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CAS 号25637-99-43194-55-6134237-50-6134237-51-7134237-52-857-74-92385-85-5118-74-150-29-3319-84-6319-85-758-89-9115-29-7959-98-833213-65-91031-07-8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10至 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 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