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 (国际航行船舶第3部分) 2024.06 中国船级社2024年06月 第3部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 大会A.1186(33)决议 (2023年12月6日通过) 2023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规则和指南方面的职能, 还忆及: (a)1988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大会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特别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分别纳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b)MEPC.39(29)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c)MEPC.132(53)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MARPOL附则VI;(d)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的《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其包括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和(e)下列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纳入:(i)《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MEPC.40(29)决议和MSC.16(58)决议);(ii)《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MSC.17(58)决议);和(iii)《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MEPC.41(29)决议和MSC.18(58)决议, 进一步忆及在连续废除A.1140(31)、A.1120(30)、A.1104(29)、A.1076(28)、A.1053(27)、A.1020(26)、A.997(25)、A.948(23)和A.746(18)决议之后,大会A.1156(32)决议通过的《2021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检验指南”),以替代A.560(14)、MEPC.11(18)和MEPC.25(23)决议通过的指南, 认识到鉴于自A.1156(32)决议通过以来上述IMO文件的各修正案的生效或实施,以及通过新冠疫情期间获得的经验应用远程检验和高级技术,需要对检验指南作进一步修订, 审议了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106届会议上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79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通过《2023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提请各国政府在按相关IMO文件要求执行检验时实施所附检验指南的规定; 3.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本检验指南保持审议,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 4.废除A.1156(32)决议。 附件 2023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 (本指南涵盖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生效的相关IMO强制性文件和修正案) 目录 总则1引言2检验种类3指南适用范围和编排4各类检验的说明(I)4.1初次检验(A)4.2年度检验(In)4.3中间检验(P)4.4定期检验(R)4.5换证检验(B)4.6货船船底外部检查(Ad)4.7附加检验4.8检验的完成5条件详述5.1有关项目的定义5.2对签发的有效期少于5年的证书展期至5年5.3对船底外部两次检查之间的期限进行展期5.4“短程航行”的定义5.5“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5.6证书的重新有效5.7“任何5年期”的含义5.8船舶更换船旗国后所必需的检验5.9建议的延长证书有效期的条件5.10客船船底外部检查5.11无线电装置检验5.12自动识别系统(AIS)检验5.13极地水域航行船舶检验5.14远程检验 附件1根据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4年SOLAS公约检验指南 (E)1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检验指南(EI)1.1初次检验(EA)1.2年度检验(EP)1.3定期检验(ER)1.4换证检验(C)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检验指南(CI)2.1初次检验(CA)2.2年度检验(CIn)2.3中间检验(CR)2.4换证检验(B)3货船船底外部检查指南(R)4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检验指南(RI)4.1初次检验(RP)4.2定期检验(RR)4.3换证检验(P)5客船安全证书检验指南(PI)5.1初次检验(PR)5.2换证检验 附件2根据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LL公约检验指南 (L)1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检验指南(LI)1.1初次检验(LA)1.2年度检验(LR)1.3换证检验 附件3根据MARPOL公约检验指南 (O)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检验指南(OI)1.1初次检验(OA)1.2年度检验(OIn)1.3中间检验(OR)1.4换证检验(N)2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检验指南(NI)2.1初次检验(NA)2.2年度检验(NIn)2.3中间检验(NR)2.4换证检验(S)3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检验指南(SI)3.1初次检验(SR)3.2换证检验(A)4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和NOx技术规则检验指南(AI)4.1初次检验(AA)4.2年度检验(AIn)4.3中间检验(AR)4.4换证检验 附件4根据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检验指南 (B)1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检验指南(BI)1.1初次检验(BA)1.2年度检验(BIn)1.3中间检验(BR)1.4换证检验(BAd)1.5附加检验 附件5根据强制性规则检验指南 (D)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检验指南(DI)1.1初次检验(DA)1.2年度检验(DIn)1.3中间检验(DR)1.4换证检验(G)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检验指南(GI)2.1初次检验(GA)2.2年度检验(GIn)2.3中间检验(GR)2.4换证检验(W)3除SOLAS证书外的极地船舶证书检验指南(WI)3.1初次检验(WA)3.2年度检验(WIn)3.3中间检验(WP)3.4定期检验(WR)3.5换证检验附录1HSSC检验指南中反映的强制性文件的修正案汇总附录2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安排示意图 总则 1引言 1.1本指南取代A.1140(31)决议通过的指南,且考虑到下列文件中的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 .1经修正的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SOLAS公约,或SOLAS74)》(SOLAS74/88);.2经修正的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LL公约,或LLC66)》(LL66/88);.3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并经1997年议定书进一步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4经修正的《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公约);.5经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6经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7经修正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和.8《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极地规则)。 1.2本指南涵盖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生效的法定文件修正案(见附录1),且包含以下各指南: .1根据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4年SOLAS公约检验指南(附件1);.2根据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LL公约检验指南(附件2);.3根据MARPOL公约检验指南(附件3);.4根据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检验指南(附件4);和.5根据强制性规则检验指南(附件5)。 1.3协调系统(其安排示意图见附录2)规定: .1按具体情况,初次、年度、中间、定期和换证检验之间的标准间隔期为1年,但MARPOL附则IV的初次和换证检验之间的间隔期除外;.2为执行每次检验提供必要灵活性的方案,应能:.1在现有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完成换证检验而不影响其有效期限;和.2为期6个月的“时间窗口”–对于年度、中间和定期检验为证书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3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与货船构造安全中间检验相关的项目,可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此两次检验之间进行;.3在任何情况下,根据1.3.2.3进行的检验仍需进行所要求的年度检验; .4货船所有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 .5客船安全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 .6为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而对其证书最多展期3个月(对短程航行的船舶为1个月)的体系; .7当准予展期时,新证书有效期开始之日为现有证书在其展期前的期满之日; .8按下列条件进行船底外部检查的灵活体系: .1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的任何5年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两次检查;.2任何两次这类检查之间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9SOLAS74/88要求的货船安全证书,可替代单独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和.10关于检验次数以及证书有效期的灵活体系,应能满足检验方式的最低要求。 1.4在协调系统的实施过程中,已考虑到对SOLAS74/88的下列检验和发证要求所作的重要改变: .1不定期检查不再包括在内,且年度检验对于货船是强制性的;.2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涉及的设备定期检验的间隔期为2年或3年,而非2年;.3所有具有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船舶都要求进行中间检验;.4所有货船都要求进行船底外部检查;.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中间检验应在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完成;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与货船构造安全中间检验相关的项目,可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或此两次检验之间进行;.6签发的所有货船证书的有效期最长可为5年;.7应有货船安全证书的规定;和.8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的展期规定已从5个月缩短至3个月,而1个月的展期仅限于短程航行船舶。 1.5关于LLC66/88,检验和发证要求的主要变动是引入类似的展期要求(见1.4.8),并且把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与前一份证书期满之日联系起来(见1.3.6)。 1.6关于MARPOL和IBC规则、IGC规则和BCH规则,主要变动是把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与前一份证书的期满之日联系起来(见1.3.6),在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并且引入相同的展期要求(见1.4.8)。 2检验种类 用于协调系统的检验种类如下: (I)2.1初次检验是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以确保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拟从事的营运业务。(P)2.2定期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拟从事的营运业务。(R)2.3换证检验与定期检验相同,但要签发一份新证书。(In)2.4中间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拟从事的营运业务。(A)2.5年度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其状况得到保持,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拟从事的营运业务。(B)2.6船底外部检查是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拟从事的营运业务。(Ad)2.7附加检验是在:.1因调查而进行的修理之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换之后;或.2结构、设备、系统、配件、装置和材料的改变、更换或重要修理之后(BWM公约第E-1.1.5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一次全面或部分检查。2.8公约和规则中的检验种类清单(I)2.8.1初次检验SOLAS74/88第I/7(a)(i)条和第I/7(b)(i)条第I/8(a)(i)条和第I/8(b)(i)条第I/9(a)(i)条和第I/9(b)(i)条第I/10(a)(i)条和第I/10(b)(i)条LLC66/88公约正文第14(1)(a)条MARPOL附则I第6.1.1条MARPOL附则II第8.1.1条MARPOL附则IV第4.1.1条M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