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报正文总结
绿色金融
- 政策法规:粤港澳大湾区各主要城市陆续出台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广州、深圳和香港地区尤为突出。香港地区注重绿色金融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
- 创新机遇:政策激励机制日趋完善,ESG投资迅速发展。
- 风险挑战:绿色金融标准统一性不足,与国际标准存在缺口;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进一步建设完善。
- 应对建议:厘清不同领域和产品的绿色金融标准差异;建立企业内部绿色标准合规自我评估机制;主动践行绿色金融信息披露要求。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 混改路径:主要包括原股东股权/产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
- 混改流程:制定混改方案、履行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公开征集战略投资者、进场交易。
- 核心问题:国企资产评估与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国有资本控股与小股东保护、混改后公司股权架构稳定性、防范制裁有关风险。
- 应对建议:采用类似锁箱机制的交易模式;与税务顾问、银行以及国企主管部门充分沟通;设置一定的“锁定期”;对混改后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稳定设计;对彼此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并作出陈述保证。
大湾区企业赴港上市
- 上市路径:香港联交所提供多元化上市机制,包括大型创新产业公司不同投票权架构、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机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未盈利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机制。
- 资金来源:沪深港的互联互通机制和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为大湾区企业在香港上市后提供独特的资金来源和流动性支持。
香港和中国内地REITs
- REITs概述:REITs为投资者提供经常性收入,对发起人提供补充资金来源,对政府而言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法规差异:香港REITs法规限制较少,资产类别及资产所在地域不限,所得资金用途不限,没有对发起人的强制锁定期等。
- 上市差异:香港REITs上市无业绩记录期或规模测试要求,无管理或所有权连续性要求,业务划分要求较不严格。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绿色建筑法律体制
- 国家法律框架:中国已建立节能和能效的法律框架,并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动将可持续发展在能源方面的主要衡量标准从节能指标转为去碳化指标。
- 地方性法律框架:广东省及大湾区其他城市出台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对新建建筑建设和开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等提出监管要求和激励措施。
- 绿色建筑、能耗与碳排放:中国已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发布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技术标准。
大湾区私人财富管理实践观察
- 税务考量:中国税收居民规则、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的趋势。
- 其他法律考量因素:遗嘱执行、离婚财产分割、家族财产治理机制和传承规划。
- 大湾区发展机遇:香港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政策、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其他地区财富管理中心建设。
聚焦大湾区:企业“出海”,合规先行
- 合规风险:美国长臂管辖法律、高管个人境外风险、美国与他国政府联合执法。
- 合规建议:全面梳理“涉美因素”并作出应对和调整;制定和实施完备有效的合规机制和措施;密切关注趋势发展并适时调整策略。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及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创新机制
- 内地监管背景:内地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监管日益严格,提供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国家标准合同三种合规路径。
- 香港监管背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禁止将个人资料向香港以外地区转移,并发布跨境个人资料转移建议合约条文模板。
- 大湾区新规:《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提供更加宽松的合规路径,包括无出境个人信息数量限制、对拟出境敏感个人信息不作区别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也可适用等。
- 实施情况:广东省和香港地区正积极推动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实施,并开展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试安排。
构筑桥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新动态
- 政策导向:国家及大湾区各辖区出台政策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以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的跨境合作。
- 区域知识产权框架:在商标、版权、专利等领域加强区域知识产权框架建设,与国际标准接轨。
- 区域协作与融合:推行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联合执法行动,促进数据流动。
- 跨境争议解决: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争议解决机制,为跨境知识产权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广东地区企业重组减员的特殊考量
- 劳动关系解除:协商一致为优先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单方解除的路径。
- 经济补偿金计算:广东地区采用“一刀切、不分段”计算规则,对工资高、工龄长的员工影响尤其显著。
- 股权激励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影响:近年来地方法院开始将股权激励纳入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 竞业限制:深圳对竞业限制的规管比其他城市更加严格,需要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
- 《安排》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开始实施,为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提供机制。
- 登记要求:对作出判决的诉讼性质、内地或香港判决的时间、登记时限、判决在内地或香港生效等提出要求。
- 实际影响:可执行判决的范围更广,进一步加强香港在解决与中国有关的争端中的作用和地位。
跨境破产的认可与协助:内地与香港的合作与挑战
- 司法协助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两地在跨境破产案件中的司法协助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 突破内容:明确认可破产程序而非判决、裁定;明确认可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赋予被内地法院认可的香港清盘人在内地履行多项职权。
- 司法实践:以浩泽集团跨境破产案件为例,展示了中国法院对跨境破产的开放和支持态度,也揭示了跨境破产中的一些待解决问题。
- 针对性建议:境内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情况,尽早提起法律程序;境外债权人应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离岸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