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秉正 为应对老龄化对我国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成为了近年来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本文试图澄清目前在讨论养老保障方面一些易于混淆的概念,阐述了对“多层次”“多支柱”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并对商业保险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及实现商业养老保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进行了进一步论述。 障”“三支柱养老金”等。这其中有些概念并不科学或准确,有些概念的界定也不清晰,使很多人容易将“养老保障”等同于“养老保险”,将“第三支柱养老金”等同于商业养老 相关概念和说法的澄清 目前,在涉及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有多种概念,如“多层次”“多支柱”“三支柱”,还有“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养老保 案是养老金改革的更佳方案。该报告认为,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1)非缴费的或称为“零支柱”,其形式主要是为所有有需要国民提供社会养老金,旨在提供最低生活水平保障;(2)与工资收入相关的缴费制度或称为“第一支柱”,主要形式是政府提供公共养老金,可以替代退休导致的部分收入损失;(3)具有强制性的第二支柱,本质上是一个个人储蓄账户,但可以多种方式构建;(4)可采取多种方式(职工个人的、雇主支持的、确定给付型、确定缴费型等)建立的养老金计划,但本质上是灵活且可自由支配的;(5)来自家庭内部或代际之间的非正式财务或非财务来源,包括获得的医疗保障和住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报告一再强调,一个国家到底应该如何组合上述这些要素,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而定,并没有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最优方案;但一个退休收入体系如能尽量多地包含上述要素,则会更具有抗风险性和效率性。 保险,将“多层次”与“多支柱”等同。另外我发现,国内的很多文章在谈到“三支柱养老保险”时,大都认为是由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来的,其中第一支柱是政府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由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是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由个人承担的养老收入保障,但往往说不清楚都应该包括哪些。 那么,“三支柱”的概念到底是如何被提出的,其基本含义到底是什么?1994年,世界银行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组织了一个研究项目,对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的退休收入保障体系进行了调研,并将调研结果写成了名为《应对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和促进增长的政策选择(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romoteGrowth)》的报告,由牛津大学出版。 该报告在对退休收入结构的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支柱退休收入体系(注意,不是国内大量文章所说的“三支柱养老保险”,退休收入不等同于养老保险)。第一支柱是具有强制性的和收入再分配功能、由政府负责旨在为整个社会提供经济安全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第二支柱也是具有强制性的、由私营部门管理的个人账户形式的固定缴费计划。这两根支柱分别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和储蓄的功能。第三支柱是自愿的、以雇主为基础的为希望获得额外退休收入的职工建立的养老金计划。 综上所述,我想可以澄清的是:世界银行并没有正式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没有说“三支柱体系”是最优的,只是在对各个国家养老金制度发展和改革实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后,总结出了多支柱体系这种模式并强调了多支柱体系的一些优点。此外,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并未出现“养老保险”的说法,在1994年的报告中用的是“退休收入”,2005年的报告中用的是“养老金”。 因 此 我 认 为,还 是 使 用“ 多 支 柱 养 老金”“多支柱养老保障”等说法好一些,不会引起混淆。“多支柱养老保险”的说法并不准确。比如说到“第二支柱养老保险”时,人们通常认为是指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其实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计划并不具备保险的要素,不是一个保险计划,至少不能提供对长寿风险的保障,但可以将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称为养老 2005年,世界银行结合过去10多年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国际经验,又发布了另一个重要报告—《支撑21世纪的老年人收入:养老金体系及其改革的国际观察(OldAgeIncomeSupport in the 21st Century:An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PensionSystems and Reform》,该报告提出多支柱方 金。再比如说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时,人们通常认为是指商业养老保险,这是对的,但并不全面。按国际上通常的理解,第三支柱中应包括各类来自个人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财务的甚至非财务的为退休后提供收入来源的方式,所以还是采用“多支柱养老金”或“多支柱养老保障”的说法较好些。 供退休后收入为目的的养老金,可以是通过购买正式的金融产品如养老年金保险、养老目标基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实现,也可以是通过非正式的金融产品如持有房产、享有医疗保险、子女提供赡养费等形式实现。 多层次的含义:“层次”主要是根据养老金的保障水平进行划分,例如可分成最低、基本、较舒适、舒适等。如果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利用退休收入替代率作为养老金保障水平衡量标准的话,对一般中等收入水平的退休职工来说,60%的收入替代率应该可以满足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60%至80%的收入替代率则可满足较舒适生活水平的需要,而80%以上的收入替代率可以实现舒适生活的要求。 我国需要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 一、什么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体系 多支柱的含义:“支柱”主要是根据养老金的来源进行划分,可以分成来自政府的、企业的、个人的等。我们说的“多支柱”通常是指“三支柱”,其中第一支柱主要指政府通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为退休职工、老年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养老金;此外,还包括向没有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老年人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第二支柱主要指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养老金,目前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包括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这部分养老金本质上属于自愿建立并实行个人账户和完全积累制。第三支柱主要指个人为自己建立的、以提 由此可见,“多层次”和“多支柱”有关联,但也有区别。所谓关联是说某一“层次”上的保障通常可能对应相应的“支柱”,如对大多数退休职工来说,达到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主要是依靠来自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金,达到较舒适生活保障需求则可能需要企业/职业年金或个人养老金。所谓区别是说,“支柱”描述的是养老金的来源,而“层次”体现的是不同来源的养老金所占的比例以及养老金 收入可以实现的经济保障水平,其中比例的多少和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有关,而保障水平的高低则和退休者的价值判断有关,下图给出了“多支柱”和“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一个形象描述。 质的长期资产上,亦可投资于回报率更高的金融产品上,因而可在积累阶段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三是因为第二、三支柱养老金通常采用市场化方式由商业机构进行管理,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即将推出的个人退休账户。 三、为什么要强调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 二、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实践来看,在1997年建立了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到2020年末,全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到9.99亿人,其中参加了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4.56亿,占45.69%,也就是说在全部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中有不到一半的人可以享有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退休收入。我们估计2020年领取社会基本养老金的城镇退休职工约有1.29亿人,人均可领取的养老金约为3000元/月。由此看来,作为养老保障“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退休职工提供的经济保障仍然是较为有限的,若想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无疑还需要其他的收入来源。 关于在中国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相关的研究已经很多了,本文不想过多展开,也不是本文的重点。我只想强调的是: 第一,传统的以现收现付为主要特征的公共养老金制度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压力和风险,过多依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解决未来中国人的养老经济保障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多支柱养老金体系通过将不同“支柱”进行组合,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提高效率的作用。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国际上是有一些的,但国内几乎很少见到,我简单说一下。首先,为什么说多支柱的组合可以分散风险呢?我们知道,第一支柱养老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人口和政治或政策方面的风险,未来人口结构的变化、死亡率的变化等都可能会影响到第一支柱养老金的给付能力。政府因此可能会改变缴费或给付方面的标准。而第二或第三支柱养老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则来自于市场,主要受金融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一般来说,人口变化、政策变化等风险通常和市场风险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将多支柱组合起来的养老金体系将有助于降低养老金体系的整体风险。其次,说到效率的提升主要是由于这样几个原因:一是因为第二、三支柱养老金多实行的是个人账户制,所以可以更多地体现对个人的公平,而非第一支柱中所体现的社会公平,也不会像第一支柱那样具有较多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二是因为第二、三支柱养老金大多投资于具有“储蓄”性 那么,目前作为我国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制度又发挥了多大作用呢?我们只要看一下目前参加这两个年金计划的人数就清楚了。据人社部的数据,2020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有2717.5万人,占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未退休职工人数的8.3%。参加职业年金的人数一直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我们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未退休职工的比例约为12%。也就是说,大约有20%的未退休职工未来的退休收入中会包括来自第二支柱的养老金。但应注意的是能获得的收入是有限的,我们估计长期来看如果将企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在退休时转为年金化领取的话,大致可以相当于退休前收入的10-15%。也就是说,第二支柱目前在我国只 至终身领取等。不难看出,唯有养老保险产品基本可以符合人们的上述这些需求,是其他金融产品难以替代的可以为养老提供长期稳定收入的来源。 大约覆盖了20%的城镇在职职工,大约可提升退休后收入替代率10到15个百分点。 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客观上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还比较薄弱,表现为市场规模小、产品功能不够完善。从规模上看,以2020年前三季度为例,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不足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1%,目前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准备金只有0.56万亿元,大致相当于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19年结余额的11%。从产品功能上看,以传统年金产品为主,缴费水平固定而不灵活,预定利率不变,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领取时大多规定确定期限而少有终身领取的。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构成退休收入的三个支柱方面,第一和第二支柱提供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存在严重不足,而且未来继续快速扩大发展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特别是第一支柱未来发展的环境更加严峻。所以,政府和广大劳动者近年来都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如何尽快发展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即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上。 在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2020年12月18日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肯定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指明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此外,在2020年12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专门研究了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问题,其中特别提到要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决心,以及对商业养老保险在其中发挥重要作