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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智海: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

2025-03-12港股财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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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智海: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

CircuTec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訊 智 海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8051)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之特色 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 的 公 司 可 能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有 意 投 資 之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之 潛 在 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 於 在GEM上 市 的 公 司 普 遍 為 中 小 型 公 司,在GEM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主 板 買 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之市場。 訊智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財年」)之經審核綜合業績,連同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財年」)之經審核比較數字如下: 經營溢利 財務成本衍生金融工具之公平值(虧損)/收益使用權益法入賬之應佔一間聯營公司純利 除所得稅前溢利所得稅開支 本年度溢利 本年度其他全面收益:其後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換算海外業務之匯兌差額 將不會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透過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列值之權益投資之公平值變動重新計量界定福利計劃責任 本年度其他全面收益 本年度全面收益總額 由下列人士應佔本年度溢利:-本公司擁有人-非控股權益 2726,615 由下列人士應佔本年度全面收益總額: -本公司擁有人-非控股權益 (962)8,140 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一般資料 訊智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主要從事IT產品的銷售及分銷以及提供IT產品的維修及其他服務支援。 本公司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本公司以聯交所GEM為第一上市地。 除另有所指外,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乃以港元(「港元」)呈列,所有數值均已約整至最接近千位。 2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本附註提供編製該等綜合財務報表時所採納之主要會計政策清單。除另有說明外,該等政策於所有呈報年度的應用貫徹一致。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乃為本集團(由訊智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組成)編製。 2.1編製基準 (i)合規聲明 該等綜合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以下統稱「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之披露規定而編製。此外,該等綜合財務報表包括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規定之適用披露事項。 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歷史成本法編製,惟若干按公平值計量之金融資產(包括衍生工具及透過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列值之金融資產)除外。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財務報表須採用若干關鍵會計估計,亦須本集團管理層於應用本集團會計政策過程中作出判斷。 2.2會計政策及披露之變動 (a)本集團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採納之新訂及經修訂準則及詮釋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已 頒 佈 若 干 於 本 集 團 當 前 會 計 期 間 首 次 生 效 之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準則: 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供應商融資安排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本售後回租之租賃負債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附帶契諾之非流動負債香港詮釋第5號修訂本(經修訂)香港詮釋第5號(經修訂)財務報表之呈列-借款人對於包含要求償還條款的定期貸款的分類 採 納 上 述 修 訂 本 並 無 對 本 集 團 於 當 前 或 過 往 期 間 之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任 何 重 大 影響。本集團並未提早應用任何於當前會計期間尚未生效之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b)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下列為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亦未獲本集團提早採納之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本集團目前擬於其開始生效日期應用該等變動。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本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修訂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修訂本 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出售資產或注資4缺乏可交換性1 金融工具分類及計量2 涉及自然依賴型電力之合約2 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3並無公共責任之附屬公司:披露3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年度改進-第11卷2 1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2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3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報告期間生效。4尚未釐定強制生效日期,但可供採用。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二四年七月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之呈列及披露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並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財務報表的編製基準(自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錯誤更名))作出重大修訂。儘管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對綜合財務報表中項目的確認及計量並無任何影響,惟預期將對若干項目的列報及披露產生重大影響。該等變更包括在損益表中的分類及小計、資料匯總/分拆及標籤,以及管理層定義的績效指標的披露。 除上文外,董事預計,日後應用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不會對綜合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 2.3分類報告 營運分類按照與向首席營運決策者提供之內部報告一致之方式報告。首席營運決策者負責分配資源及評估營運分類之表現,執行董事(定義見下文)為首席營運決策者,負責作出策略決定。 3收入及分類資料 本集團之收入類別如下: 本集團主要從事IT產品的銷售及分銷以及提供IT產品之維修及其他服務支援。 首席營運決策者已被確定為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已根據彼等所審閱用於作出策略決定之資料釐定營運分類。 執行董事從產品角度評估本集團之表現並已就本集團業務確認兩個可呈報分類: 銷售及分銷IT產品:該業務設計、製造及營銷視像監控系統以及分銷第三方IT產品;及 (ii)維修及服務支援:該業務提供電子產品維修、維護及其他服務支援。 於達至本集團可呈報分類時概無匯總營運分類。 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並無分類間銷售。來自外部各方之收入乃按與綜合全面收益表相同之方式計量。 來自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租賃負債之利息及公司開支並未分配至分類,原因為此類活動乃由管理本集團現金狀況之中央司庫職能部門推動。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於該日之分類資料如下: 銷售及分銷IT產品維修及服務支援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薪金、工資及其他福利折舊費用未分配公司開支(附註) 除所得稅前溢利所得稅開支 (2,587) 本年度溢利272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於該日之分類資料如下: 銷售及分銷IT產品維修及服務支援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於某一時間點133,00419,133152,137 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薪金、工資及其他福利折舊費用未分配公司開支(附註) (5,182) 除所得稅前溢利所得稅開支 (987) 本年度溢利6,615 附註:未分配公司開支指一般公司開支,如執行人員薪金及其他未分配一般及行政開支。 本集團主要與北美、亞洲及歐洲客戶開展業務活動。下表列示按本集團客戶位置劃分之來自外部客戶之收入金額及按本集團實體經營所在國家劃分之非流動資產。 以下外部客戶個別佔本集團總收入逾10%及乃源於銷售及分銷IT產品分類: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291,925**76,210 客戶A客戶B *指年內貢獻本集團總收入少於10%的收入。 (a)合約負債 本集團已確認下列有關客戶合約之負債: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 合約負債指就尚未向客戶交付或提供的貨品或服務向客戶收取的預付款項。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約負債主要包括於各報告期末後就將提供之IT產品維修及服務支援(二零二三年:銷售IT產品)向個別客戶收取的預付款項。合約負債預期將於各合約開始日期起計一年內確認為收入。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 本集團銷售合約之原始預期年期一般為一年或以下,因此本集團已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之實際權宜方案,並無披露分配至於報告期末依然存在的原始預期年期為一年或以下的合約下剩餘履約責任之交易價格。 4其他收入 租金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撥回於聯營公司的減值虧損其他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核數師酬金-審核服務750750-非審核服務100100所售存貨成本326,155134,310折舊費用-物業、廠房及設備1949-使用權資產計入:-租賃土地及樓宇6411,746撇銷出售物業、廠房及設備15–僱員福利開支(包括董事酬金)9,12111,373租賃終止收益(5)(46)匯兌虧損/(收益)淨額173(887) 6所得稅開支 香港利得稅乃就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按16.5%(二零二三年:16.5%)計算。 溢 利 之 稅 項 乃 就 本 年 度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本 集 團 營 運 所 在 國 家 ╱ 地 區 之 當 前 稅 率 計 算。於 二 零二四年,澳洲所得稅開支按適用稅率30%(二零二三年:30%)計算,日本所得稅開支按適用稅率23.2%(二零二三年:23.2%)計算,台灣所得稅開支按20%(二零二三年:20%)計算,美國所得稅開支按21%(二零二三年:21%)計算。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 當期稅項 -本年度稅項-過往年度超額撥備 本集團須就除所得稅前溢利繳納之稅項與採用大部分綜合實體溢利適用之基本稅率16.5%(二零二三年:16.5%)得出的理論金額之差額如下: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 除所得稅前溢利 -毋須繳稅之收入-聯營公司呈報業績(扣除稅項)-不可扣稅開支-海外稅率之差額-未確認稅項虧損之稅項影響-動用過往未確認稅項虧損-過往年度超額撥備 所得稅開支 2,587987 每股基本盈利乃按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除以於本財政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之加權平均數計算。 就計算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每股攤薄盈利而言,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已就年內股份認購事項產生的攤薄影響作出調整。 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本公司與認購人訂立認購協議,據此,本公司已有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股份。董事認為,攤薄影響應於有權發行股份時考慮。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期認購經已完成,2,605,000股股份已發行予認購人。 由於二零二三年並無發行在外潛在攤薄普通股,故每股攤薄盈利等於每股基本盈利。 8股息 董事會不建議派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中期及末期股息(二零二三年:無)。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 應收賬款按金及其他應收款 本 集 團 大 部 分 銷 售 均 以 現 金 進 行。餘 下 金 額 的 信 貸 期 通 常 介 乎15至90日。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及 二 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