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rcuTec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訊 智 海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8051)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之特色 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 的 公 司 可 能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有 意 投 資 之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之 潛 在 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 於 在GEM上 市 的 公 司 普 遍 為 中 小 型 公 司,在GEM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主 板 買 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之市場。 訊智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五財年」)之經審核綜合業績,連同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財年」)之經審核比較數字如下: 銷售及分銷成本行政費用研究及發展支出 經營溢利 本年度溢利本年度其他全面收益: 其後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換算海外業務之匯兌差額 將不會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透過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列值之權益投資之公平值變動重新計量界定福利計劃責任 本年度其他全面收益 本年度全面收益總額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附註千�元千�元 由下列人士應佔本年度溢利:-本公司擁有人-非控股權益 由下列人士應佔本年度全面收益總額: -本公司擁有人-非控股權益 9,934(962) 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一般資料 訊智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主要從事IT產品的銷售及分銷以及提供IT產品的維修及其他服務支援。 本公司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本公司以聯交所GEM為第一上市地。 除另有所指外,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乃以港元(「港元」)呈列,所有數值均約整至最接近千位。 2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本附註提供編製該等綜合財務報表時所採納之主要會計政策清單。除另有說明外,該等政策於所有呈報年度的應用貫徹一致。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乃為本集團(由訊智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組成)編製。 2.1 (i)合規聲明 該等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包括所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及香港公司條例之披露規定而編製。此外,該等綜合財務報表包括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規定之適用披露事項。 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歷史成本法編製,惟若干按公平值計量之金融資產(包括透過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列值之金融資產)除外。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須採用若干關鍵會計估計,亦須本集團管理層於應用本集團會計政策過程中作出判斷。 (a)本集團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採納之新訂及經修訂準則及詮釋 本集團已於本年度財務報表首次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缺乏可兌換性」之修訂本。本集團並無提早採納任何其他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準則或修訂本。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21號 之 修 訂 本 訂 明 實 體 應 如 何 評 估 某 種 貨 幣 是 否 可 兌 換 為 另 一 種 貨幣,以 及 於 缺 乏 可 兌 換 性 的 情 況 下,實 體 應 如 何 估 計 計 量 日 期 的 即 期 匯 率。該 等 修 訂要求披露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了解貨幣不可兌換的影響的資料。由於本集團用作交易 的 貨 幣 及 海 外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用 作 換 算 本 集 團 的 呈 列 貨 幣 之 功 能 貨 幣 為 可 兌換,因此該等修訂對本集團之財務報表並無產生任何影響。 (b)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 本 集 團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並 無 應 用 以 下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準則會計準則。本集團擬於該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生效時應用該等準則(倘適用)。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金融工具分類及計量之修訂1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依賴自然能源生產電力的合約1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的呈列及披露2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及其修訂本非公共受託責任附屬公司:披露2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本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注資3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年度改進-第11卷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修訂本1 1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2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報告期間生效。3尚未釐定強制生效日期,但可供採納。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呈列」。在沿用少量變動 之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號 部 分 章 節 的 同 時,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8號 引 入 對 呈列損益表之新要求,包括特定總額及小計。實體需要將損益表內之所有收入及支出分類為五個類別之一:經營、投資、融資、所得稅及終止經營業務,並呈列兩個新界定之小計。該準則亦要求在單一附註中披露管理層界定之表現指標,並引入關於財務報表主體及附註中資料分組(匯總及分類)及位置之增強要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部分先前要求移至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錯誤」,該準則更名為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財務報表之編製基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頒佈後,對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香港會計準則第33號「每股盈利」及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作出有限但廣泛適用之修訂。此外,已對其他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作出輕微相應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及其他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之相應修訂於二零二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允 許 提 前 應 用,且 須 追 溯 應 用。本 集 團目前正在分析新訂要求並評估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對本集團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的影響。 除上文外,董事預計,日後應用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不會對綜合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 2.3 營運分類按照與向首席營運決策者提供之內部報告一致之方式報告。首席營運決策者負責分配資源及評估營運分類之表現,執行董事(定義見下文)為首席營運決策者,負責作出策略決定。 3收入及分類資料 本集團之收入類別如下: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千港元千港元 總收入 本集團主要從事銷售及分銷IT產品以及提供IT產品之維修及其他服務支援。 首席營運決策者已被確定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已根據彼等所審閱用於作出策略決定之資料釐定營運分類。 執行董事從產品角度評估本集團之表現並已就本集團業務確認兩個可呈報分類: (i)銷售及分銷IT產品:該業務分類設計、製造及營銷視像監控系統以及分銷第三方IT產品;及 (ii)維修及服務支援:該業務部分提供電子產品維修、維護及其他服務支援。 於達至本集團可呈報分類時概無匯總經營分類。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並無分類間銷售。來自外部各方之收入乃按與綜合全面收益表相同之方式計量。 來自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租賃負債之利息及公司開支並未分配至分類,原因為此類活動乃由管理本集團現金狀況之中央司庫職能部門推動。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於該日之分類資料如下: 銷售及分銷IT產品維修及服務支援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分類溢利 經營溢利 除所得稅前溢利所得稅開支 本年度溢利8,146 物業、廠房及設備折舊使用權資產折舊研究及發展支出添置非流動資產 於一間聯營公司之權益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未分配公司資產 綜合財務狀況表內之總資產 綜合財務狀況表內之總負債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於該日之分類資料如下: 銷售及分銷IT產品維修及服務支援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於某一時間點323,36327,825351,188 分類溢利 薪金、工資及其他福利折舊費用未分配公司開支(附註) (11) 經營溢利 除所得稅前溢利2,859 所得稅開支 本年度溢利272 附註:未分配公司開支指一般公司開支,如執行人員薪金及其他未分配一般及行政費用。 本集團主要與北美、亞洲及澳洲客戶開展業務活動。下表列示按本集團客戶位置劃分之來自外部客戶之收入金額及按本集團實體經營所在國家劃分之非流動資產。 以下外部客戶個別佔本集團總收入逾10%及源於銷售及分銷IT產品分類: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千港元千港元 客戶A (a)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千港元千港元 合約負債指就尚未向客戶交付的貨品向客戶收取的預付款項。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約負債主要包括於各報告期末後就銷售IT產品(二零二四年:IT產品維修及服務支援)向個別客戶收取的預付款項。合約負債預期將於各合約開始日期起計一年內確認為收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千港元千港元 本集團銷售合約之原始預期年期一般為一年或以下,因此本集團已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之實際權宜方案,並無披露分配至於報告期末依然存在的原始預期年期為一年或以下的合約下剩餘履約責任之交易價格。 租金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匯兌虧損淨額其他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千港元千港元核數師酬金-審核服務760750-非審核服務100100所售存貨成本423,808326,155折舊費用-物業、廠房及設備4419-使用權資產計入:-租賃土地及樓宇737641撇銷物業、廠房及設備–15僱員福利開支(包括董事酬金)10,1049,121租賃修改之收益–(5)匯兌虧損淨額1,724173 6所得稅開支 香港利得稅乃就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按16.5%(二零二四年:16.5%)計算。 本 集 團 屬 於 支 柱 二 規 則 範 本 範 圍 內。本 集 團 已 根 據 有 關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財 務 表 現 的 現 有 資 料,評估其潛在風險。因此其可能不完全代表未來情況。根據評估,本集團於其營運所在的所有司法權區 的 實 際 稅 率 均 超 過15%及 本 公 司 董 事 目 前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稅 率 發 生 變 化 的 情 況。因此,本集團預期不會面臨第二支柱補充稅的潛在風險。隨著更多國家準備頒佈第二支柱規則範本,本集團將繼續關注第二支柱的立法進展,以評估未來對其財務報表的潛在影響。 溢 利 之 稅 項 乃 就 本 年 度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本 集 團 營 運 所 在 國 家 ╱ 地 區 之 當 前 稅 率 計 算。於 二 零二五年,澳洲所得稅開支按適用稅率30%(二零二四年:30%)計算,日本所得稅開支按適用稅率23.2%(二零二四年:23.2%)計算,台灣所得稅開支按20%(二零二四年:20%)計算,美國所得稅開支按21%(二零二四年:21%)計算。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千港元千港元 當期稅項 本集團須就除所得稅前溢利繳納之稅項與採用大部分綜合實體溢利適用之基本稅率16.5%(二零二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