,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两地金融多维度合作展开交流,并于会面期间共同签署经修订的《谅解备忘录》。本次《谅解备忘录》的修订主要是在原来的合作基础上,扩大了备忘录的合作范围,新增金融基建合作、货币和数据统计方面的讯息交流互动、两地行业合作培训及交流等章节内容。 香港金管局发布关于使用替代数据的消费者保障的指导原则 香港金管局发出通函,要求认可机构在六个月内制订策略性业务计划,以应付科技发展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HKMA) 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HKMA) 中国香港(2/4) 业务类型: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业务类型:数据与技术 香港金管局(HKMA)发布了一份通函,就认可机构(AIs)在银行业务中使用替代数据的消费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