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54 目錄 頁次 公司資料 2 簡明綜合全面收入表4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7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8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29 其他資料 國家聯合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 公司資料 公司秘書麥玉嬌女士 董事 執行董事紀開平先生(主席)郭培遠先生毛娜女士田欣先生 授權代表紀開平先生麥玉嬌女士 法律顧問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 非執行董事安景文先生 獨立核數師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獨立非執行董事李文先生邱克先生張昊先生 主要往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註冊辦事處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41號中保集團大廈27樓2701室 審核委員會 李文先生(委員會主席)安景文先生邱克先生張昊先生 薪酬委員會 股份過戶登記處 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邱克先生(委員會主席)安景文先生李文先生張昊先生 公司網站www.irasia.com/listco/hk/nur 提名委員會 紀開平先生(委員會主席)李文先生邱克先生毛娜女士張昊先生 股份代號254 業績 國家聯合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呈列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期間」或「報 告 期」)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業 績,連 同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六個月(「相應期間」)之比較數字。 簡明綜合損益表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簡明綜合全面收入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經營活動(所用)/所得現金淨額 已收利息退還收購物業、廠房及設備之按金購買物業、廠房及設備出售物業、廠房及設備之所得款項出售持作出售資產之所得款項 期終之現金及等同現金項目 現金及等同現金項目之分析銀行及現金結存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1.一般資料 國家聯合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註冊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41號中保集團大廈27樓2701室。本公司之股份(「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於本期間,本集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通勤巴士租賃市場從事汽車租賃及通勤巴士服務以及資訊科技服務。 2.編製基準 持續經營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產生之虧損約為23,642,000港元,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流動負債淨額約為35,376,000港元。該等狀況表明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可能對本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產生重大疑問。 鑒 於 該 等 情 況,本 公 司 董 事(「董 事」)於 評 估 本 集 團 是 否 將 擁 有 充 足 財 務 資 源以進行持續經營時,已審慎考慮本集團未來流動資金及表現以及其可用融資來源。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董事認為,經考慮以下各項後,本集團應能夠持續經營: (i)本公司部分董事之財務支持足以撥付本集團之營運資金需求;(ii)預期本集團將取得盈利,且其未來業務營運將繼續產生經營現金流入;及(iii)債權人擬同意透過發行本集團可換股債券償付租賃負債。 基於上述因素,董事信納本集團將擁有充足財務資源履行本集團的全部財務責任,並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維 持 本 集 團 的 持 續 經 營 能 力。因 此,董 事 認 為 按 持 續 經營 基 準 編 製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屬 適 當。倘 本 集 團 未 能 持 續 經 營 其 業 務,則 須對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作出多項調整,以將本集團的資產價值調整至其可收回金額,就 可 能 產 生 的 任 何 進 一 步 負 債 計 提 撥 備,以 及 將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負 債 分 別 重新分類為流動資產及負債。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中期財務報表應與本集團二零二五年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編製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與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者一致。 3.應用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 於本期間,本集團已採納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與其營運有關並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開始的會計期間生效的所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包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採納該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並無導致本集團的會計政策、本集團財務報表的呈列及本期間和過往期間的呈報金額出現重大變動。 本 集 團 並 未 應 用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則。本集團已開始評估該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之影響,惟尚未確定該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會否對其經營業績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影響。 4.經營分部資料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就 管 理 而 言,本 集 團 根 據 其 產 品 及服務劃分為業務單位,並擁有兩個可呈報經營分部: -汽 車 租 賃 及 通 勤 巴 士 業 務-(i)為 機 構 客 戶 的 僱 員 ╱ 學 生 在 辦 公 地 點 ╱ 學校與不同住宅小區之間往返提供用車;(ii)提供不配備司機的汽車租賃;及(iii)為商務、休閒旅行及各類政府大型活動提供配備司機的汽車租賃。 -資 訊 科 技 業 務-(i)透 過 私 人 擁 有 的 構 建 的 數 據 分 析 基 礎 設 施 以 及 計 算 分析及處理中心(「計算分析及處理中心」)的系統應用軟件,從事雲計算、全球交通運營和數位化轉型服務;(ii)從事行業資訊解決方案的調研、生產、銷售及服務;及(iii)作為中介向客戶銷售電腦硬件。 管理層另行監察本集團經營分部的業績,以作出有關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的決策。分部表現乃根據可呈報分部(虧損)╱溢利評估,而可呈報分部(虧損)╱溢利為經調整除稅前(虧損)╱溢利的計量。經調整除稅前(虧損)╱溢利之計量與本集團除稅前(虧損)╱溢利之計量一致,惟利息及其他收入、融資成本及未分配公司開支除外。 分部資產不包括現金及等同現金項目以及其他未分配公司資產,因為該等資產乃按組別基準管理。 分部負債不包括借貸、應付稅項、遞延稅項負債及其他未分配公司負債,因為該等負債乃按組別基準管理。 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概無分部間銷售。 (b)地區資料: 本集團按地區分析之收益及按地區劃分之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稅項資產)之資料詳情如下︰ 呈列地區資料時,收益乃根據客戶所在地區劃分。 (c)主要客戶資料 來自個別佔總收益10%或以上的主要客戶的收益載列如下: 5.收益 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i)提供汽車租賃及通勤巴士服務;(ii)透過計算分析及處理中心提供雲計算、全球交通運營和數位化轉型服務;(iii)行業資訊解決方案之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及(iv)銷售電腦軟件。本集團產生的全部收益均來自中國。 收益指本集團自業務收入、向客戶提供服務已收及應收的金額(扣除折讓、返利及銷售相關稅項),如下所示: 於一段時間計算分析及處理中心服務收入行業資訊解決方案服務收入 於某一時間汽車租賃及通勤巴士服務收入銷售電腦硬件的銷售佣金收入 汽車租賃及通勤巴士服務收入 本集團向客戶提供汽車租賃及通勤巴士服務。服務收入於提供服務時確認。 計算分析及處理中心服務收入 於計算分析及處理中心提供線上平台服務的收益於一段時間以本集團完成各自合約載明的履約責任的日均合約金額確認。 行業資訊解決方案服務收入 於提供行業資訊解決方案服務的收益於一段時間以本集團完成各自合約載明的履約責任的日均合約金額確認。 銷售佣金收入 本集團作為中介向客戶銷售電腦硬件。佣金收入於提供服務時確認。 6.其他收入 銀行利息收入出售物業、廠房及設備收益匯兌虧損淨額 7.融資成本 銀行費用 借貸之利息開支-公司債券之利息-租賃負債利息-銀行借貸利息-其他借貸之利息 8.所得稅抵免/(開支) 本集團期內所呈列的所得稅抵免/(開支)分析如下: 香港利得稅已按期內於香港產生之估計應課稅溢利以稅率16.5%(二零二四年:16.5%)計算。 根 據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本 集 團 位 於 中 國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適 用 所 得 稅 率 為25%(二零二四年:25%)。 9.期內虧損 本集團期內虧損經扣除下列各項後列示: 董事酬金其他員工薪金及福利退休福利計劃供款 無形資產攤銷物業、廠房及設備折舊使用權資產折舊 10.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虧損 每股基本虧損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乃 基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虧 損 約23,535,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期內虧損約19,238,000港元),以及普通股之加權平均數530,474,797股(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438,762,840股(經重列))計算,兩者均已作出調整以反映附註17(a)所述本期間股份合併的影響。 每股攤薄虧損 由於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概無任何具攤薄影響的潛在普通股,故每股攤薄虧損與每股基本虧損之呈列方式相同。 11.股息 董事並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派付任何股息。 12.物業、廠房及設備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並 無 購 買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添置約13,484,000港元)及出售賬面值約為892,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371,000港元)之物業、廠房及設備。 13.應收貿易款 本集團與客戶之貿易條款主要以賒賬或預繳方式進行,信用期一般為30日。本集 團 致 力 嚴 格 控 制 未 償 還 應 收 款 項,以 盡 量 減 低 信 貸 風 險。本 公 司 董 事 定 期 檢討 過 期 未 付 結 餘。本 集 團 的 信 貸 風 險 集 中 於 若 干 客 戶。本 集 團 並 無 就 其 應 收 貿易款結餘持有任何抵押品或作出其他信貸改善措施。應收貿易款並不計息。 根據服務提供日期的應收貿易款之賬齡分析如下: 30日內31至90日超過90日但於一年內超過一年減:減值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持作銀行貸款抵押之應收貿易款之賬面值為85,219,000港 元。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 日 止 期 間,並 無 本 集 團 持 作銀行貸款抵押之應收貿易款。 15.應付貿易款及其他應付款項 應付貿易款(附註(a)) 其他應付款項應付承兌票據應付一名董事款項(附註(b))應計費用 附註: (a)根據收貨日期的應付貿易款之賬齡分析如下: 16.借貸 附註: (a)銀行貸款以賬面值約17,402,000港元之物業、廠房及設備(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價值約17,816,000港元之物業、廠房及設備以及價值約85,21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