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瑞旭集团(CIRS)]:微塑料合规指南 - 发现报告

微塑料合规指南

基础化工 2024-07-23 瑞旭集团(CIRS) 测试专用号2高级版
报告封面

微塑料合规指南 微塑料限制合规应对指南 2023年9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REACH法规的修订案(EU)2023/2055,在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中新增对合成聚合物微粒的限制条款,该条款自2023年10月17日开始生效。 限制的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合成聚合物微粒: 固体聚合物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包含在颗粒中且至少占这些颗粒重量的1%;或在颗粒上构建连续的表面涂层; (b)点(a)中提到的至少占颗粒重量的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i)颗粒的所有尺寸均等于或小于5mm; (ii)颗粒的长度等于或小于15mm,且其长径比大于3。 限制条件 不得以单独物质的形式投放市场,或者当合成聚合物微粒被用于赋予混合物受欢迎的特性,且在混合物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01%(以重量计)时不得投放市场。 限制条款实施后,受影响的行业包括所有的行业,为了不对现有产业产生严重影响,针对化妆品,不满足法规定义的肥料,生物杀灭剂,园艺用途产品,运动场地颗粒填充物,清洁剂,抛光机和蜡等这些行业,分别给出不同的缓冲期,最早的化妆品淋洗类产品的应对缓冲期自2027年10月17日开始,给企业充分的时间进行合规应对。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HangzhouREACHTechnologyGroupCo.,Ltd. 合规应对 相关企业应如何正确应对微塑料限制,是否有相关的豁免条款可以利用,以下由瑞旭专家为你一一解读。 1.定义豁免 1)如果企业的产品非聚合物,无需考虑限制要求; 2)如果产品的颗粒度较大以块状形式或片状或大颗的球状形式,只要满足所有尺寸均大于5mm,或小于等于5mm的颗粒占比小于1%,即可满足豁免要求。可以通过粒径分布测试来判断产品是否满足要求; 3)属于天然聚合物未经化学改性; 4)可降解的聚合物,常见的测试方法有OECD301B-F,OECED302C,OCED306,OECD307,OECD308,OECD309,OECD310以及其他ISO标准测试方法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方法通过标准不相同,只有满足相应方法的通过标准才算可降解的聚合物; 5)溶解度大于2g/L的聚合物,测试方法为OECD105或OECD120; 6)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需要满足聚合物的结构里不含任何碳原子。 2.用途豁免 1)作为单独物质或用于混合物,在工业场所使用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2)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医药产品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9/6范围内的兽药产品; 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9/1009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1333/2008法规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HangzhouREACHTechnologyGroupCo.,Ltd. 5)体外诊断设备,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7/746范围内的设备; 6)法规(EC)No178/2002第2条含义内、且本款(d)点未涵盖的食品,以及该法规第3(4)条定义的饲料。 3.暴露豁免 如果企业采取措施,可防止合成的聚合物颗粒释放到环境中,也会满足微塑料限制要求,包括以下措施: 1)通过技术手段,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时可防止释放到环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2)物理性质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永久改变,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本条目范围内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3)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被永久掺入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如果企业的聚合物产品不满足上述任一豁免条件,针对不同的行业,企业需要提供不同的信息以及提交年报义务。以工业用途为例,需要满足以下2条重要的义务: 1.信息传递义务: 自2025年10月17日起,在工业场所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供应商应提供以下信息: 1)向工业下游用户解释如何防止合成聚合物微粒释放到环境中的使用和处置说明; 2)以下声明:“所提供的合成聚合物微粒须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907/2006附件XVII第78条规定的条件”; 3)有关物质或混合物中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数量或浓度(如适用)的信息;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HangzhouREACHTechnologyGroupCo.,Ltd. 4)有关物质或混合物中所含聚合物特性的一般信息,使制造商、工业下游用户和其他供应商能够履行第11和12款规定的义务。 2.年报义务: 自2026年开始,在工业现场使用颗粒、薄片和粉末形式的合成聚合物微粒作为塑料制造原料的制造商和工业下游用户,以及自2027年开始,其他合成聚合物微粒制造商和其他在工业场所使用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工业下游用户,应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向ECHA提交以下信息: 1)上一日历年合成聚合物微粒用途的描述; 2)对于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每次使用,有关所用聚合物特性的一般信息; 3)对于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每次使用,估算上一日历年向环境释放的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数量,其中还应包括运输过程中向环境释放的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数量。 4)对于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每次使用,参考第4款(a)点中关于在工业场所合成聚合物微粒豁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