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公司概况
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扬骏研”或“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6年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天冬聚脲高分子材料及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99%。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多项资质,并拥有111项专利和58项注册商标。
二、挂牌资格
飞扬骏研已获得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挂牌事宜。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应终止的情形,且已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符合挂牌的实质条件。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并由开源证券推荐并持续督导。
三、股本及演变
飞扬骏研设立时由珠海飞扬、壹和创智、凯一佳投资作为发起人,以飞扬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报告期内,公司经历了多次增资扩股和股份转让,股本总额由最初的50万元增至2,745.8979万元。公司股权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正常,不存在代持情形。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已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已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五、重大资产
公司拥有3家境内全资子/孙公司(珠海飞扬、飞扬特化、飞扬骏研新能源)、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宝材院)和1家分公司(珠海分公司),以及1家境外全资子公司(香港飞扬)。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公司实际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的资产收购兼并行为。
六、重大债权债务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已披露,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公司其他应付款和应收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七、公司章程
公司报告期内共进行7次章程修改,修改内容、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已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架构,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发展经营的需要作出的优化调整,合法有效。
十、税收及政府补助
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公司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并获得了多项政府补助。
十一、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已履行环评批复/备案及环保验收手续,并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公司产品生产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处罚的情形。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公司报告期内依法与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承诺承担由此可能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2起,均处于执行或审理程序中,不影响公司本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涉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结论意见
飞扬骏研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已获得本次挂牌的有效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相关条件。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