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新污染物治理清单。清单依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和技术可行性评估确定,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清单要求对列入的新污染物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明确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海关的监管职责。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包括:
(i) 2,3,4,7,8-五溴二苯醚、2,4,6-三溴苯酚、五溴苯甲烷、四溴双酚A、四溴双酚B、六溴环十二烷;
(ii) CF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