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发布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修改通报》于2026年2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第1篇 总则
- 规范适用范围及不同液货舱、货物围护系统和液化二氧化碳船舶的适用章节说明。
第2篇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 附录1:A型和B型棱形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
- 棱形独立液货舱结构尺寸要求,包括水密舱壁和液货舱气室结构的板厚、扶强材和横向框架的剖面模数等。
- 附录2:C型独立液货舱船舶的补充规定
- C型独立液货舱区域结构强度和鞍座支承结构直接计算载荷工况表,包括货物载荷、结构自重、海水压力、调平附加载荷等。
- C型独立液货舱及其直接相连的支承结构强度直接计算的一般要求,包括替代方法CCS《基于载荷-抗力因子设计法的C型独立舱屈服强度评估指南》。
- 附录6:气体燃烧装置的适用要求
- 灭火系统要求,包括舱室固定灭火系统需符合SOLAS公约等规定。
- 附录7:集成自动化系统的适用要求
- 适用于液化天然气运输船集成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制造、审图和检验,需满足CCS《船舶网络安全指南》等要求,并授予附加标志“IAS(c)”。
- 集成自动化系统的目的及功能要求,包括货物驳运系统控制、船对船货物驳运系统控制、船舶装卸货控制和应急关断等。
- 提交的图纸和数据要求,包括批准图纸和备查图纸。
- 控制、监测与报警要求,包括液货舱压力和温度控制、遥控阀和泵的控制、溢流控制等。
- 应急关断要求,包括货物应急关断(ESD)功能。
- 检验要求,包括制造厂试验和检验、船上检验等。
- 附录8:使用货物氨作燃料的适用要求
- 适用于符合SOLAS公约第VII/11.2条定义的符合本规范第3篇且使用货物氨作燃料的气体运输船,作为本规范第3篇第16章现有条款的补充。
- 目标是确保使用货物氨作燃料的燃料供应系统和用气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
- 功能要求,包括氨燃料储存和处理设备布置、单一故障不导致氨泄漏、氨燃料准备间布置、氨燃料供应系统设计、氨燃料用气设备设计等。
- 对第3篇第16章的补充规定,包括船员培训、氨燃料用于A类机器处所、氨燃料供应管路标识、独立排气系统、联锁气体阀设置、氨意外积聚防止等。
- 附加要求,包括风险评估、设有氨燃料用气设备处所的布置、氨燃料供应、燃料装置通风和液体/气体检测、报警和停机、燃烧装置等。
第3篇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 第11章 防火与灭火
- 化学干粉灭火系统要求,包括干粉炮排量、手持软管喷射速率、管路长度等。
- 第12章 货物区域内的机械通风
- 正常装卸货物作业中需要进入的处所要求,包括驱动风机的电动机安装位置、通风机风扇和邻近风扇风机的通风管道结构等。
- 第16章 用货物作燃料
- 替代燃料与技术要求,包括已标识有毒货品的货物不允许用作燃料,经主管机关同意,特定货物可用作燃料,前提是确保达到与天然气同等的安全水平。
- **第19章 表中“c”栏要求用1G型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允许用作燃料。经主管机关同意,在第19章表中“f”栏标识为有毒货品且“c”栏要求用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物可用作燃料,前提是主管机关特别考虑后,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包括1.3的规定)确保达到与天然气(甲烷)同等的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